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取得新进展

2026-02-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在当今全球经贸版图中,商事调解凭借其便捷高效、专业规范、安全保密、成本经济以及利于关系修复的独特优势,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优选方式。近年来,伴随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化,市场主体数量稳步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贸易、投资、金融、科技、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纠纷激增,尤其是跨境纠纷呈现出显著的上升态势。面对这一现状,市场主体对于构建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的需求日益迫切。同时,全球商事调解行业的竞争正不断加剧,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话语权与竞争力,已然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支点。

  第一,国家战略视野下的制度破局与生态启航。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为这一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路径指明了方向。2025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更是中国商事调解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这部备受期待的专门立法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正式施行,使得2026年成为中国的“商事调解元年”。

  《条例》的颁布开启了一场以法治手段破解制度性瓶颈的破冰之旅,标志着我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探索走向成熟。它精准回应了市场主体对于纠纷解决需求升级的时代诉求,为整个行业拓展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通过精准对标国际规则,显著提升了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化水平。这一制度安排为发挥商事调解的独特优势、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必将推动中国商事调解行业迈入跨越式发展的新生态。

  在实践层面,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跨境与专业类纠纷占比显著提高。相较于传统诉讼和仲裁所存在的周期长、成本高、对抗性强等短板,商事调解所具备的“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共赢”特质,精准契合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关于“降本增效、维护合作”的核心诉求。上海浦东新区探索的“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帮扶模式”在商事调解领域的成功,便是这一优势的生动例证。此外,面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商事纠纷日趋复杂的局面,以及全球多国通过专门立法抢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话语权的竞争态势,《条例》的出台呼应了《新加坡调解公约》所代表的国际趋势,为我国商事调解机制制度真正融入全球争议解决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第二,商业逻辑回归与“枫桥经验”的制度转化。商事调解服务于市场主体,其立法逻辑必须契合商业活动的核心诉求。以商业逻辑重构立法内核,是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民事领域延伸至商事调解领域的关键前提。上海多家商事调解组织在《条例》颁布前的先行探索实践,正是以商业逻辑为导向取得的阶段性成功。

  首先,必须确立“效率优先、成本可控”的价值导向。商事活动的核心在于效率与收益,纠纷的拖延直接意味着经营损失。《条例》的实施需要明确合理的收费机制与标准,通过基础费用与结果激励的差异化收费,吸引调解组织与法律服务人才投身高端运营,同时兼顾调解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与中小微企业的维权成本,契合商业成本效益逻辑。此外,细化调解时限规则,明确简易纠纷的调解周期,推行“一次调解、全程跟进”的高效模式,是提升效率的关键。

  其次,要嵌入“利益平衡、维系合作”的商业诉求。商事纠纷解决不仅仅是“定分止争”,更需兼顾合作关系与商誉的维系。《条例》实施应强化对调解员商业思维的要求,明确其需具备商业领域知识,能够精准把握双方诉求并提出兼顾公平与合作的方案。同时,赋予当事人补充协商权,允许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后续合作条款,从而实现解纷与促成合作的双重目标,彰显商业共赢的导向。

  再次,强化“安全保密、信用保障”的商业底线。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条例》实施须细化保密义务规则,明确调解员、调解组织及参与方的保密责任,并建立违约惩戒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将商事调解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主体实施信用惩戒,这不仅保障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更契合了现代商业信用的基础要求。

  最后,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于商事调解制度化建设,核心在于将其“源头治理、多元共治、就地化解”的内核植入商事调解领域,推动中国经验向制度与标准的转化。这要求建立源头预防与前端介入的治理标准,推动商事调解组织与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联动,开展风险预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标准化合同模板等助力企业防范争议,并建立前端介入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构建多元共治与分层化解的协同标准,明确商事调解与行政、司法、仲裁等机制的衔接,建立“调解优先、分层化解”的全链条模式,简单纠纷独立化解,复杂纠纷协同治理。

  第三,市场化驱动与全链条解纷机制的构建。商事调解行业的蓬勃发展,必须依靠市场规律激活内生动力,打破行政干预的传统思维,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参与”的行业生态。《条例》的实施须聚焦市场规律,从准入、竞争、激励三个维度激活行业动能。这包括建立市场化准入模式,简化审批流程、降低门槛,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评估机制以淘汰低效组织;培育“专业化、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引导调解组织聚焦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领域形成优势,并搭建全国性商事调解服务平台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同时,健全政策与市场的双重激励保障机制,出台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并推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将商事调解纳入合同条款,提升市场认可度。

  在制度衔接层面,《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完善了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形成了深度耦合的“诉仲证调”一体化新格局。《条例》完善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明确了法院审查时限,打通了非诉讼调解与司法救济的通道,赋予确认后的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大幅提升了商事调解的权威性。对于跨境纠纷,《条例》允许当事人依照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破解了调解协议公信力不足的难题,为跨境纠纷解决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建立调解与诉讼证据的互认机制,避免了重复举证造成的成本冗余,形成了“前端预防、中端化解、后端保障”的全链条制度体系。此外,应主动对接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成果,推动商事调解程序升级,加速数字化转型,强化程序权利保障。

  第四,法治范式转型与营商环境优化的价值归宿。《条例》的实施不仅明确了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法治保障,更促进了市场供给与创新活力的释放,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赋能与生态升级的支撑。从营商环境的角度看,商事调解的灵活高效特性可大幅缩短解纷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规避诉讼的烦琐,助力企业快速化解矛盾。完善的解纷机制提升了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增强了国内外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信心。其国际化制度设计有助于对接国际规则,吸引更多涉外商事纠纷在我国解决,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

  从更深远的法治范式转型来看,商事调解行业的专业化、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关键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商业文明的融合,在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为贵”理念与现代契约精神的共生共融。实践中须推行法理阐释与商业情理沟通并重的模式,调解员既要精准解读法律规范,又要充分考量当事人商业利益与合作愿景。商事调解的公信力源于组织地位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条例》明确其独立专业法律服务主体的定位及非营利社会组织属性,要求调解组织以中立性保障调解方案的公正性。这就为商事调解范式和模式整体植入国家战略发展及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链供应链的综合服务,开启了新的发展机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问题研究”(21&ZD2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上海浦东新区谐融商事调解中心秘书长)

【编辑:王博(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