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平衡数字治理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2025-10-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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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就是在治理过程中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具体到数字治理而言,公平与效率都是数字治理追求的目标,没有效率不能体现出数字治理的优越性,没有公平则无法体现出数字治理的正当性。然而,在数字治理实践中,却由于数字技术工具理性的过度张扬,很大程度上挤占了价值理性的空间,体现为数字治理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失衡,影响数字治理效能的充分发挥。在高效的数字治理过程中追求治理的公平公正,须从以下方面着力。
  用完整的人类经验知识压缩数字治理中数据信息的“窄化”。通过数字技术的数据信息处理流程,对社会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严密的逻辑推演和程序计算,固然可以对事件发展趋势有较为精准的预测,但是,社会治理中有许多突发的、偶然的不确定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突破了数字技术基于数据信息在社会治理中构建起来的治理逻辑和治理流程。也就是说,按照数字技术的逻辑和流程对突发、偶发事件进行治理,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数字技术在处理数据信息时,只会对符合既定标准的输入数据进行量化处理,一些非量化或者无法记录的数据会被算法简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人类的经验知识和直觉在数字治理中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是数字治理中数据信息的“窄化”问题。
  解决数字治理中数据信息的“窄化”问题,要用完整的人类经验知识对数据信息进行补充。既要重视治理所依据的客观数据信息的价值,运用数字技术最大限度挖掘其潜能;也要重视经验知识的价值,把人类的经验知识融入数字治理全过程,弥补因技术对数据信息的“降阶化”处理造成的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缺陷。数据信息和人类经验知识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呈现出社会治理问题的复杂全貌。也就是说,要运用数字技术创新打通数据信息与人类经验知识之间的界限,构建起各类数据信息知识共同支撑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用完善的数字制度体系规范数字治理中技术决策的“失范”。运用数字技术支持决策固然可以提升数字治理的效率,但数字技术中固有的算法偏见、算法歧视等问题以及在治理中的错用误用造成治理决策并非完全科学中立,需要用制度规范数字技术支持决策的过程。
  在权益制度方面,应通过构建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解决数据生产、加工、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权益分配问题,明确各类治理主体,尤其是社会公众的数据权益。要制定完善的责任分配制度,在算法技术的开发应用过程中,明确工程师、企业、政府等不同主体的责任分工。在监管制度方面,应建立数字技术支持决策的监管与责任追溯制度。要充分认识到算法技术应用于决策的缺陷,建立算法决策与专家、公众参与决策相协同的数字治理决策机制,加大对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的立法监管工作。在行业制度方面,应设置行业标准。通过设置行业标准,明确社会治理中数字技术应用的领域和程度,避免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错用误用影响治理公平。应构建行业规范。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行业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业规范内容,从而规范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在管理制度方面,应加强对社会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应用的管理。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期审查数字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中出现的伦理问题、误用问题等,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逐渐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
  用良好的数字人文素养推动数字治理中主体自主性“建构”。要在数字治理中达成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必须充分发挥主体功能,由人而不是由数字技术来主导数字治理的过程。要通过数字培训、数字专项基金、数字扶贫等多种渠道,在全社会普及数字技术知识和基础技术,推动社会公众尽快树立数字化思维、理解数字化逻辑,具有对数字技术的批判反思和应对能力,能够应对数字治理对主体自主性的消解。同时,还可通过VR、AR、4D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对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算法推荐、数字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文化传播的时空普及和内容升级,营造出具有创新性、体验性、互动性的新型数字社会文化生态。进而把公平、正义、善等伦理观念嵌入数字社会文化,用价值理性调适数字治理中的工具理性,引导社会公众超越技术的束缚,追求人类的价值主张。
  针对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成员,可通过专门的技术培训、专题研讨、实践应用等途径,使他们熟练掌握数字技术的运行逻辑、内在机理、存在缺陷等,具备运用数字技术开展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对数字治理平台作出的治理决策和治理行为的好与坏、善与恶的评价能力,从而实现数字治理过程中人对治理过程和治理目标的主导。
  用数字权力分割限制数字治理中权力的无序“扩张”。实现数字治理中公平与效率的均衡,社会公众对数字治理就需要有更大的主导权、参与权。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等,都体现了给予公众主体权的理念。从数字技术应用的角度看,要加强立法工作,用法律保障数字技术应用的中立性,限制企业的权力扩张。这要求既明确企业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又要明确企业参与数字治理的边界。明确数字技术企业只是数字治理的“供货方”,而不是“决定方”,把企业的权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部分数字技术企业形成垄断性的“超级权力”,“以资本裹挟民意”凌驾于政府之上。
  从政府内部看,要对治理过程中数据信息的存储、处理、使用、监督等进行管理。建立统一数据标准。在数据就是权力的时代,政府要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设置数据收集权限,政府工作人员应根据社会事务的本质寻找其“直接变量”的数据信息,防止过量收集数据信息造成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要明确责任归属。明确治理主体的责任,使数字治理系统与治理主体之间具有明晰的责任边界,避免数字治理决策过程中的相互推诿、技术卸责等问题。
  用数字技术创新弥补数字治理中技术应用的“缺陷”。针对数字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意识形态问题等,可通过前瞻性布局,突破目前数字技术应用的缺陷,研发出更具中立性和人本性的新兴数字技术。例如,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问题的存在会影响数字治理的公平。可通过颠覆性技术革新,在新技术开发中嵌入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规范,规避算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情感缺失问题,可以通过脑机接口技术、多头注意力机制技术等新技术的突破予以解决。
  研发数字治理专用的技术工具。在数字治理技术工具开发应用过程中,坚持价值对齐的原则,要结合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具体要求,把公平正义作为数字技术开发的内在逻辑,开发出符合数字治理需要的新技术、新平台。例如,杭州开发的共治算法平台“城市眼·云共治”可以有效收集居民的社区治理意见,形成“共治”意见,供政府部门参考。把社会学家、伦理学家、科研人员、技术开发人员等纳入数字治理专业技术研发的全过程,从技术开发时就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社会主流价值观嵌入技术当中,从源头上解决数字技术存在的价值偏离、算法歧视等缺陷。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治理智能化的伦理挑战及其应对研究”(22BKS08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与战略研究所副教授)
【编辑:罗浩(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