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教育应用中的伦理边界与规范

2025-04-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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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教育的生态系统。当前,人工智能在学校管理决策、教师教学资源供给、学生个性化教学等领域得以深度应用,成为教育数字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但技术跃迁与教育本质的碰撞催生出复杂的伦理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割裂了师生教学互动关系,削弱教育的情感温度;智能算法偏见与数据垄断加剧了教育公平隐忧;技术权责模糊性使教育主体陷入“数字迷航”。当人工智能从辅助性工具转向“类人”,技术至上主义异化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教育将持续面临价值理性的消解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厘清人工智能适配中国教育实践体系的伦理边界并提出规范要求,既是守住我国教育初心的战略选择,又是全球数字文明竞争中的制度性应答。 

  一、构建人机共生的伦理体系,重塑教育生态的价值理性 

  在人工智能驱动教育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引发教育生态系统中的理性失衡。理性是现代性的本质理念,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曾把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其中工具理性由于更加契合具有现代性意义的科学、技术等精神,因而占据理性体系的重要位置。当人工智能系统凭借自主学习能力深度介入知识生产与传播时,传统教育中“师者”的“传道授业解惑”的人文内核遭遇冲击。具体而言,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教育领域,由该技术生产出的知识内容稀释教师的价值引领作用,人机共生模式悄然重塑着师生关系的情感纽带。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的技术自主性扩张潜藏着异化教育本质的威胁。这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失衡,暴露出在智能时代,教育领域出现“重效率轻价值”的伦理失序状况。在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的背景下,需要确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融合的伦理框架,明确人工智能介入教育的底线与上限。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教学与学习内容的自动生成,模糊了传统师生之间的互动边界,从而弱化了教育的人文关怀与情感联结。为此,需要从三个方面发力。一是在人工智能嵌入教育领域时,需制定“教育优先”的原则,确保技术应用始终服务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二是建立科学化、动态化的教育伦理审查机制,针对人工智能赋能的教学活动,无论是在数据采集环节,还是在算法决策环节,都需要设置教育敏感数据、安全数据的保护红线。三是推动国际智能伦理共识的本土化改造,可以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在结合我国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构建教育领域分级分类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防范技术滥用对青少年价值观造成隐性侵蚀。 

  二、捍卫教育主体性,构建人本导向的技术准入机制 

  随着人工智能向教学设计、科学评价等教育核心工作的渗透,技术工具性与教育主体性之间的张力开始持续加剧。人工智能在依托算法权力重构学校教学流程时,会诱发包括数据采集过度化催生“监控式教育”、算法黑箱的不可解释性动摇评价公正根基、人机对话拟真化削弱师生情感共鸣等在内的多重教育异化现象。从本质上看,这种技术逻辑对教育规律的挤压会消解教育的主体地位,使教育面临沦为数据附庸的风险。在这种情境下,必须建立人本导向的技术准入机制,通过划定人工智能的技术缓入领域或禁入领域,构建人工智能伦理适配验证体系,在制度层面确立“教育驾驭技术”的治理范式,确保人工智能始终作为技术工具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人工智能的教育应用需要坚守“教育主导技术”的底线思维,警惕技术僭越的出现。当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学校课程开发与培养评价等核心环节时,会由于算法偏见、数据垄断等问题而可能引发教育公平失衡、数字鸿沟等伦理危机。联合国及相关组织在设置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时,明确指出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有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全球范围各国内部以及国家之间的发展不均衡问题,所以亟需坚守公正与平等原则,确保在人工智能获取、技术红利共享以及负面影响规避过程中,减少任何国家及个体被边缘化的可能。对此,需要推进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规范应用。一方面,要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明确教育教学场景中的人工智能技术禁用清单,并划定教学中人类决策的保留领域。另一方面,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实施教育人工智能实验,在试点区验证技术应用的伦理适配性,确保技术发展始终遵循辅助性、透明性、可解释性等原则,维护人工智能在投入教育应用时人的主体地位。 

  三、完善规范治理体系,筑牢教育数字化转型的法治屏障 

  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得以规模化应用。2023年,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指出,以大模型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资源的规模化描述、AI增强或创建元数据、智能用户咨询、文献发现服务等方面提供赋能,但需要规范相应的治理体系支撑。人们在享受人工智能带来技术便利的同时,不应忽视其背后隐藏的人机关系含混、技术产生负面影响等技术伦理问题。当算法决策嵌入学校教学的全生命周期时,人工智能与教育公共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冲突。譬如,人工智能伦理边界尚不明确,致使技术误用与滥用现象的出现;人工智能使用后存在的责任真空加剧了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责推诿问题;在资本驱动下,人工智能的持续扩张会动摇教师的教学热情与主动性。这种技术的过度“自由生长”态势不仅威胁到了学校教学的数据主权与学生认知安全,更可能引发教育系统的无序发展。当人工智能投入教育教学流程时,需要建立相应的人工智能伦理体系,以实现“硬性约束”与“软性引导”的协同治理。针对当前存在的技术伦理边界模糊、权责界定不清等问题,应加快构建技术使用规范框架。一是在立法层面,推动《教育人工智能促进法》专项立法,明确开发者、使用者、监管者的法律责任。二是在标准层面,科学研制智能教育产品伦理评估指标体系,将价值观引导能力、隐私保护强度等纳入产品准入强制性指标。三是在实践层面,建立教育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统筹开展技术伦理审查、教师数字伦理培训、学生智能素养培育等活动。通过法治化、标准化、机制化路径,实现技术创新与伦理规约的动态平衡,为教育的现代化发展与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伦理保障。 

  (曾天山,教育部课程教材研究所副所长、教授;陆宇正,教育部课程教材研究所博士后)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方鸿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