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刘雨微
美国耶鲁大学官网近日刊发该校管理学院经济学家菲奥娜·斯科特·莫顿(Fiona Scott Morton)撰写的最新研究报告《数字平台监管:让市场为人民服务》。报告深入探讨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机构如何通过制定和执行更有效的规则来纠正有害行为、促进竞争和创造机会,进而让消费者、企业和社区能够从数字平台中切实受益。
全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力不足已经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从高昂的价格、有限的选择到创新的滞后,无不令人关注。近年来,这些问题愈发受到各地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者的高度重视。全球范围内,监管机构与法院在识别和惩处反垄断竞争行为方面成效各异。例如,在欧洲,2022年11月1日生效的《数字市场法案》就是一项重大举措。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犯罪、安全和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安娜·平根(Anna Pingen)表示,该法案通过为十大核心平台服务(如搜索引擎、在线市场、应用商店、在线广告、即时通讯等)设定新规则,旨在增强欧盟数字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同时赋予欧洲企业和终端用户更多权利。
莫顿指出,数字市场的运行基于四项核心经济原则。首先是网络效应,即平台使用者数量的增加会提升该平台对所有用户以及对平台“侧面”用户(如商家、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价值。其次是规模经济,大型公司因较低的单位成本而获益。再次是与数据相关的规模经济。随着用户数据量的增长,服务质量得以提升,进而吸引更多用户,从而形成数据量与质量的良性循环,这一过程是数字市场的关键特征之一。最后是生态系统商业模式,即通过提供一系列相互补充的产品组合,使其整体价值高于单个产品之和。例如,拥有移动操作系统的企业可通过提供手机、地图、浏览器和应用商店等产品来提升该操作系统的需求。
欧美数字市场监管执法差异显著
莫顿表示,数字平台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创新发展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转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然而,目前全球的数字市场高度集中,平台获取了大部分原本应由终端用户在更具竞争性市场中获得的剩余收益。因此,需关注数字平台对竞争、日常服务创新以及与所有公司剩余收益分配有关的多方面影响。
美国的数字市场存在许多垄断企业,而美国试图阻止这些企业维持垄断的时间相较于欧洲较晚。欧盟在2010年11月便对谷歌搜索展开反垄断调查,而美国司法部直到2020年10月才对谷歌搜索提起反垄断诉讼。然而,仅靠反垄断执法无法解决美国数字市场面临的所有问题。在莫顿看来,反垄断案件的最终结果是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而让一位法官为一家大型数字平台找到一套小范围的补救措施,并在10年内有效地执行这些措施,似乎很难。
莫顿补充道,美国的法院并非具有专业技能的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也并非监管某一行业的公司。法院无法及时跟踪技术变革和消费者需求并进行相应规则更新。相反,法院受反垄断案件中所作决定的限制,只能针对案件提出有限的解决方案。自2024年3月7日起,被欧盟委员会指定为数字市场“看门人”(gate keepers) 的六家大型科技公司——谷歌、亚马逊、苹果、字节跳动、元宇宙和微软,必须全面遵守《数字市场法案》规定的所有义务。在莫顿看来,由于这是首次执行,每一步都可能被上诉到法院,欧盟委员会不得不相当谨慎地进行以免犯错或做出过于创新或没有根据的事情。因此,欧盟的执行速度比人们预期的要慢。
反垄断监管护航市场竞争公平
莫顿认为《数字市场法案》旨在为数字市场引入公平性和可竞争性。可竞争性要求数字市场准入便捷,壁垒极低,从而促使竞争成为常态。在一个具备可竞争性的市场中,新企业应能自由进入、连接、竞争,且不处于劣势。公平性则关乎确保生产活动获得合理回报。若企业凭借创新、投资等行为获得市场回报,且不被平台截取利润,那么市场效率将得以提升。
当前数字市场存在问题是因为开发者往往只能依赖单一平台,而平台却攫取其部分收益,未提供相应价值。若平台处于垄断地位,开发者只能向其支付费用,别无他选。相比之下,若开发者能自主选择客户获取渠道,平台则需通过提供有利条款来竞争业务。平台所获取的许多资金都源于网络效应,而这些效应并非平台独有,它只是起到了协调作用。平台的价值增量源于众多人聚集在同一平台,而非平台自身。因此,公平性应体现为创新活动和投资应获得合理回报。
莫顿发现,促进数字市场竞争的关键在于降低准入壁垒。当有创新想法的新企业能够进入市场并参与竞争时,消费者将从中受益,获得新选择;现有竞争对手则需加倍努力留住客户或通过降价、创新等手段提升竞争力。
降低行业的准入壁垒将吸引更多新企业,减少市场份额高度集中的现象,如谷歌搜索领域。当企业有更多选择时,它们会倾向于与提供更优条款的平台合作。尽管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但反垄断监管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为全球数字经济注入新动力,使其在公平与创新的轨道上稳健前行,实现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