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的新成果

2025-05-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就是“第二个结合”的最新成果。它包含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历朝律典中殚精竭虑的立法学成果,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正义追求,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世轻世重、宽猛相济的刑事政策,严以治吏、明职苛责的监督体系,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人性司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普法范式,孝悌忠信、注重亲情的法律伦理,天人合一、择天应时的生态理念,以及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等,有待我们深入学习和阐释。
  民惟邦本与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相融
  强调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点之一。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的核心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中,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要求权利义务一致,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马克思主义人民性理论的核心在于“人的解放”与“人的全面发展”,人的解放必须通过劳动解放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无产阶级必须通过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把某一公民当作临时的农奴而让他完全受另一公民的支配,这是同我们的法背道而驰的,而且也是同所有的法背道而驰的。”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相契合。中国古代一些有作为的君主、贤臣,在治国理政中为维护其统治而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主张,其内涵就是“以民为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统治者不得不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中国古代形成了“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至理名言。中国古代“民本”理念传承至近代,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创新发展,凝结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概念之中。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其核心要义包含: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利益,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坚持法治依靠人民,人民是创造历史伟业主体的“人民本体论”;坚持法治保障人民权益,满足人民多样化权利诉求的理念;坚持法治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坚持公平正义之法治价值,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法治建设是否成功的最终评判标准。
  中国古代法典化
  为科学立法奠定历史基础
  马克思强调了立法的科学性,他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而这一点,为我们改造、传承中国古代法典化之成果——对法典(律典)精雕细刻、追求完善与完美、在立法良善上达到极致,提供了思想指导,也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科学立法”高度一致。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成文法典,公元前5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之后,经历了周密详尽的法典化,立法学科学发达,达到古代世界最高的水平。
  中国古代高超的立法学构成了当下中国提升科学立法水平的本土资源,为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指导中国法典化实践提供了历史借鉴。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了起来。2013年2月23日,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时,用古今中外各种生动的事例,说明了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典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科学立法、立出良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从缘法而治到良法善治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不仅详细阐述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立法者应视自己为科学家”“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且强调“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无产阶级革命一旦成功,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就必须提出自己的法律诉求,建立自己的无产阶级的革命法制。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为我们汲取和改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遗产提供了思想指导。
  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家的法治理论是一笔重要的历史遗产。法家强调,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以法为本”,必须制定出体现国家利益、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例如,“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饰邪》)。他们主张按照功利性、稳定性、适时应变、合乎人情、简明周详、厚赏重罚等原则来制订法律。法家主张,实行法治,还必须在治理国家时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例如,“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商君书·君臣》)。
  法家力主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理想的“法治国”。例如,“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任法》),“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韩非子·五蠹》)。虽然,法家的法治理论带有极大的局限性:是君主专制的法,法的内涵主要是刑,法治不追求法本身的良、恶,从而发展出来了“恶法之治”;但将法家法治理论中严格执法的元素提取出来,予以发扬光大,可以为我们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法家学派管仲提出的“法度公正”的主张予以充分肯定,强调必须传承法家的法治理论,以为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总之,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任务就是在吸收、借鉴、传承法律文明精华的过程中,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贡献。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我们全面推进“良法善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王志强 程纪豪(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