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将未成年人违法预防治理提升至与犯罪预防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新阶段。
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犯罪行为,若产生同样的终身随附后果,显然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等已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制度。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弥补了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的立法空白,有助于防范未成年人违法记录滥用导致的教育和就业歧视。
历史演进与法理基础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随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而发展。前者源起于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后因该制度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免除条款,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与查询,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步建立,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方针。2020年修订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现制度突破,将封存范围从犯罪记录扩展至专门矫治教育记录、专门教育记录及行政处罚等,构建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系。今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违法记录封存条款,形成了“犯罪—违法—矫治”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系,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从刑事领域到行政领域的全覆盖。这一演进过程,彰显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从风险防控到教育挽救的转变。
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植根于两种相互支撑的理论:国家亲权理论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前者是现代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后者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第3条确立的国际准则,二者均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实现了规范转化。前者的核心要义在于赋予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特别保护的权力,国家具有尊重、保障和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制度层面具体化为国家通过违法记录封存这一消极干预方式,矫正传统惩戒模式下公权力过度扩张导致的权益失衡,从而在惩罚权与发展权之间建立起符合比例原则的平衡机制。后者则要求国家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对违法未成年人的任何干预措施都必须以“促进其尊严和价值”为终极目标。双重理论支撑使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既具备干预的正当性,又保持了权利保障的充分性,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兼具本土特色与国际视野的规范框架。
功能定位与外部效应
在今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之前,关于违法记录的表述散见于《证券投资基金法》《政府采购法》《环境保护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主要用于评估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是否具备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资格条件。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打破了长久以来“重犯罪记录、轻违法记录”的保护格局,终结了“轻罪封存而违法记录终身伴随”的制度悖论,纠正了社会对违法前科者的偏见性歧视,以科学立法否定了“违法即高危”的陈旧认知。同时,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阻断违法记录在升学、就业、考公等领域的滥用,以图从根本上消除制度性歧视。该规定既回应了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消除就业歧视的要求,也为构建包容性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违法记录作为一种面向未来发生预防效果的评价机制,其制度构建对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违法信息采集、登记、储存、管理、查询、封存全流程治理。另一方面需要尽快解决实践中违法记录消除的规范缺失和程序衔接问题。当前制度设计面临三重挑战:其一,违法记录管理规范供给不足,从违法记录的人工管理、文件系统管理到数据库系统管理的演进过程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防范需求凸显。其二,违法记录内涵属性界定不清、规范供给有待完善。司法实践中,针对作为行政决定的前提和基础的违法记录内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内部程序性行为说,认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记载,不具备可诉性;另一种是可诉行政行为说,认为该记录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同时,违法记录登记标准模糊,既未明确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上传要件的强制性,也未界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记录范畴;其三,违法记录消除机制亟待构建,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违法记录消除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人尊严之间寻求平衡,通过限制违法记录的使用场景和严格权衡法益冲突,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小化侵害,明确仅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才有限度地利用其违法记录进行社会风险防控。
价值核心与内在目标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至2023年,公安机关年均查处治安案件超800万件起,其中盗窃、殴打他人两类案件数量合计占比达50%,多数为轻微违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因轻微违法记录遭受不公正待遇,行政机关错登、误登违法记录影响当事人升学、就业的案例时有发生,因父母违法“株连”未成年人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主要表现为对涉违法犯罪人员近亲属基本权利的限制。违法记录“终身化”带来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将违法记录封存适用范围覆盖至成年人,从根源上消除了父母违法记录对子女升学、就业资格审查等领域的歧视性限制,阻断了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在内过往行为的不利影响,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发展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人权,发挥了法治环境教育矫正与社会复归功能,有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总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重大制度创新,标志着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从刑事领域向行政违法领域的全面延伸,实现了“犯罪—违法”双轨制封存保护的无缝衔接。这一立法突破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价值指引,通过构建梯度封存机制,既保留了必要的惩戒空间,又有效阻断了标签效应的衍生,将隐私权、平等权和发展权保障从法律宣示转化为制度实践,彰显了未成年人司法从惩罚性向恢复性的理念转型。该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更以其制度设计的创新性和实践价值的共通性,为全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