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建设

2025-04-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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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高度关注,更是推动社会保障体系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
  根据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数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包括快递员、外卖员、货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已达8400万,占职工总数的21%,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模式具有高度灵活性和自主性,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面临诸多权益保障的困境。
  一是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复杂,多通过外包、众包或个体工商户模式建立合作关系,缺乏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这种“去雇主化”的用工模式使得劳动者难以被纳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畴。二是劳动报酬与工作强度不匹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采用“计件取酬”模式,收入不稳定且缺乏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工作时间普遍过长,许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高强度的工作模式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可持续性造成严重影响。平台企业通过算法优化订单分配和配送时间,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但劳动者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保障。三是社会保障缺失。由于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大多数劳动者未被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基本的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保障。这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安全感,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职业伤害保障不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复杂,职业风险高,但目前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地区虽开展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但覆盖面有限,保障水平较低。此外,许多平台企业对职业伤害的预防和管理措施不足,缺乏对劳动者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的支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一是劳动关系理论。劳动关系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理论主要围绕“企业—职工”的二元结构设计,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强调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模式突破了这一传统框架,呈现出“去劳动关系化”的特点,难以简单套用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平台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和算法管理劳动者,工作模式具有高度灵活性和自主性,却规避了传统雇主的责任,导致其权益保障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理论关注劳动者的社会安全网,旨在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风险抵御能力。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围绕传统劳动关系设计,以“单位制”为基础,强调雇主和劳动者的共同缴费责任。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具有高度灵活性和流动性,传统的“单位制”社保模式难以覆盖这一群体。此外,平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多采用外包、众包等方式,进一步削弱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是社会公平理论。社会公平理论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不仅影响劳动者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冲击。劳动者在职业风险面前缺乏保障,可能导致因工伤致贫、因病致贫等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破坏社会的整体公平性。
  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加快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的权益保障问题,也能为未来劳动关系的演变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突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局限,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在法律层面引入“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畴。对于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劳动者,平台企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建立最低工资与工时保障制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建议设立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权益。限制劳动者每日、每周的最长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劳动。例如,可参考人社部的相关指引,要求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接单时间连续达到4小时后停止推送订单。此外,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最低工资和工时限制规定。通过这些措施,有效缓解劳动者高强度工作与低收入之间的矛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身心健康。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打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的绑定模式,允许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社会保险。建议设立“单工伤保险”模式,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同时,可探索按单缴费、多平台参保的模式,确保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时能够获得充分保障。此外,通过立法允许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独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提供灵活的缴费方式,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强化平台责任与监管。平台企业应承担起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与管理。政府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要求平台公开算法规则,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将平台企业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此外,通过立法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法律责任,防止其通过技术手段和算法规避责任。
  第五,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统一的保障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补充的方式,构建多层次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同时,加强对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参保意识。此外,通过立法明确职业伤害保障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劳动者在职业风险面前能够获得充分保障。
  第六,完善司法与仲裁机制。加快“小快灵”立法,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专项立法。同时,建立快速仲裁和调解机制,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可设立专门的劳动仲裁庭,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此外,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作者系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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