“法社会科学”是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研究的简称,又称“社科法学”“法社科研究”。它主要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运用社会科学方法。2025年,法社会科学研究呈现出比较清晰而深刻的“向内转向”趋势:不再仅仅将社会科学作为批判教义学的外部武器,而是将其内化为理解法律本体的“显微镜”。纵览全年,这种穿透力贯穿于四大研究板块,即“本体论转向”的学科反思、被技术重塑的法律规范形态、“行动中的法律”的组织约束、部门法律的社会科学重构,勾勒出总体性的法律社会科学图景。
学科反思:寻找法律的
“社会本体”
长期以来,苏力首倡的语境论(contextualism)一直被视为社科法学挑战法教义学形式主义的“利器”。然而,代伟与侯猛在《从语境论到整体论:法社会科学方法论反思》一文中指出,虽然语境论在认识论层面打破了封闭的法律解释体系,完成了对教义学的祛魅,但尚未在本体论层面彻底回答“法律是什么”等根本问题,导致社科法学难以摆脱“法律之外”的边缘处境。因此,法社会科学研究亟须整体论(holism)转向,即不再将法律与社会进行二元对立或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而应确立两者互为表里、相互构成的内在关系。
这一方法论的转向并非对语境论等此前观点的抛弃,而是与苏力、朱晓阳、赵旭东、王启梁等人在《理解费孝通:法律和社会科学的视角笔谈》系列文章中所重申的文化自觉立场不谋而合。他们主张,法律不应是案头上的抽象概念,而应是一种从生动的社会实践中生长出来的“活的秩序”。彭小龙在《发现“社会”:法治理论的社会学重构》一文中也提出了类似倡议,主张法治不应局限于单纯的法律机制,而应被理解为一种能统摄并释放各种社会要素功能的“总体性机制”,国家、社会与个体在法治框架内相互构造。这种相互构造的本体论视角,不仅适用于理解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检视法学知识本身。杨帆与刘泽杭在合著的《不确定时代的知识生产》一书中,对美国“法与社会”运动的考察表明,学术范式的演变并非孤立的智力游戏。这种理论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同构共生,恰恰印证了法律内蕴的“社会本体”。该书与赵英男新译、塔玛纳哈著的《法理论的社会学进路》从不同维度深化了我们对整体论的理解。
从“法律调控技术”到
“技术重塑法律”
在数字时代,整体论的方法转向,具体体现为从法律如何调控技术转向技术如何重塑法律的思考。
首先,技术重塑了法律的规范形态。李晟在《信息能力对法律规范形态的塑造》一文中提出了新的理论框架,认为法律规范的形态取决于社会的信息能力。随着数字时代信息能力的跃升,超越传统二元框架的个性化规则将成为可能。王俣璇新译、本-沙哈尔和普锐理合著《私人定制的法律》一书与此相互呼应,形成了跨越国界的理论对话。戴昕在《信用法治研究:“瓶颈”与前景》一文剖析了现有的信用治理研究,也为李晟提出的“评分治理”提供了一个实践层面的案例。
其次,法律治理正从静态的命令控制转向动态的计算与协同。在立法领域,季卫东和赵泽睿在《法律如何实现动态治理——人工智能不确定性的立法应对》一文中,强调面对人工智能的高度不确定性,法律必须转向基于风险沟通的动态治理。技术与程序的深度嵌合,构成了数字法治新的运行骨架。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戴昕在《人工智能治理的两种安全思维:批判与超越》一文中指出,中国作为全球人工智能领军国家,有能力也有必要超越美欧经验,构建自主的治理方案。这一学术愿景在以“法律人工智能”为主题的2025年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上得到积极响应。《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也因应出版了“法律与科技”专号,对科技的法律治理、嵌入法律过程的技术、信息技术应用的法律、法律与科技研究中的知识生产等议题作了系统和专题性的论述。
行动中的法律:组织结构的约束
在技术重塑法律的叙事之外,组织作为司法与治理的实体架构,其运作逻辑对法治形态的影响同样深远。王启梁与黄瑞在《微观机制如何决定宏观局面——对通过裁判文书制发机制管理法官的考察》一文中,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签发机制的流变,发现看似微观的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塑造了司法运行的宏观面貌。侯猛与代伟的文章《各就其位:立案庭组织扩张对法院各项职能的影响》也提供了典型实证案例:立案庭实际上演变成“微型法院”,是法院为了应对外部考核压力而进行的组织变异。兰楠在《撤回起诉作酌定不起诉的实证检视与制度矫正》一文中也发现,在无罪判决作为负面考核指标的组织压力下,检察机关倾向于将原本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通过撤回起诉再转为酌定不起诉来处理。
在更广阔的基层治理末梢,这种组织运作呈现出超越科层制的动员特征。邓豪在《集中力量办“小事”的运作过程与治理成效——基于H街道轻微违法治理的案例分析》一文中,揭示了动员式治理的新逻辑,即面对常规执法机制的失灵,基层政府通过重塑治理组织,将分散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了社会风险的“未病先治”。于龙刚在《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分化》一文中将这种现象进一步理论化,指出基层解纷机制正在经历一场由党政统筹驱动的结构转型,通过组织平台的搭建,实现了不同解纷要素的聚合。这印证了前文提及的构成性法治中法律与社会治理手段的深度嵌合。
