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迄今已10年,形成了以《民法典》为龙头、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专门规范为主干的登记制度体系,不动产登记法治化的成就斐然。
不动产登记法治化的实践经验
第一,体用结合,即法治建设为本,便民利企为用。在统一登记之始,我国就坚持走法治化道路,要求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把法定事项记载于法定簿册,以法治建设来规范登记行为,促进和保障登记的普遍正确性,此为“体”。与此同时,登记与民商事活动密切相关,其规范且高效的运作涉及众多民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故在法治轨道上,登记还以便民利企为导向,具有生活友好型、市场友好型的特质,此为“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把严格管理、方便群众作为登记原则,就表现了前述的体用结合。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在严格遵循制度要求的基础上,采用“不动产登记+N”措施,使群众办事从“多窗跑”变为“一窗办”,也是体用结合经验的生动写照。
第二,上下协力,即顶层设计明确,地方创新不断。统一登记是中央主导下的顶层设计,结束分散登记的改革方向非常确定,这为登记法治化提供了指引、划定了规矩,此为“上”。自然资源部作为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下大功夫落实统一登记的部署,既主导推动了登记的法规规章颁布实施,还针对具体问题出台许多规范文件,不断夯实统一登记。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在中央层级规范的引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规范文件,还运用高科技进行了“全程网办”“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等创新性实践,此为“下”,这些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了统一登记的制度内涵。正是上下协力,全国登记一盘棋,地方的好经验好措施不断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源头活水,其法治化水平也不断得以提升。
第三,内外兼修,即苦练自身内功,强强联手共赢。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的职权行为和专业活动,“打铁还需自身硬”,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在中央层面围绕登记队伍、簿证、程序、类型、标准、责任等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也有类似建设,此为“内”。与此同时,登记是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石和制度公器,与众多公共部门和民商事主体密切相关,它不是登记机构一家的事,要想在质和量上全方位提高登记法治化程度,必须开门“走出去”、共商“请进来”,与监察、司法、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制度建设,此为“外”。通过这样的内外兼修,目前已经形成“登记为大家,大家建登记”的良性联动格局,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法治化提供了实质助力。
第四,继往开来,即继受成熟经验,拥抱时代变化。统一登记制度不是平地起高楼,而是立基于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制度经验,继受其中的成熟做法,将它们放在统一登记的大框架内再制度化,此即“既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将其表述为稳定连续原则。与此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度发展,登记经历了从线下场景到线上场景的转换,顺应这种变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的修订特意去掉了“到场”,以便当事人线上申请,不少地方还在登记中运用区块链、三维成像等新技术,积极地推动登记更为高效便捷,此为“开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法治化既要充分继承此前的优良经验,又要与我国当前所处的国际国内大环境相适应,与数字革命和人工智能发展相协调。
不动产登记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第一,更精确的权利平台。登记主要服务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是记载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平台,在严密程序的保障下,登记簿的记载能反映真实的权利状态。不过,为了应对实践需要,登记还可更精确地展现不动产物权信息,成为全面细致的权利平台。比如,我国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处分规则,《民法典》第39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一宗地上有多个房屋的情形,如果登记簿不能记载与每一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实践障碍。假设A公司在土地上建了甲、乙、丙三栋房屋,甲栋房屋抵押的,整宗地随之一并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的土地范围有多大就成为争点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盐城市登记机构率先采用量化登记,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甲房屋在三栋房屋建筑面积中占比20%,那一并抵押的是20%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量化登记能更精确地记载不动产物权,在抵押、查封、“保交楼”、土地混合利用等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被武汉等其他城市运用和推广。
第二,更具创新性的服务平台。在市场交易中,登记不仅是权利平台,还是促成交易的服务平台,如预告登记能记载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请求权,以确保买受人将来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在信息技术尚不发达时,登记簿难以记载复杂的合同约定和交易过程,登记服务平台的作用非常有限。但时过境迁,目前国内大部分登记系统均已高度信息化、电子化,只要措施得当,就能便宜且安全地记载相应约定,登记因而能成为便民利企的服务平台。比如,《信托法》规定了不动产信托,但受制于金融监管等各种因素并未全面铺开,仅有个别试点,从养老、慈善等实践需求来看,其发展空间极其巨大,登记制度应提前布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又如,通过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形式提供的担保是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同于抵押,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确认,登记制度在此方面也应有所作为。
第三,更现代的治理平台。登记历来负有国家治理任务,国家可在整合登记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调控、税负收取等治理活动,登记也是治理平台。过往的国家治理均把登记作为“守门员”,在最后起着把关作用,至于前端的治理活动,登记难以发挥反作用。这样一来,前端活动的问题往往到了登记才显示出来,进而产生登记梗阻现象。登记若能同时担当“助攻员”,对前端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就能使整个不动产治理更为科学有效。比如,城市更新是新时代改善人们生活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而更新单元的划定是城市更新的第一步。对此,登记机构通过提供不动产单元信息、产权信息,有助于合理划定更新单元,并对可能的产权争议提供预案,进而顺利推进城市更新。此外,城市更新不同于过去的土地供应和利用,是新型的用地活动,如何协调新老产权的关系,也需登记制度发力。
第四,更智能的数智平台。登记累积了权利主体、客体、类别、内容等信息。过去,这些信息是登记机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作业活动后形成的,登记是基于人力的信息平台。但如今,从申请、受理、审核到登簿,完全能在线上进行,有些地方已采用人工智能进行审查,使登记成为基于机器的数据平台。如何在确保其更智能的同时又不失范,无疑是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
总之,回顾10年来的发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法治化有良好经验,也有提升空间。不动产登记法被列入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0月30日向社会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学者于2025年全国两会上倡导了“关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前述经验可为该法的制定提供镜鉴,也希望该法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登记制度的法治进程。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