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华的一生伴随着新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只有在新中国法治事业70余年波澜起伏的历史脉络中,我们才能有足够宽阔的视野来审视这位卓越法学家的一生,进而真正理解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在与未来。
扛鼎法理 不懈追求
孙国华的法学启蒙是在朝阳大学完成的,在这里他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大陆法系课程,各门成绩优异,承继了理实并重的法学传统,为他以后的法学探索打下坚实基础。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期研究生之列,跟随被毛泽东誉为“中国第一流的法学家”何思敬和苏联专家组组长E. M. 谢米里亨学习,研修马列经典文献和法学理论,从此奠定了他终身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方向。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本质上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其初始阶段则是从学习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继而结合中国实践创立自主理论的过程。孙国华以高度的学术自觉作出了创造性、开拓性的贡献。1952年初,他发表《法的物质意义上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关系》,主张法存在着物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两个渊源,必须结合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阐述和研究法。只看到法的内容或只看到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造成法的理论错觉和盲目实践的主要原因。这一洞见将抽象和概念化的意志变成了丰富的内容,是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命题的重要补充。1955年,他出版个人专著《谈谈守法》,对公民自觉遵守反映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的意义、途径等加以论证。同年发表的《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强调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人民民主法制的作用作了系统而有说服力的论述。这一系列论著奠定了孙国华作为年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家的地位。
孙国华担任主要撰稿人,出版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学者编写的首部《国家和法权理论讲义》(1957年),该教材体例虽以苏联教材的结构为基础,但其中“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原则”“公民权利义务平等与一致的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等表明,该讲义已经开始中国化的探索。1957年后,法律系基本上停止教学,孙国华仍笔耕不辍,于1958年出版了他和其他同志合译的《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关系》一书,在法学界影响较大。
1978年11月24日,孙国华在《人民日报》发表《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主张,坚定批判“法律虚无主义”,发出了民主法制的时代先声。随后在《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号和1980第1期发表《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接连出版《民主和法制讲座》和《法的基本理论讲授提纲》等重磅作品,对掀起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高潮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1982年,在人大《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科书的基础上,孙国华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广受欢迎,至1995年共印行200多万册,创造了法学类图书销售的最高纪录,成为新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权威教材之一。该书贯彻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改革精神,在多方面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新时期法理学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学科体系的定型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主要创见包括:第一,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社会性、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国家强制性与居民可自愿遵守等属性的辩证统一,反对把法的本质属性单纯归结为阶级性。第二,肯定法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但要注意二者的内在联系。第三,指出法是通过确定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来确认、保障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系。第四,承认法有继承性,但又不把它与其他属性对立起来。第五,在法的历史类型及区分法的社会本质之外,首次增加法系的概念和分类,丰富了法律文化的内容。第六,科学界定了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的创制、法的实现、法律解释、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法的体系等法学概念。第七,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并把法制重点放在干部守法问题上。此后,孙国华又出版过多部既有逻辑联系又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多有创新的法理教材,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获得了国家级图书一等奖等崇高荣誉。在繁忙的教学工作之余,他还组织翻译苏联法的经典著作和论文,对新时期法理学研究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进入90年代,孙国华的理论创作迈向新高峰。1993年,他编著《社会主义民主:跨世纪的沉思》,对社会主义时代条件下,民主的内涵、演变、价值追求、实现条件以及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系统论证了社会主义人权观,批驳了那种认为社会主义不讲人权的错误观点,推进了人权理论在我国的兴起和深入研究。1995年,他发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法学视角阐述了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为法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将法学研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理论支持。
世纪之交,借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他带领团队推出三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的基石性著作:《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联系新的情况,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的著名论断;《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强调法的形成是物质变精神、法的运作是精神变物质的过程,详细研究了法的形成起点——法律需要的产生、法的形成过程、核心、程序、立法原则、基本技术、立法监督,分析了法的认识过程各个方面及违宪审查问题;《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论证了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和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等重要问题。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年届九旬的孙国华转向关注法律的和谐价值和公平正义问题。撰写了《论法的和谐价值》《公平正义是治国理政的牛鼻子》《法的正义逻辑》等重要著述。他强调国家治理需要抓住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利益分配问题,从时代、国情、民情出发,注意利益关系的协调;另一个是思想认识问题,即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的问题,这是人们的主观认识。二者都是公平正义的不同侧面。这一时期,他积极参加各种研讨会,围绕着法的和谐价值、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以人为本的法学研究范式等主题,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提出许多创新性观点,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视野。
潜心治学 求是创新
作为一名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正直的法学家,孙国华多年来不断求索,勇攀高峰,形成了自己一整套的法学理论和学术思想体系。