伴随这种治理结构的宏观变迁,基层纠纷解决的微观形态与当事人行为也被重塑。张剑源基于家事司法的微观考察,在《基层司法与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一文中指出,基层纠纷解决并非简单的形式或实质二分,而是呈现为嵌入式实质纠纷解决的模式——司法过程既需要通过法律形式来填补实质资源的不足,又必须引入实质考量来补足形式法治的僵硬局限。他在《规范目标在司法中的实现过程——基于家事司法微观实践过程的考察》一文中进一步论证,正是司法机关在规范与职能之间的动态磨合程度,决定了法律预设目标在基层的实现程度。但这种磨合并非总是良性的,于龙刚在《借程序谋利的实践机理及其法律规制——基于程序成本视角的考察》一文中,就揭示了高昂的程序成本如何异化当事人的行为,催生出滥用诉权、谋利型上访等借程序谋利现象,并且迫使基层治理者产生回避心理。
部门法律的社会科学重构
2025年,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主义之争”逐渐偃旗息鼓,合作与融合成为学术界共识。在这一年,有关机构连续举办第一、二届社科法学青年工作坊,分别聚焦民事诉讼法和家事法。部门法学者则积极引入社科理论与方法以辅助知识建构。常鹏翱的《为什么是侵权补充责任?制度形成的社科法学和法解释学结合分析》、纪海龙的《数人侵权各责任人间的追偿规则——一个法律经济分析的视角》、杨勇的《物权行为有价值吗?基于经济分析的考察》等论文,就是民商法方面的代表性作品。
在刑事法方面,吴雨豪在《循证式的轻罪治理:犯罪学考察与刑事政策转向》一文中,呼吁摆脱经验主义的立法冲动,主张引入日常活动理论进行情境预防,并基于标签理论构建分层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循证科学的方式降低犯罪治理的社会总成本。陈璇在《社会治理视角下刑法归责模式的现代转型》一文中,借助社会理论中的系统论,主张结合社会子系统的运行规律来划定归责边界,构建以义务为基础的现代刑法归责模式。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有两本以法律实证分析方法为主题的教科书出版,作者都是刑事法学者,即刑法的吴雨豪、刑事诉讼法的左卫民(与詹小平合著)。
桑本谦的系列研究剖析了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在防范机会主义方面,他与翁成龙的研究指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功能在于反制交易中的敲竹杠行为;他与刘菁元通过模拟犯罪的思想实验,揭示了《保险法》在防范道德风险上存在的多重漏洞。在诉讼机制方面,他将司法决策过程数学化,提出疑案裁判的本质是在不确定条件下寻求错判损失与证明成本之和的最小化。他的新著《不一样的答案》一书,更是以丰富的想象力拓展了法律人的认知边界。就法律经济学来说,2025年引进出版了马润艺与李冠男新译、芬内尔著的《片与块:法律与生活中的分割与聚合》。
总的来看,将社会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进行研究,成为更多人的共识。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视野从早期聚焦法条与判决,现在已延伸至技术、组织与治理机制,更为注重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因果逻辑。但是,这些微观法律研究,特别是法律定性研究,需避免“碎片化”深描,而应追求提升理论的一般化能力,真正做到“以小见大、举一反三”。法律定量研究也需自我反思——若只强化社会统计模型的应用而忽视探究法律运作的特有逻辑,这与通常的社科定量研究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较之以往,法社会科学研究也有了更多的理论自觉。当前研究在继续吸收借鉴域外优秀理论资源的同时,更自觉地扎根中国大地,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致力于本土经验的理论提炼。研究追求从依附性解释走向具有主体性与原创性的建构。就目前来看,走向田野获取数据资料变得相对容易,但要以海量本土素材为基础,抽丝剥茧,从中国法治提炼出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进而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体系,难度很大,需要持续努力。
此外,法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是法律与社会,这不仅要处理好经验与理论的关系,还要处理经验与规范的关系,而不能只是“事实搬运工”。如果不回应法律上的规范性问题,不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地观察思考,法社会科学研究就只会是纯粹的社会科学,甚至成为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附庸,也就不可能构建出具有不可替代性、现实解释力的法社会科学知识体系。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