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2025-04-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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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社会保障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因此,通过法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关涉国家和政府责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福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依靠法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是社会保障内容丰富,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不同项目,必须依靠法治明确制度框架。二是社会保障关系复杂,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方主体,关涉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基本保障,必须通过法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三是社会保障涉及资金收支和待遇发放等收入分配关系,必须通过法治确保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安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从国际上看,各国普遍重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一些国家还编纂了社会保障法典,例如德国编纂了《社会法典》,系统规定了社会保障各项制度。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显著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成功建设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世界上规模最大且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第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健全。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加快立法,推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02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获得通过,我国开始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制度。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革创新。《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为推进社会保险改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2018年)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此外,我国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创新。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1年,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7个省市4个行业7家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完善经办机构和经办程序;我国加强了数字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方便群众社会保障事务的跨地域通办、一网通办;我国还强化了社会保险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等,明确了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法治展望
  第一,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我国人口规模巨大,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一些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必须正确处理社会保障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方面,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社会保障涉及公民的切身权益以及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重大改革应当通过法治方式推动。例如,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制度就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实施,这有利于确保制度的权威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发挥改革对法治的推动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实施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改革贯彻到社会保障领域。
  第二,着力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不同性质的项目,因此,立法应覆盖不同类型项目及其子项目。就社会保险而言,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修改《社会保险法》,并制定针对具体险种的法律或法规。修改《社会保险法》应着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增强可及性,将灵活就业人员等更多群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二是增强公平性,推动不同人群、不同地区规则统一,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内在规律,统一规范有关政策。三是增强安全性,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标准,增强可持续性,完善社会保险监督制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四是增强体系性,进一步协调国家、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责,协调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功能和关系,理顺社会保险内部各险种之间的关系及衔接机制。同时,应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研究起草基本养老保险法,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此外,要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障法,并完善社会福利和优抚等相关立法。
  第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2024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3.10亿人,占总人口比重22.0%;65岁以上人口超过2.20亿人,占比15.6%。相比发达国家,我国老龄人口总量大、增速快、老龄化高峰期持续时间长,地区城乡之间老龄化程度不均衡。因此,要完善延迟退休年龄配套制度,加快研究起草养老保险法,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也意味着护理需求加大,应加快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条例,并完善有关老年人福利的立法。此外,少子化也是当前我国面临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总和生育率持续快速下降,2023年降至1.0左右。2024年,我国人口出生率为6.77‰,自然增长率为-0.99‰。为此,应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适时制定全面的儿童福利法律法规。
  第四,积极因应数字化的时代需求。数字时代催生了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具有劳动关系不明确、工作方式灵活、收入不稳定等特点,给传统的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应适应新型用工的新特点,为包括新就业形态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度试点成熟时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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