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范畴主观性的证明

2025-04-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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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哲学史上,康德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范畴表。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康德认为范畴是人类知性的主观形式而不是对象的客观属性,而亚里士多德则视范畴为对“作为存在的存在”之直接规定。康德把范畴区分为四类:量的范畴、质的范畴、关系范畴和模态范畴,其中每一类范畴又按照正、反、合的方式内含三个范畴。这样,范畴表就有十二个范畴。康德认为他的范畴表是完备和不能增减的,因为他是从判断的全部构成部分(即主词、谓词、系词以及判断中的各种关系)中分别取得这十二个范畴的。
  既然范畴的主观性是康德范畴表的最根本特征,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先弄清这些主观性的范畴的内涵究竟是什么。首先,量的范畴是从“一、多和全”的角度对主词所进行的量的区分。在一箱苹果中,“一”既可以用来指称“一个”苹果,也可以指称“一箱”苹果。实际上,“一”是可以指称任何对象的,只要我们将某物当作一个认识对象,那么它就被设定为“一”。例如,一个房间、一幢楼房、一座城市、一个国家等。“多”和“全”就是在这个“一”的基础上扩展出来的。因此,所谓的量,它们不过是我们在理解对象时的一种主观设定。虽然一箱苹果有二十个,你不能说它只有十九个,好像苹果的数量是“客观的”,但问题在于,使得数字“二十”得以可能的,却是出自于知性本身的(即主观性的)量的范畴。
  其次,质的范畴是从“属性”方面对客体的“质”进行建构的方式。在“这朵花是红的”中,“红”就是这朵花的“质”。从经验的角度来看,客体的质是无限多样的,这就为质的范畴的发现带来很大困难。康德受到斯宾诺莎的“一切规定皆为否定”的启发,从肯定性(或实在性)、否定性和限制性这三方面入手,对客体的质进行了建构。也就是说,当我们说这朵花“是红的”时,这意味着它“不是黄的”,“不是白的”,也“不是”其他任何颜色。通过这种“肯定+否定”的方式,我们就使花的颜色得到“限定”。但为什么说肯定性、否定性和限定性是主观的呢?这需要对照我们人类的感觉系统才能理解。据说狗的视锥细胞只有两种,所以狗只能识别蓝紫色和黄色,而不能识别红色。因此,关于这朵红花是不是红色,人和狗所作出的判断是不同的。由此可见,肯定或否定判断不过是知性基于我们的感性能力而作出的主观性判断。
  再次,关系范畴包括实体与偶性、原因和结果、主动与受动之间的交互作用(协同性)三类。其中,“实体”是指“变化中的不变者”。我们知道,自然中的一切物体,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均处于运动和变化之中,真正的“不变者”在自然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实体概念本身就是知性的一种主观的设定。知性只有作出这种设定,我们的认识才有可能,否则一切都在变动之中,对象无同一性可言,那我们还怎么研究自然的规律?只有先将对象假设为不变的(实体),然后再去研究其变化的部分(偶性),我们才可能去认识变动不居的自然。至于因果关系的主观性,是由休谟先提出来的。康德同意休谟的论证,但不同意他的结论。因为,如果因果关系只是一种主观的“习惯”,那么自然科学的根基就没有了。康德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范畴来对待,这就既肯定了它的主观性,同时也保留了它在自然科学中的作用。因果性作为主观的范畴指的是,我们之所以断言自然中两个现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因为我们以因果性的眼光来看待它们。同理,“协同性”范畴也是这样来理解的,它指的是,由于我们是以协同性(普遍联系)的眼光来看待自然的,所以自然才会向我们展现出它们的联系。虽然这些联系从表面上看都是客观的,但它们下面有一个主观的协同性的设定。
  最后,模态范畴是从系词的角度来划分的,它包括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康德认为模态范畴对于客体的建构是毫无贡献的,因为它们仅仅表明了主体的某种主观的态度。例如,“明天可能会下雨”与“明天必然会下雨”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说话者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对明天是否会“下雨”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因此,模态范畴是比其他三类范畴更加主观的东西。
  由于范畴是一些先天概念,所以其主观性不可能从经验的层面上得到证明。为此,康德别出心裁地从法学领域借用了一种证明方式,即所谓的“演绎”(Deduktion)。法学中的演绎是指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证明某种法律诉求的正当性。例如,你怎么能证明这个房产是你的?你会拿出房产证,因为房产证就是你拥有这套房产的合法性依据。同理,康德在证明范畴是知性的主观形式而不是事物的客观属性时,也采用了类似的路线,即主观的范畴有什么权利(合法性)可以被运用到客观的对象上去。假如能够证明范畴可以被“合法”地运用到客体上去,那么这就反过来证明了范畴的主观性。正如你只要能证明“你的”房产证能够与这幢房产相匹配(这很容易,房产证上写着呢),那么它就能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也就是说,这个证明的重点不在于范畴究竟能不能,以及如何被运用到客体上去,而在于这种“附带”在范畴上的主观性会随着范畴在客体上的合法运用而得到自证。正如房产证在法庭上的意义不在于你是如何获得这个房产的,而在于它所附带的那个“你的”。当然,康德的这种证明方式是以他主张的范畴的“先验的观念性”和“经验的实在性”为前提的。因为假如范畴是客体的“客观的”属性,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对客体作任何先天的(即不通过经验)断言,而必须通过经验在观察和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具有诸如因果关系作出判断。但通过范畴,我们是可以先天地断言的,如“一切变化都是有原因的”,并由此去为自然中出现的现象(作为结果)寻找原因。
  康德的范畴演绎写得比较晦涩,如他认为范畴的演绎是要解决“思维的主观条件怎么会具有客观的有效性,亦即怎么会充当了一切对象知识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关于这个演绎,他还写了两个版本。但无论是A版演绎还是B版演绎,其主旨都是为了证明范畴的主观性,只不过二者在揭示人类认识活动中隐含的综合与统一功能时采取了不同策略。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误解,因为他所谓的范畴的主观性是在人类学层面上的主观性,而非个人层面上的主观性。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范畴演绎是从经验客体被建构的角度进行的,所以范畴的使用就被严格地限定在经验客体,即现象的范围内。康德强调,我们不能对范畴作“先验的使用”,即不能将它们运用于物自身。因此,范畴演绎同时也是康德的现象与物自身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
  (作者系南开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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