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这为我们认知和定位涉外法治指明了方向。涉外法治是国家法律体系对内面向经济社会开放,对外面向全球治理、国际法律秩序的有机统合。其目标既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包括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不仅存在规范层面的二元结构,还存在着国家作为行为体以及整体建设目标上的二元结构。
涉外法治规范层面的二元结构
涉外法治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的部分,也有国际法的部分。其国内法部分涉及法域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域外的物以及跨法域法律行为,无论是体现为单行法律、法律专编专章,还是体现为单独条款,都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具有涉外职能。除涉外的国家立法外,国家认可、接受的国际法也是涉外法治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是我国基于国情和发展需要,根据正当程序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法规范,都属于涉外法治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存在着桥梁和纽带,作为涉外法治的“法”的一部分。从国际法的角度,一些条约会要求在国内落实。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第5条、第15条至第42条要求缔约国制定相关法律将贿赂、洗钱等腐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2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第2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立法等措施,确保该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充分实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4条要求缔约国酌情采取措施,在本国法律中将故意提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从国内法的角度,则会确定如何参与、实施和适用国际条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是我国国家立法典型的国际法接口条款,《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国家行为体角色的二元结构
在涉外法治的不同场景中,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体具有二元性,是对内事务的最高决策者与国际事务的平等参与者。一方面,国家会以对内最高主权者的身份要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其他法律主体,都按照涉外法治所确立的目标,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具体而言,涉外法治建设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环节,要强化在重点、涉外、新兴领域的法治理念与行动,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提升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能力,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提升法律服务,等等。
另一方面,涉外法治将国家视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所参与的国际造法、国际司法、跨国执法、司法合作等,都属于涉外法治的一部分。为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国需要在倡导国际社会形成正确的理念、积极规划和引领国际话语平台议题,以及领导和参与国际社会行动等方面,展现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作为国际关系的参与者,我国要积极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
此外,我国倡导制度型开放,构建起经济贸易领域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这体现了我国对接国际法律制度完善国内制度的要求,以此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连接和互嵌。
涉外法治建设目标的二元结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内视域中,涉外法治建设目标是与国内法治协同统筹推进,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对此,要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创新提升服务贸易,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在国际视域中,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是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近年来,国际形势急剧变化,突发风险层出不穷,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持续加剧。虽然每一个国家都为国际秩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国家之间在能力、期待和责任上是不同的。中国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重要参与者,对于国际秩序的未来前景承担着重要责任。中国主张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用法律的方式处理国际关系问题,在国际关系学者看来属于理想主义。很多国际关系学者在探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想主义脉络之时,都会列举劳特派特、布莱尔利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在国际关系的理论分支中,国际法思想是最具有理想倾向的。康德所设计的“永久和平”被罗尔斯规划的万民法承继和接受,实际上要落脚于确立国际社会的共同规范。理想主义并不意味着背离了现实,构成了人类社会遥不可及的空想。从整体发展脉络看,尽管存在着大国强权对于公平正义的挑战,国际社会还是逐渐确立起了一系列伦理共识,并将其确立为法律标准。无论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还是我国宪法所列举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人类共同伦理观念的体现。即使偶有国家、国家集团违背国际社会的共同伦理标准、共同法治信念,国际社会还是会通过思想观念上的弹性,将世界秩序拉回到整体理性、可接受的道德层级。
总之,立足于涉外法治的二元结构,中国应积极主张坚持主权平等,厉行国际法治;坚持公平正义,国际事务应由各国协商解决,发展成果应由全球人民分享;坚持团结协作,以共赢防止多输;坚持行动导向,真正解决问题。要更加主动积极参与全球发展事业,同各国尤其是全球南方国家一道,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目标不懈努力。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