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植于传统社会中的乡村治理,一方面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基层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国家认可并在一定范围内拥有治理职责的组织,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基础。明清时期,随着国家统治策略的转变,保甲、乡约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逐渐形成了共治体系,反映了历史上国家与地方、法律与社会之间复杂的共治关系。
共治主体。明清时期,传统乡村治理在乡约、保甲和宗族的组织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形成了相互交织的治理主体。
保甲寓于乡约。宋朝以后,国家的土地和赋税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随着创设保甲法,设置保长,主要负责基层的税收和治安,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同时,伴随着乡绅阶层的形成,他们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吕氏兄弟创《吕氏乡约》,成为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以教化为主要目的的民间组织。但明清以后,由于国家统治政策的调整,乡约与保甲结合在一起了。在潮汕薛侃的《乡约》中,设立“县谕”明确规定:“仰尔各役,前去本乡,约束保甲内人民,互相晓谕。”可见,保甲与乡约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薛侃指出:“故自上行之之谓政,自下行之之谓约,其实一也。”将保甲纳入乡约,实际上是在创制上下互动的治理模式,国家的法律能够通过乡约得以落实,从而增强了乡约权威性。
宗族与保甲、乡约组织同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传统社会,以家国一体的治理结构为特征。宋明以后,乡绅们纷纷修订族谱、兴建宗祠,宗族制度普遍建立,宗族族长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族长、族正等渗入保甲治理体系,担任保长,形成与国家权力体系的交织。而且,宗族与乡约的组织也是相互交错。如,在潮汕孙氏族谱的《宗法规条》中,也设立了族长为尊,族副为辅助,还有族正、族照、族史等职务,各自负责不同的事务。族长是宗族的核心领导,统领宗族;族副协助族长,族正辅助族副,族照评价善恶,处理家族事务。宗族与乡约组织同构关系的建立,可以使乡约通过宗族内部的伦理关系和权威结构,有效地调动族人的积极性,促进乡约的实施,并使得宗族组织能够获得官府的认可和支持,为其参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共建目标。礼是传统社会行教化、厚风俗、正民风的重要社会规范,也是实现儒家“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社会治理的理想手段,被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便把“明刑弼教”作为立政之本,主张“以德化天下,兼张刑制具以齐之”,颁布“圣谕六条”,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以实现恩威并济。在礼法合治思想指导下,明朝乡村治理中,保甲、乡约、宗族共同推进“圣谕六条”的教化思想。
传统乡村组织的核心职责之一便是“教化”,这一职能在明朝尤为突出。明初,朱元璋下令通过结合里甲与老人制度来有效管控乡村社会。里甲制度是根据户数划分的基层行政组织,设有里长,主要负责征收赋役、维护地方治安。而老人制度则通过设立申明、旌善等亭阁,配备木铎老人和里老人,负责宣讲“圣谕六条”“律令”以及《大诰》等,将社会纳入了“君—官—民”的一元治理体系。但明朝中期以后,这种一元治理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因而官方积极推行民间组织的乡约,乡约也担负起宣传圣谕的职责。如,薛侃的《乡约》,开篇就是朱元璋的“圣谕六条”,将其置于乡约宣讲的首要位置。读圣谕的时候,参加约会的会众要跪着听,宣读完毕,还要对着圣谕牌俯伏行礼。通过这一仪式,乡村民众即便身处偏远乡野,也能接受到以“礼”为核心的国家正统文化的教化,强化了国家与乡村之间的联系。此外,通过乡约和宗族祠训,在乡村社会中深入实施儒家的礼仪教化。王阳明的《南赣乡约》篇首就表达了教化的精神,“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薛侃传承了《南赣乡约》的教化精髓,在《乡约续议》规定了教化约文:“良知者,人心自然明觉处也。”在宗族训辞中也有对宗族礼仪秩序的训辞,薛侃在薛氏宗族的《祠训》指出:“为父当慈,为子当孝。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敬其兄。士农工商,各精其业。”
通过乡约和宗族祠训深化儒家的礼仪教化,在宗族内部,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强调的伦理关系构成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宗族外部,各社会角色——士、农、工、商,也被要求各安其分,依据儒家礼仪规范行为,从而形成有序的社会结构。
秩序共享。维护乡村社会安防是保甲制度的核心职能,而在明清时期,一些地方则通过乡约的实施,制定较为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在纯良社会风气、维护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潮汕,因地处沿海,面临着频繁的外患和自然灾害,乡民在特殊的地理和社会环境生活中形成了迷信鬼神和奢靡享乐的陋习。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潮汕地方治理者结合乡约进行了治理。如,光绪年间,澄海区的五社乡绅联合公议,《澄海区澄城双忠庙遏制奢风告示》明确了禁止奢靡行为的内容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澄海区清正俭朴的风气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在防止走私方面,乾隆年间《澄海区外砂五乡守关乡约》规定:“守关咸淡出入误公,禀官究治。关枋失落罚守关赔还。守关得财私开船只出入。船只自己盗开出入。私借关枋并守关擅自许借。关内贮关枋不许堆草。以上违者罚戏一台。知情报众赏银二百文。”这一乡约通过严格的规定与惩罚措施,有效把控了关口,减少了盗贼的活动,促进了保甲制度下的社会秩序治理。
维护宗族内部秩序。在传统社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一原则深刻反映了社会治理的层次性与系统性。明清时期,为了维护家族声誉与和谐,“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促使人们尽量在宗族内部解决纷争和违礼事件,宗祠因此成为处理这些事务的重要场所,宗族成员在宗祠中处理纷争时,常常会感受到“当着祖先的面”的责任。为强化宗族的管理,通过“昭告始祖前”“生不许拜祭,死不许入祠”等族规来维护宗族秩序。如,潮州府的翁万达在《告乡父老子弟书》中对宗族成员提出严格要求:“倘有不才,主事者轻则戒饬之,重则挞辱之,闻诸官而理之。宵人假借名色,尤愿以法相嵇,使其所严惮,不复繁呈。”强调对待犯错子弟必须依法严惩,情况严重的则要上报官府,强化了国家与宗族之间的相互依赖。
在传统的乡村治理中,国家对基层治理通过保甲、乡约与宗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体系,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当代的乡村治理中,推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区、民间组织以及个体的参与,形成合力;明确治理目标,确保各方在共同目标下协同合作;制定多元化的治理规范,结合地方特色与现代需要,形成适应性强、灵活有效的治理体系。当然,传统乡村治理中的糟粕也是应当被剔除的。
(作者系广东工业大学通识教育中心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