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准人工智能治理发展方向

2025-03-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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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大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人工智能具有明显的“双刃剑”效应,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衍生出数据泄露、技术作恶、人机冲突、意识形态侵蚀、全球智能鸿沟扩大等一系列风险与挑战,危及个人权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乃至人类命运。因此,对人工智能进行有效治理,实现趋利避害、智能向善,更好地服务人类,成为国家治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议题。
  确保发展方向正确。人工智能不仅具有鲜明的技术属性和产业属性,而且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还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因此,要坚持党对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的全面领导,确保人工智能发展的正确方向,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之路。一是优化人工智能的顶层设计。发挥党总揽全局的优势和作用,从战略高度全面、系统、科学制定人工智能发展及治理的总体框架,加强整体布局、明确发展方向,更好地为行动提供指导。二是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意识形态主导权。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领域的指导地位,创新马克思主义话语表达和舆论引导方式,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容有效融入人工智能产品的内容生产和应用中,以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三是协调各方,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党领导下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形成治理合力,保障人工智能领域各项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得到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基本原则,有组织地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夯实人工智能发展的人才支撑。
  营造有序发展环境。人工智能新技术发展和应用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需要依法治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近年来出台了多部关于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法治建设有较大提升。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现实社会需求,我们还需尽快进一步构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链条中国特色人工智能制度体系,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这就要求在立法理念上,既要通过法治鼓励和保护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也要明确人工智能产业链条中各角色、各环节的法律责任,以良法善治实现发展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在立法路径上,要针对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或局部性问题,采取专门性立法、地方性立法等“小切口”立法加以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综合性立法,明确治理的基本框架,织密人工智能法治之网。在法治实践层面,应强化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要由各级人大机关开展人工智能执法检查,督促法规落地实施。行政、司法机关可以建立联动衔接机制,依法打击利用或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净化人工智能生态。在法治意识层面,应加强对人工智能领域相关知识的宣传普法工作,让更多人认识到这项技术应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自觉履行法律责任。
  守住应用底线。德治通过伦理道德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与法治相辅相成,是实现“善治”的基础。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价值偏差、侵犯隐私、歧视、不公平等伦理道德风险,影响和制约着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把强化伦理道德约束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基石,确保人工智能发展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不断推进科技向善。一是划清人工智能伦理道德底线。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引导,树立人工智能发展的正确价值取向,包括尊重人的尊严、增进人民福祉、坚持公平公正等。要把人工智能伦理道德要求制度化,制定可操作有约束力的人工智能伦理道德规范、标准、指南,作为相关主体的实施依据和衡量标准。二是完善人工智能“德治”的实施机制。推动人工智能研究机构、企业等主体普遍建立伦理审查机构,实施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感知、评估、处置和问责等伦理审查和响应制度,将伦理道德约束贯穿人工智能设计、研发和应用各环节中。三是加强人工智能伦理道德教育宣传。对人工智能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伦理道德培训,在学校里开设人工智能伦理道德教育课程,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在社会树立、宣传先进典型,让智能向善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为行。
  技术应用“抑恶扬善”。人工智能发展和广泛应用有赖于先进技术的支撑,同时人工智能诱发的问题很多和技术滥用密切相关,比如数据窃取技术导致数据泄露、深度伪造技术被用于犯罪、算法设计产生偏见等。因此,还要从技术层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问题进行有效治理,促其“抑恶扬善”。一是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让技术更好地造福人类。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明专利数量全球最多,但存在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突破、基础原创能力不强等问题,不利于保障我国人工智能安全和竞争力。为此,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开展有组织的技术攻关,尽快实现大模型、智能芯片、关键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满足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需求。二是不断完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体系,保障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与质量。人工智能发展离不开技术标准的支撑。要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体系,划清技术红线,规范技术秩序,降低技术壁垒,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推广和应用有序发展。三是开发技术反制手段,遏制技术为恶行为。比如,使用AI生成检测器甄别AI虚假信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透明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防止人工智能决策被人为操作;开发先进加密技术、认证技术防范数据窃取,等等。
  汇聚治理力量。人工智能问题的高度复杂性,意味着单靠一方力量难以独立应对风险挑战,需要汇聚国内外各方力量协同共治、良性互动,才能实现人工智能高效能治理。目前,我国人工智能多元治理格局尚在形成中,还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国际治理赤字等问题。因此,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共治机制,打造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社会参与、国际协作的人工智能治理共同体,共享智能红利、共担风险挑战。一要持续提升政府人工智能治理效能。要厘清政府职能,在强化人工智能安全监管职能的同时,注重增强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服务职能。要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创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友好型政策环境。要努力探索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如针对不同场景的分类分级治理和敏捷治理等,不断提高人工智能治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二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督促人工智能企业和平台自觉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合规且安全。支持人工智能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治、桥梁纽带和政府助手的作用,如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开展人工智能科普活动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项目、平台合作等形式引导产学研用等各方主体联合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安全风险防范等协作,为人工智能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三要强化国际协作。开展双多边交流互鉴和务实合作,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国际联合攻关、人才交流、风险防控等。践行智能包容、普惠发展的理念,打破人工智能“小院高墙”壁垒,弥合全球智能鸿沟,让更多人从中受益。同时,还要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治理规则、标准的制定,在联合国框架下不断完善共治共享的人工智能国际治理体系,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治理秩序,共创更加美好的智能未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互联网治理的实践路径研究”(19BK05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台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刘倩 罗浩(报纸) 张黎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