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治的“十四五”回顾与“十五五”展望

2026-02-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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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五年,也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步入全面协同与深化发展的重要阶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面对新形势、新目标,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系统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坚实保障。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创新

  为美丽中国建设奠定基础

  第一,生态环境立法实现整体“升级换代”。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与能源领域的单行法律计有38部,基本建立起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此外,我国制定有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我国第二部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编纂中。

  第二,生态环境执法成绩显著。“十四五”时期,我国深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了执法资源配置,明确了执法权限和职责,显著提升了执法效能。着力依法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持续加强青藏高原等地区的生态屏障建设,完善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了生态修复与补偿机制。

  第三,生态环境司法成就斐然。“十四五”时期,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一大亮点,全国共设立了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等在内的2424个专门化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多个领域多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通过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及时制止和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实现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保驾护航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法典整合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进一步系统化和规范化,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从分散立法向体系化、集成化转型。

  首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到2023年连续三年将研究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等条件成熟的相关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明确将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纳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项目。2025年4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整体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3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10月,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进入二审;12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整体进入三审。

  其次,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具有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的特点,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制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共性、综合性或者普遍性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将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集成优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统领协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并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制度。

  再次,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据不完全统计,中央深改委(组)自2014年1月成立以来审议通过了近800项改革文件,其中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约占十分之一。新一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涉及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如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制、理顺政府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宣示公民环境权益和巩固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等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突破。

  最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提升法律规范的可适用性和权威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既通过体系化消除部门法之间的内部矛盾,又为新领域立法留下充足空间,兼顾了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性和时代性。总则编采取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例和引领性制度”等内容;分则各编以法律关系、类型化思维为工具,对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等作体系化整理。

  “十五五”时期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路径探析

  一要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完善法律体系与强化协同执法。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有助于整合现有的单行法律法规,消除规范冲突,提升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与权威性。“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领域的首要任务是强化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跨区域的协同执法,建立覆盖大气、水、土壤等的综合防控体系,并通过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解决跨行政区划的环境问题。同时,应当强化行政执法的内部协同以及行政与司法的高效衔接,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的联动执法机制,确保执法合力。此外,要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单行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的关系,确保法律规范内部的和谐统一。配套措施上,须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评价体系,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共享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二要深化污染治理攻坚,推动源头防控与企业绿色转型。在“十五五”期间,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仍是核心任务。整合与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是关键一环,目标是实现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精细化管理,并将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制度有机衔接,形成贯穿项目准入、生产运营、退役关闭全周期的环境监管链条。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数据造假等问题,必须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建立环境守法与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激发企业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要践行系统治理理念,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与市场化补偿机制。生态治理必须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模式,牢固树立并深入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生态空间的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要建立健全涵盖生态监测、成效评估、绩效考核、综合执法的一体化监督管理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保护领域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建立统一的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转化。

  四要创新“双碳”目标下法治机制,引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法治必须发挥重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在执法机制方面,须健全国家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全面推行碳评价、碳管控、碳考核监管闭环,强化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管,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在市场机制创新方面,要持续深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配额分配与清缴机制。同时,建立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相适应的消纳责任考核机制,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市场化政策环境。

  五要推进司法专门化建设,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司法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十五五”时期应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顺应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趋势,实现司法程序的实质性整合,提升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应更加注重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完善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种形式的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的恢复。须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通过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诉讼地位及程序规则,加强其在诉前程序、支持起诉和直接提起诉讼中的主动性。

  展望“十五五”,通过系统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扎实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积极推动法治创新与国际合作,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必将迈上新台阶。这不仅将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构筑更加坚实的法治根基,也必将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进程中展现独特的中国智慧,提供有益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碳中和研究院双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王博(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