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作为国家治理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其现代化进程直接关系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当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新业态就业群体保障缺失、区域发展不平衡等挑战,亟须通过系统性立法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以良法善治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扶的民生愿景,为全球社会保障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立法理念
社会保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民生领域的体现,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体系重构社会保障治理范式,实现从依政策治理向依法律治理转型。要实现这一转型,必须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立法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本质上,社会保障是通过基本养老、医疗等制度设计,确保民众在疾病、失业、养老等风险面前享有基本尊严。其根本价值在于,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具体而言,要体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公平性,即通过制度性再分配消除户籍、区域、群体等制度差异,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构建起点、过程和结果相对公平的社会保障网络。
系统集成和动态平衡的制度设计理念。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解决制度碎片化问题,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体系。一方面,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推进“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协同立法,将政策工具、市场机制与社会力量进行有机集成;另一方面,建立待遇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机制。这种适应,既体现为水平适度的保障基准、结构匹配的体系演进,也表现为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安排,以确保制度在人口结构变化中的韧性。
数字赋能的治理创新理念。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兴起,数字赋能正在重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底层逻辑,要通过立法促进和规范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精准参保、智能稽核等领域的应用。当前,区块链技术能确保养老金发放零差错,医保智能监控系统通过AI算法识别欺诈行为,年挽回基金损失超百亿元,电子社保卡加载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标志着保障服务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数字赋能立法不仅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还能使社会保障从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转变。
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立法原则
法治是社会保障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可以确立社会保障的法定基准,以法律形式固化公民参保的权利和政府责任边界,保障程序正义。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应确立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权利保障与平等发展原则。社会保障立法应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将生存权保障升级为“支援个人自主发展的平等条件”保障观。一方面,将社会保障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施舍,强调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的责任义务。在当代社会,这一原则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尺。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消除社会成员在获取保障资源时的结构性不平等。这就要求突破传统福利模式局限,构建起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的保障网络,使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
体系的完整性原则。要通过立法实现社会保障从碎片化向系统化结构转型。在横向维度,涵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并延伸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形成“保险+救助+福利”的三维保障架构。在纵向层面,实现宪法原则性规定、社会保险法基本框架、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四级法律衔接。这种完整性既体现为制度设计无遗漏,如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也表现为法律效力无断层,如通过《社会保险法》与《劳动合同法》联动,实现劳动者救济权与用人单位义务衔接。
动态适配性原则。要通过立法实现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即动态平衡与梯度发展双向调适。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规模需与GDP增长保持合理比例,如社保基金预算安排始终遵循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法定底线;另一方面,保障标准要反映区域发展差异,形成与物价指数挂钩的调整机制。这种适配性既包含“保基本”的刚性约束,也体现“促发展”的弹性空间。目前,我国将劳动生产率增长系数纳入养老金计发公式,其本质是通过法治化手段实现民生改善与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多元共担原则。要明确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形成多元筹资体系。在责任划分上,形成政府保底线、企业强主体、个人尽义务、市场补缺口的四维架构。这种共担性既体现为纵向的央地协同,即基本养老金实行全国统收统支与省级调剂相结合,也表现为横向机制联动,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岗返还的比例与企业裁员率动态挂钩。正在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拟将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纳入强制范围,目的是重构多元主体责任边界,实现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与劳动力市场活力的平衡。
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立法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社会保障立法应注重与改革协同,实行“立法授权+试点评估+推广立法”渐进模式。从实践中看,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立法的路径如下。
体系化整合与专项立法并重。为解决现行法规碎片化问题,可基于我国实践需求并适当借鉴德国经验,编纂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典》,将分散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17部法规整合为有机整体,形成统一的法律框架。同时,实行重点领域专项立法。一是出台《社会救助法》《养老服务法》,织密民生保障网;二是制定《数字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等,填补制度空白;三是建立中央与地方协同立法机制,破解医保异地结算、养老金统筹等跨区域难题。
实行城乡统筹和区域协同立法。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是未来的大趋势,需采取“制度破壁、权益对等、资源下沉”的法治化路径。要通过立法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调剂+个人账户省级管理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待遇差距。同时,实行社会保障区域协同立法,实现数据通、服务通、资金通。如长三角江浙沪皖首创统一参保缴费基数浮动区间、统一异地就医备案流程、统一社保卡功能标准的“三统一”模式,值得借鉴。也可立法授权发行跨区域社保专项债券,推动社会保障从属地管理向区域治理的范式转型。
规范权力运行,创新争议解决机制。要通过立法打造权责法定、流程再造、智能监管的社会保障治理新范式。在立法层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在监管方面,创新“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机制。同时,创新争议解决机制,打造多元共治、裁审衔接新格局。如通过立法构建“1+3+N”体系,即1个省级仲裁委员会、3级调解网络、N类专业化仲裁庭;创新同步立案、同步审查、同步执行规则,构建全链条争议治理体系。
加强数字治理立法保障。数字治理是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要通过立法建立数据主权明确、算法透明、安全可控的治理新范式。在制度层面,创立“三权分置”机制,明确参保人的数据所有权、经办机构的管理权和第三方机构的使用权。在技术层面,将全国社保区块链平台2.0、生物识别认证系统等纳入法治保障。当前,要求养老金计发等关键模型必须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既是对技术风险的约束,也是通过立法创设“算法解释权”的尝试,以此构建采集—存储—应用—销毁的全周期数据治理体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