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平台生态健康共赢发展

2026-02-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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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经济是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载体,推动其健康发展不仅关乎市场效率,更关系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这些重要部署为我国坚持科技向善、推动平台生态健康共赢发展指明了方向。

  平台经济发展存在多重失序

  近年来,平台利用算法定价获取用户剩余、平台数据垄断引发市场失衡、零工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力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是“算法黑箱”导致用户剩余转移。平台企业依托大数据和算法优化服务体验,但也存在“技术利维坦”现象,即通过动态定价、差异化推荐等手段获取用户剩余。例如,部分网约车平台被曝利用用户行为数据实施“千人千价”;个别电商平台通过“用户画像”向高净值消费群体推送高价商品等。此类行为本质上是技术权力对消费者议价能力的压制。而“算法黑箱”的不可解释性,进一步降低了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

  二是数据垄断引致市场生态扭曲。头部平台企业借助“数据—流量—资本”的正反馈循环效应形成市场优势。当前我国前三大电商平台占据了绝对市场份额。在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下,某些头部平台通过数据垄断形成“赢者通吃”,使初创平台生存困难;个别平台利用数字瓶颈资源逼迫用户“二选一”,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若干外卖平台对商户收取的抽成比例从15%提升至20%以上,导致部分中小餐饮企业陷入“增收不增利”的困境。若这些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会抑制市场创新力和平台竞争力,而且会降低平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是劳动异化造成权益保障薄弱。平台经济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机会,算法调度下的工作模式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催生的灵活就业人数超过两亿人,但大部分劳动者面临着“数字泰勒主义”的束缚,平台企业的人文关怀较为不足。此外,部分平台还通过“去劳动关系化”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致使“资本控制强化”但“劳动保护弱化”。

  厘清数字正义的认知误区

  数字正义将人类现实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投射至数字虚拟空间,使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及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数字时代得到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前者要求破除算法偏见、数据垄断等新型不平等,后者强调对数字弱势群体的补偿性制度安排,两者共同构成了数字正义的伦理基石。从本体论层面考察,数字正义既不是技术中立主义的机械延伸,也不是乌托邦式的道德想象,而是将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作为根基、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指引、将“数字平权、科技向善”作为核心要义的价值坐标体系。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数字正义就是在底线思维下,借助再分配机制实现最小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

  当前,有必要厘清关于数字正义的认知误区。一是大不等于坏、小不等于美。算法价格歧视的本质是技术权力滥用,与平台规模和市场结构无必然关联。新布兰代斯主义将“大即是坏”奉为圭臬,舒马赫主义崇尚“小即是美”的信条,这两类“市场结构主义”信念均可能误导反垄断政策。因此,针对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需坚持“行为主义”监管逻辑,以个案分析取代“结构主义”的简化推定。二是平台消费者不等于最少受惠者。平台生态具有多主体特征,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劳动者均是平台主体,均是价格歧视的潜在客体,也都可能是最少受惠者。比如,外卖骑手因算法压缩配送时间被迫闯红灯,小微商家因流量竞价落入“平台抽成吞噬利润”困局,消费者因平台画像陷入“大数据杀熟”泥沼。三是单位福利收益的效用不等于单位福利损失的效用。行为经济学的“参照点效应”指出,等量福利增减引发的心理反馈效用具有明显的非对称性,即福利收益带来获得感、福利损失引发剥夺感,各自产生的主观效用高低具有非对称性。

  秉持数字正义打造平台生态

  数字正义标准缺位,导致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再分配政策缺乏坚实的理论基准,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顾此失彼。实现平台生态健康共赢发展,应当秉持数字正义理念,树立科技向善导向,确保技术始终服务人民利益、顺应时代需求、维护社会正义。

  第一,让算法定价造福于民。将优化算法定价机制与完善制度保障体系作为关键路径,为依托平台经济增进民生福祉奠定坚实基础。一方面,优化算法定价机制。在电商零售、共享出行、在线服务等细分场景中,将算法定价模型嵌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之中,通过增强价格透明度、动态调整阈值设定以及构建差异化需求响应系统等措施,使定价策略既反映市场供需规律,又兼顾不同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健全算法定价治理体系。建立涵盖算法备案审查、定价逻辑可解释性验证、消费者议价权保障的三维监管框架,要求平台企业公开核心定价参数区间,接受第三方机构算法审计。可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跨平台比价信息平台,打破数据孤岛,帮助消费者形成价格共识。完善算法歧视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算法定价伦理准则,引导平台企业将普惠性、可持续性等作为其定价模型的重要参数。

  第二,构建协同治理框架。摒弃“唯消费者论”,构建涵盖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劳动者在内的三元协同治理框架。对于平台企业,应强化“算法问责”与“生态责任”。通过推行核心算法社会效益测试与透明度备案制度,探索平台税与反垄断合规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利润分配向平台生态可持续方向倾斜。对于平台内经营者,重点是保障“流量公平”与“利润可持续”。通过建立行业性公共数据资源池与设定流量分配底线规则,破解因数据与资源不对称而导致的恶性价格竞争,有效降低平台内经营者的运营成本与创新成本。对于平台劳动者,其权益保障的重点在于确立“新型劳动权益”与“算法议价权”。在法律层面,结合平台用工特点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并配套阶梯式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平台劳动群体保护基金,为受算法挤压的骑手等提供职业伤害兜底保障,为受技术替代冲击的主播等提供职业转换援助计划。同时,引入“算法集体协商”机制,使平台劳动者能有效参与算法规则的修正与优化。

  第三,探索谦抑型治理模式。福利损益评估需赋予单位福利收益和单位福利损失两者以不同的权重,再分配方案应坚持底线思维、消除剥夺感并最大化获得感。这就要求基于福利再分配机制,围绕治理主体、治理工具和治理强度,构建起引导算法向善以顺应数字正义的谦抑型治理模式,设计回应性规制策略,以寻求最大公约数。具体包括,形成“政府定标—平台履责—公众参与—独立监督”的四级联动架构,打造“算法审计白名单”“价格波动熔断器”等柔性规制工具包,推行“沙盒监管”“触发式执法”等自适应调节机制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数字正义视角下算法价格歧视的福利损益及向善治理研究”(22AJY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编辑:张天悦(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