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孙国华从法的内容与形式、现象与本质、整体和部分、法与社会、法与国家权力等多个角度深入分析,得出结论:法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法的内容方面可简称为“理”,包括承认一定的事实和客观规律,坚持一定的公道观、价值观以及人类运用法律手段积累的一定经验、智慧等。法的形式方面可简称为“力”,是指国家强制性和有国家强制力之保证。申言之,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力”的运用要以“理”为依归,以“理”为据,以“理”服人。二者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个结论,不仅为理论上认识和确定法的正当性及科学性提供了依据和路径,还为良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论证标准,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创新发展。
关于法的价值和作用。在孙国华看来,法的价值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三个领域。西方学者不做这种区分,把法所中介的价值视为法的价值全部,是不全面、不准确的。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应该是引导人们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人们调解矛盾、提高效率、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规范系统,而不应该成为束缚人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羁绊,更不应成为挑起矛盾、制造矛盾的工具。法是把自由和纪律最恰当地统一、协调起来的有效的治国手段。
关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孙国华指出,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同一事物,权力反映着实际力量的对比,是一种使他人服从自己意志的力量;权利则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体现了一定的价值观。法反映着国家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但要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正确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首要的问题还在于从实际出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确定和分配国家与公民、国家与集体、公民与公民、公民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学是权利之学、正义之学的原因即在于此。
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包括以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是一种实体工具;法治则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有效方略,是民主政治的体现,要求制定良法并严格遵守从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法制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就有法制;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混同这两个概念,会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有了法律制度(法制)就自然有了法治,其实不然。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展,这一观点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共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原先使用的“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字之改,意味深长,标志着法治观念的极大提高。
关于法律规范和法律制裁。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结构和它在实际法律形式中所表现的结构是有差别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有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制裁,这是很久以前法学家们就发现的。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讲的是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定是周全的,有“如果(假定)、则(处理)”,就一定有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否则(制裁)”这一部分,不然就会丧失法律规范的特质。以往的观点认为法律制裁只是对违法者的惩罚,实则法律制裁既包括对违法者的惩罚性制裁,也包括恢复或弥补被损害的合法权利的措施,从而在法理上区分对违法者的惩罚和对合法权利的救济两种法律制裁,丰富了对法律制裁内涵的研究。
关于如何看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孙国华认为,中华法系,儒法交融,德刑并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独树一帜,曾对东亚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虽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不少糟粕因素,但过分贬低、夸大它的所谓“劣根性”,也是不负责任的。中国的法学理论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实际出发,批判地借鉴中外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不断健全中国法治服务,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人类法律文化的繁荣服务。
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孙国华强调,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及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只能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走理论联系实际的道路。马克思主义法学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与时俱进的开放的科学体系。既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也包括列宁、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包括后人和我们以这些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得出的符合实际、符合客观规律、时代需要、世界潮流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愿的理论学说。
弘扬法治 继往开来
孙国华博古通今、学贯中西,一生创作了大量学术研究成果,是法学理论领域功勋卓著的学术大家,其许多观点已成为法学通识理论。他立德树人,桃李天下,为包括人大在内的全国许多高校培养了大批人才。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指导研究生,80年代中期成为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受业弟子中涌现出一大批卓有建树的法学家、政法战线的栋梁之材和行业翘楚。他行为世范、化育天下,讲授法理学、政治思想史、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等10多门课程,被多所高校聘为名誉教授,担任中央电大、高级法官和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的主讲教师,曾向数十万计的本专科学生、进修访问学员和机关干部讲授法学知识,为推动普法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还应邀赴俄罗斯、美国、日本等许多大学讲学,扩大了中国法理学的国际影响。
1986年,他到中南海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题目是《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中央领导第一次集体学习法治理论,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
孙国华享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战士的盛誉,他从不畏权威也从不以权威自居,对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如何评价学习苏联法学、如何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等问题,他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拨开迷雾,辨明对错, 始终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面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把握正确的方向。孙国华认为,我们过去实践中、理论中基本的、正确的东西要坚持,对于失误和不足的地方则要加以纠正、丰富和发展,这才是中国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根本出路。
今年正值孙国华100岁诞辰,虽然他老人家已经离开我们八年了,却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发展和一批又一批优秀法律人才茁壮成长,促进人类积累的法律文化在社会主义的土壤中开花结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