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扩大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2025-11-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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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达到2.63万亿元,增长10.8%,均创历史新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积极扩大自主开放,推动贸易创新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贸易的新趋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然而,传统贸易制度已不适应以“无形交易对象”为特征的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需求,亟须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形成与数字贸易相适应的新型制度安排,进而助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制度挑战
  第一,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有待统一。数字贸易以数据跨境流动为核心。一方面,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景,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尚未实现协调统一。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的制定,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的推进,《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多边协议的签署,以及《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的提出,都彰显了各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加强合作、共谋发展的坚定决心。但是,囿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及知识产权等风险,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统一进程仍面临挑战。另一方面,规则碎片化和泛安全化趋势日益成为制约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新障碍。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监管跨境数据流动,以中式规则、美式规则与欧式规则最具影响力。主要经济体向国际社会推销各自规则的实质是争夺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话语权。规则的碎片化现象导致数字贸易企业面临高昂的合规成本和复杂的法律环境。特别是美国将跨境数据流动泛安全化,对中国及中国企业实施差别化限制性政策。这种歧视性做法不仅违背了WTO公平竞争原则,也迟滞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
  第二,数字贸易海关监管体系尚需优化。数字贸易以“无形数据”为交易对象,瞬间完成跨境交易,无须实体物流支撑。相比之下,传统贸易以“有形商品”为交易对象,需要物流支撑才能完成贸易。经过几百年的不断改进,现行海关监管体系能有效监管“有形商品”,但对“无形数据”监管乏力。一方面,传统海关监管体系冗余。批量小、频率高、交易速度快是数字贸易的基本特征,传统“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数字贸易的交易速度优势,并增加了成本。另一方面,传统海关监管体系效率较低且存在监管盲区。传统海关监管体系主要依赖人工核查,面对海量的数字贸易数据,监管效率低、成本高。同时,传统海关监管体系缺乏对数字贸易新兴业态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监管,监管体系滞后于技术更新,从而导致监管盲区。
  第三,数字贸易税收制度有待完善。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税收制度构成挑战。首先,“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贸易领域面临困境。数字贸易企业往往没有实体的常设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服务,不能再以“常设机构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其次,“原产地规则”在数字贸易中适用性受限。数字贸易的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运用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确定交易的真实来源地,从而难以实施按国别征税。再次,各国数字产品关税政策存在差异。美国凭借数字产业优势主张对数字产品免征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欧盟等经济体是数字贸易的服务对象,主张免征电子传输关税,但要征收数字服务税;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考虑到关税收入损失,要求既要征收电子传输关税也要征收数字服务税。最后,跨国数字企业普遍存在避税行为。由于跨境数据的全球自由流动,跨国数字贸易企业利用各国税收规则差异,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税务筹划能实现合理避税,严重损害了国际税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数字贸易平台治理亟待加强。数字贸易平台作为跨境数据流动的媒介和载体,既是数字贸易问题的集聚地,也是数字贸易话语权的掌控者。首先,数字贸易平台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数据泄露事件频发,诈骗与非法行为在数字贸易平台上肆虐,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风险。其次,数字贸易平台竞争愈发激烈。数字贸易平台竞争激烈,以东盟为例,本地平台LAZADA、Shopee(虾皮)和Tiki等,还有来自中国的速卖通以及来自美国的亚马逊,实质是控制权的竞争。最后,存在数字贸易平台话语权力滥用问题。自2024年5月以来,亚马逊平台上的中国卖家遭遇了一场空前的“封号潮”,超过5万户卖家账户被封,预计行业损失超过千亿元。
  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路径
  第一,推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统一。首先,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国应积极参与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的磋商、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积极推动CPTPP、DEPA等多边协议的签署进程,通过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推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统一。其次,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的沟通与合作,求同存异,寻找各国制度最大公约数。中国在国际谈判中要积极倡导数据跨境流动的自由化,同时强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寻求各国间的利益平衡点,推动各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形成共识,减少规则冲突和摩擦。最后,坚决反对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和泛安全化。中国应明确表达反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的立场。针对美欧数字贸易规则泛安全化趋势,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政策,维护WTO公平竞争原则,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公平、公正发展。
  第二,优化数字贸易海关监管体系。首先,优化海关监管流程。针对数字贸易批量小、频率高、交易速度快的特点,中国应优化海关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简化申报手续,改变传统货物贸易以合同为单位的离散式人工监管方式,转而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字贸易数据的实时监控和智能分析。其次,完善海关监管规则。中国应加快制定和完善针对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规则,填补监管空白,确保监管体系与技术更新同步。再次,探索海关监管新模式。充分利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探索数字贸易监管新模式。最后,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针对数字贸易连续、实时、线上交易的特征,海关部门应与工信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数字贸易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完善数字贸易税收制度。首先,试点新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针对传统贸易税收制度中“常设机构原则”和“原产地规则”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失效问题,中国应积极探索能够准确反映数字贸易企业实际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情况的税收管辖权原则,积极试点“用户参与原则”“价值创造原则”,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探索向世界提供中国方案的路径。其次,协调数字产品关税政策。一方面,中国数字贸易税收制度要保护数字产业发展。中国数字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大,数字基础设施完善,数字贸易规模大。预计到2025年,中国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将超过4000亿美元。数字贸易是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中国关税政策要起到保护国内数字产业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数字贸易税收制度要促进数字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进而吸引更多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认同中国方案,并采纳中式规则。最后,中国要加强跨国数字企业的避税机制研究,破解利用数字贸易税收规则差异的避税行为。
  第四,加强数字贸易平台治理。首先,提升平台信息安全水平。中国应强化数字贸易平台的信息安全监管,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保障用户数据的安全与隐私。其次,加大对数据泄露、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强国际合作执法,打击跨境非法行为,维护数字贸易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再次,促进数字贸易平台公平竞争。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平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合作发展,推动数字贸易市场的繁荣和稳定。最后,加强对数字贸易平台的反垄断监管,防止跨境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保障中国用户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内蒙古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教授)
【编辑:周慧(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