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的地方协同立法

2025-07-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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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地方立法在制度创新和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实践中,地方立法往往呈现出一种复杂和协同的法律生成过程。除了传统的“立法目的”这一关键要素之外,一些看似偶然的要素,在地方性法规的诞生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建构性作用。对此,可以尝试引入一种囊括多元行动者的社会理论——行动者网络理论,从“多元行动者协同建构”的角度,重新审视中国地方立法的机制问题。

  作为社会和法律理论的行动者网络理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最初诞生于科学研究的现场,是布鲁诺·拉图尔等学者在科学哲学和科技社会学领域中,为了解释“现代科学知识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而发展出的一套分析工具。在《实验室生活》和《科学在行动》等著作中,拉图尔强调,科学知识并非由某个孤立的天才或客观的自然规律所决定,而是在一系列实验室操作、研究工具、图表语言、论文写作和同行评议等因素的互动中被建构出来的。这一过程中的“行动者”包括科学家、显微镜、数据表格、研究经费、政策背景等,它们共同构成一个网络,推动所谓科学、客观的知识类型的形成与确立。

  这一理论之所以具有突破性,在于它拒绝传统社会理论中“主观与客观”“人类与物”的二元划分。拉图尔认为,许多被我们视为“客观中立”的知识成果,实际上是人和物、观念和机制、行动与媒介交错协同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非人行动者”(如设备、文档、规范、制度程序等)并非只是人的工具或附属品,而是具有行动力的参与者,能够在网络中推动、延宕甚至改变结果。

  随着行动者网络理论在科学领域的成熟,它逐渐被引入到更广阔的社会分析之中,并演化为一种极具影响力社会理论视角,在中文学术界也有多部以这一理论为分析框架的社会科学作品问世。研究者们主张,现代社会中几乎所有“客观秩序”——从经济指标到政策工具,从权威话语到法律制度——都可以在行动者网络中找到生成机制。这种思路延伸到了法学领域,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人造秩序,它自称中立、稳定、普遍,却在实际操作中充满了利益博弈、话语协商、文本转换和制度调适。

  拉图尔本人也曾对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进行过田野研究,并在《法律的生产》一书中,系统分析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法国的行政法某种程度上是判例法体制)如何从起草、审议、讨论、修改、定稿直至发布的全过程。在他看来,法律的权威并不是来自某个理性主体的裁断,而是由一整套文件、程序、判断、语言格式和机构惯例所共同“缝合”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诸如案卷、报告、注释、引文、格式、术语等非人要素,与法官、律师、官员等人类主体共同参与了法律的生产过程。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行动者网络理论为重新理解法律,尤其立法的过程和机制,提供了一种极具启发性的分析框架。它不再把法律看作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而是视其为一种不断被协商、调整、形塑的结果。它强调,立法并不是立法者单方面作出决定,而是由多种要素协同建构、层层推动、反复修改的动态过程。那些看似技术性、程序性的材料和机制,其实是法律能被制定出来的前提条件。它要求我们放下对立法者意志的过度关注,把目光投向整个立法网络中那些被忽略的行动者。

  地方立法中的多元行动者

  在我国的地方立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涉及领导意志、上位法约束、调研文本、论证报告、地方治理经验、社会舆情、专家建议、立法程序设计、组织机制安排、文本语言建构等多元行动者。这些行动者之间既有合作也有制衡,不是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而是在网络中不断协同、调试与重组的动态构造过程。

  首先,领导的意志在地方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是否立项、立什么项,往往取决于地方主要领导的指示与偏好。然而,行动者网络理论提醒我们,任何主体的“意志”之所以能发挥作用,离不开一整套行动者网络的支持与协同。例如,领导意图往往需要以调研报告为基础、通过论证会议形式表达、再由法规起草组进行文本转化,最终进入法定程序。缺失了这些“非人”环节,领导的意志难以得到良好贯彻。

  其次,调研文本和论证报告在地方立法中被普遍使用,但其实际作用往往被低估。在笔者的调研中,多个地方的起草人员坦言,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规避社会舆情风险,他们更倾向于在已有法规中寻找成熟经验,采用“拿来主义”。这使得所谓的“立法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条文雷同度高,不同地方性法规中经常出现几乎一字不差的条款。这种过度依赖“他山之石”的做法,固然在程序上减少了阻力,在规范实效和地方特色上却存在短板。

  再次,大量地方立法的条文呈现出高度的倡导性和宣示性,缺乏明确的行为规范与法律后果规定。所谓“鼓励”“支持”“推动”等用词泛滥,却极少出现具体的义务主体、操作路径与法律责任。许多地方立法的语言表述模糊不清、逻辑混乱,缺乏精确性和可操作性。这不仅反映出技术水平的问题,也是法律知识生产网络中的协作机制失灵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调研和论证本应发挥核心作用,但事实上,有时却陷入“文来文往”的形式主义。一些所谓的“调研”,只是以往报告的堆砌、数据的重复引用,缺乏现场观察与问题识别的能力。部分法律起草者未经过社会调研训练,对问题的界定和现象的判断依赖主观判断或部门供稿,调研活动往往被形式主义的“留痕”和“宣传”所主导,调研文本无法成为有力的知识支撑。

  最后,专家建议在地方立法中常被制度性地引入,如立法前的座谈会、听证会和咨询会。然而,由于程序设置上的限制与信息供给上的不充分,专家对于立法事项的了解可能不够全面准确,其参与也会流于点缀。这就凸显了立法制度程序与组织机构的重要作用。一部法规能否顺利出台,往往取决于相关机构的协调效率、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以及起草组的组织能力与专业素质。这些技术性或行政性的因素,在行动者网络中是影响法律“产出”成败的关键节点。

  多元协同视角下的法律网络建构

  借助行动者网络理论,本文想要强调的是,地方立法并非单一主体的线性产物,而是多种行动者在特定制度与社会情境下协同建构的结果。从这一视角出发,我们得以跳出“立法者意志”与“技术规范”之间的二元框架,看到法规背后那张由人、文档、制度、语言、舆情等要素交织而成的网络。这一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都可能在关键时刻推动、扭转甚至重构规则的形成路径。

  在强调立法规范性与合法性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法律语言的规范性构建、程序组织、社会反馈、专家智慧等要素在制度生成中的作用。要提升地方立法质量,不能仅寄希望于个别高水平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更应构建一个更加开放、真实、专业的协同网络。这既包括增强立法人员的专业水平、语言表达与调研能力,也包括制度上对非人行动者作用的正视与激活。法律从来不是凭空生成的文本,而是在一张复杂网络中逐步被整合、被赋权的“事实性知识”。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