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孝亲尊老观的礼制化进程,将孝道从原始的祭祀先祖发展为涵盖家庭伦理、社会规范和政治伦理的综合性价值体系,标志着中国古代宗法伦理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度结合,不仅塑造了“尊祖敬宗”的宗法秩序,更奠定了后世“以孝治天下”的政治文化根基。
由祭祀而宗法化成为孝亲尊老观制度体系
西周孝亲尊老观源于祭祀活动中对于先祖的追念。宗庙祭祀是西周宗法文化的核心活动,其核心精神是“追孝”与“报本”。“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周人孝以对祖的孝道观是在继承夏商祭祀祖先活动中形成的,在礼仪中表现为“祖愈远则愈尊”。金文与《诗经》中频繁出现的“享孝”“追孝”等术语,表明“孝”最初与宗庙祭祀紧密关联。如《诗经·小雅·天保》载:“吉蠲为饎,是用孝享”,强调通过洁净酒食祭祀祖先以表达孝心。西周青铜器铭文有“追孝于前文人”。《尚书·文侯之命》的记载进一步印证了西周孝的核心是对逝去父祖的追思与祭祀的延续。西周中期《追簋》铭文载:“追孝于朕皇祖”,强调通过祭祀延续孝道。
宗法制度逐渐把“尊祖敬宗”与“事亲”结合。周人贵亲而尚齿,尚齿,即以年龄大小论尊卑,亦即尊敬老者。周人之尚齿,以“贵亲”为前提。周人重视的“亲”,正是宗法制“尊尊,亲亲”建立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随着宗法制度的发展,西周的孝道实践逐渐从祭祀领域延伸至现世赡养,孝道与血缘纽带紧密结合,强调“尊祖敬宗”。《尚书·酒诰》要求民众“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将经济劳作与赡养义务相结合,体现了孝的实践性。
礼法制度下的孝亲尊老制度体系化。自西周起,“孝”被视为社会道德的核心,建立了“以礼养老”的制度框架。西周通过“礼”将孝道礼仪化,在家庭和社会中强调孝亲尊长思想,“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孝”与“悌”并重的孝亲敬老思想观念,进而演化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族伦理。“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仪礼》记载的“冠礼”“丧礼”等仪式,均以孝为核心,如子女须为父母守丧三年,以强化代际责任。文王每日三次探视父亲王季,奠定了“事亲以敬”的伦理标准。《礼记》明确将60岁定为“耆”,70岁为“老”,在此阶段,初步形成了社会尊长孝亲的社会风气。同时,敬老礼仪被纳入学校教育。
天人之际与家国之间奠定孝亲尊老观基础
敬天法祖的文化嬗变奠基了孝道的现世人伦观。殷商时期,祖先崇拜已具雏形,但多局限于祛灾祈福的功利目的。周则将祖先崇拜与“天命”观结合,提出“以德配天”,强调统治者需通过孝行彰显德行,从而获得天命庇佑。如《尚书·康诰》载:“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将不孝视为违背天命的罪责。周人弱化了殷商“尊神重鬼”的传统,转向“敬德保民”的人文关怀。殷商时期,“孝”多指向对神权的服从,而西周通过“以德配天”的去神化改革,将孝道从鬼神崇拜转向现世伦理。周人强调“敬天法祖”,孝道从祭祀礼仪扩展为对在世父母的奉养,如《礼记·内则》规定“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细化日常行为规范。西周的孝亲尊老观,其生成之关键在于殷周鼎革之际“神本”向“人本”的文化嬗变。至此,孝道脱离鬼神束缚,立基于现世人伦,由庙堂之祀延伸至晨昏之养。
宗法制与分封制下的家国同构秩序推动了孝亲尊老观的制度化。西周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要求通过孝道巩固“大宗—小宗”的等级秩序。分封制下,诸侯对周天子的忠诚与对宗族的孝悌互为表里,将家族伦理与政治臣属关系合而为一,使天下如同一个扩大的宗族,形成“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孝”成为联结家族内部亲缘与政治上下忠诚的公共伦理纽带,如《礼记·祭统》:“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诗经·大雅·卷阿》云:“有冯有翼,有孝有德。”将孝与德并列为君子品质,同构了人子孝道与臣子的服从关系,巩固了基于血缘与等级的宗法与分封制度。
孝亲尊老观的制度化深植于农耕经济的现实土壤,保障了以“夫家”为基本单元的个体家庭经济延续和劳动力再生产。西周土地分配与生产组织的“国”“野”之别使得家庭成为基本的经济生产单位,家庭高度依赖内部的代际协作与经验传承,赡养老人既是伦理义务,也是保障家庭稳定的关键。《孟子·梁惠王上》追溯周制时提到“斑白者不负戴于道路”,就是保护老年劳动力,使其专注于经验传授,以便完成家庭的代际协作。《礼记·王制》载,“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的免徭役政策减轻了家庭养老负担,通过减免赋役保障子女尽孝,以便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强化养老的社会责任,体现了“家齐而后国治”的治理思路。
孝亲尊老观为后世伦理与政治文化奠基
西周的孝亲尊老观奠定了后世家国同构的养老体系与价值伦理。周朝设“掌老”官职,负责“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开创官方养老先河。汉代“授王杖”与唐代“悲田院”皆溯源于此。儒家将“孝养”列为“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汉代以降,“不孝”入律,成为历代刑律的核心罪名。孔子继承西周孝观念,提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将孝从宗法伦理升华为普遍道德准则。孟子进一步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扩展孝道的社会外延。《礼记·王制》规定“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的三级养老体系,将养老责任与行政体系结合,形成国家主导的养老模式。在缺乏公共养老体系的时代,承担部分养老责任,形成了“以家庭为基础,国家为辅助”的养老保障实践,为后世国家养老的制度性安排提供了价值与伦理支撑。
扩展了孝道文化的政治伦理,将家族内部的“孝亲”与国家对臣民的“忠君”构建为同构关系。汉代“举孝廉”制度将孝行与仕途挂钩,宋代“孝治天下”理念进一步强化孝道的政治功能,个人德行由此垂直延伸为国家治理的基石。明清乡约、族规均以孝道为教化核心,如《唐律·斗讼律》规定“子孙违犯教令”,家长可惩以家法。汉代“举孝廉”制度直接源于西周孝治思想,将孝行作为选官标准,如《礼记·大学》强调“孝者,所以事君也”,《礼记·大传》载“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明确了宗法制下宗族内部以孝维系等级秩序。通过制度与律法将孝道伦理不断政治化,最终形成“家国一体”的治理范式,为君主集权奠定了稳固的社会与文化基础。
西周孝亲尊老观的形成标志着中国伦理文明从神权向人文的转型。其通过制度、礼仪与实践构建的孝道体系,不仅塑造了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与政治秩序,更成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核心价值。时至今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理念仍为现代社会提供着强有力的伦理资源,彰显了西周文明的历史生命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活机会视域下农民主体性重构研究”(24BSH04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