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治学提供理解赦免权新视角

2025-03-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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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日,美国时任总统拜登赦免其子亨特·拜登,引起了美国内外各界有关总统“赦免权”问题的争论。这意味着,亨特·拜登面临的所有联邦刑事起诉将被终止,所认罪行也被一笔抹除。赦免一经宣告,旋即在美国社会掀起轩然大波。
  赦免的政治传统
  实际上,美国总统行使赦免权,既有宪法依据,也有政治传统。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中规定,除弹劾案外,总统对所有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拥有授予“缓刑和赦免”的权力。理论上,“赦免”包括针对特定个体的“特赦”和针对不特定多人的“大赦”,与减刑、免除罚金和没收、缓刑共同构成总统的宽恕权。实践中,美国总统几乎都会动用赦免权,以应对叛乱、内战和严刑峻法产生的政治与司法难题。近百年来,美国总统授予赦免约1.47万例,富兰克林·罗斯福是授予赦免最多的总统(2819例)。赦免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美国总统却越来越惮于行使,这被称为“赦免权悖论”。不过,只要不涉及弹劾案,总统即使授予赦免,仍然在既定宪法框架内行动,哪怕总统自我赦免也并不违背宪法规定。
  根据西方主流法治理念,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违法犯罪者接受法律惩罚乃是法治核心要义。“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只是总统、民主党人和自由派的政治口号,更是西方法治信念的缩影。此前,拜登正是以“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反对特朗普享有刑事起诉豁免权。如今,则是特朗普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拜登赦子”让美国信奉法律至上主义的人陷入两难。在严格信奉法律至上理念的自由主义法学家看来,总统赦免权作为王权的残留,是总统制败坏的根源,是破坏法治、遮蔽正义的罪魁祸首。但从缓和法律严苛、重塑政治团结、实现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赦免权恰恰是实现宪制均衡和政治正义的有效工具。
  因此,单纯从信奉法律至上和追求法治正义的法学角度,并不能够理解赦免权的宪制意涵。如果认为赦免权属于绝对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规则和规范约束,只服从政治决断,显然也不符合现代政治常识。那么,如何理解赦免权的本质内涵及其与法律(法治)的关系。作为研究法与政治交叉现象的法学和政治学交叉学科,法政治学能够为我们理解赦免权问题提供新的视角。
  法政变奏
  赦免既是法律现象,也是政治现象,赦免权则是其权力形态。法与政治交叉的法政治关系视角,有助于阐明赦免权丰富的法政治学内涵。但法政治关系并非单纯的法治至上主义中法律主导政治和政治绝对主义中政治主宰法律的静态、单向关系,而是“政治创设法律—法律规范政治—政治弥补法律”的动态、双向关系。
  “政治创设法律”是理解赦免权政治性的前提。在美国宪法体系下,“赦免权”是赋予行政首脑的政治权力,归属于行政权范畴,位阶上与其他政治性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平级。因此,当总统认为必要,即可动用赦免权悬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产物——法律及其司法判决,正如立法权和司法权制衡其他行政权一样。赦免权受宪法规范,可悬置法律,因此往往被视为不受法律限制的专权。大法官斯蒂芬·菲尔德在“加兰德案”(1866)中明确表示,“除弹劾案外,宪法授予的赦免权不受限制”,尤其“不受任何立法机关限制的约束”。赦免权主体可以免除违法犯罪者面临的法律惩罚,在赦免的法政治关系中,仿佛赦免者在“法律之上”,被赦免者在“法律之外”,而法律及司法判决则被赦免悬置。因此,作为政治性的权力,赦免权具有对抗法律和司法的特性,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行使。
  “法律规范政治”承认,法律规则和法治理念对于赦免权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意义。在美国,赦免权属于赦免权主体(如总统和州长)自由裁量的范畴。总统通过自由裁量行使赦免权,不能公然与宪法对立。大法官霍尔姆斯在“比德尔诉佩诺维奇”(1926)案中明确认为,“赦免权在我们的时代不再是恰好拥有这项权力者的个人恩典行为。它是宪法框架的一部分”。因此,赦免权无论如何具有自由裁量和对抗法律的性质,也不能逾越宪法框架。赦免权主体既在“法律之上”,但也在“宪法之下”和“宪法之中”。
  “政治弥补法律”强调以赦免权的仁慈与灵活,缓和法律的严苛与僵化,从而弥补法律和司法的不足。赦免权的设置初衷并非要颠覆法治,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治所追求的善治与正义。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为总统的赦免权作出辩护:“人道与善策都要求,仁慈的赦免专权应该尽可能少地受到限制或阻碍。……总统一人最适宜处理那些请求缓和法律严苛性的动机,最不会倾向于对罪有应得者提供庇护。”在法治、人权和宪制观念尚不完善的时代,立法严苛、司法不公和错误判决的情形时常存在,国王及其现代化身为了纠正这些弊端,选择自然正义和心中的法庭行使仁慈专权。因此,赦免权可能对抗具体的法律及其适用,但并不对抗法律的初衷和法治精神。赦免权侧立于“法律之旁”,与法律共同构成实现法治与正义的支柱。
  意义与限度
  赦免权问题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古老现象。可以说,凡有法律惩罚之处,皆有赦免存在;凡在法律严苛之时,宽恕则应运而生。如今,赦免权已经成为现代宪制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无论对于共同体还是个体而言,都具有弥合分裂、开端启新的意义。但是,像任何政治权力一样,赦免权一旦背离创设目的,也会被滥用而异化。
  赦免权对于赦免权主体而言,是施行政治宽恕和制衡其他权力主体的重要权力设置。法律的普遍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特定情形,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往往难以两全。赦免权则扮演着“解围之神”,有助于调和政治与法治、仁慈与正义、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矛盾。而且,赦免权主体可以借此对冲其他权力,达到政制平衡。尤其随着西方国家政治极化的加剧,立法与司法的政治化成为常态,中立的官僚和司法机器被党派化的意识形态主导,法律和司法武器化往往打破权力的平衡。赦免权则赋予行政机关对抗立法和司法机关、恢复宪制均衡的正当性。
  赦免权对于赦免获得者而言,是从法律束缚中获得解放、重新开启新生活的救济渠道。个体违法犯罪本应受到人身、道德或财务的惩罚,应该为所犯罪责付出相应代价。但赦免却可以悬置或减轻既有惩罚,将个体从惩罚的重负中释放出来,给予个体新生机会,意味着重新获得自由。因此,作为一项政治权力,赦免权使被赦免者从“次公民”的状态中恢复到公民状态,从政治和社会的隔离区重归常态生活世界,一时误入歧途之人由此看到自我救赎的希望。
  赦免权对于政治共同体而言,是重塑政治团结、捍卫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如果法律意在定分止争,那么赦免则旨在通过宽恕,弥合政治分裂,降低政治冲突,实现政治团结。公元前403年,古希腊民主派特拉西布洛斯在成功推翻“三十僭主”统治后就赦免了绝大多数寡头贵族,以防止更加残酷的政治报复。历史上,赦免是防止贵族与平民残酷内斗、维系国家不致分崩离析、迅速恢复内战后秩序的重要手段。林肯通过赦免南方叛乱州民,迅速重建分裂之家。卡特赦免越战期间拒服兵役之人,才迅速挽救政府信誉,重铸政治共识。尤其是在政治分崩离析的状态下,没有赦免,政治共同体可能会陷入无尽内斗、分裂和内战的旋涡之中,和平、安全与秩序等根本利益可能更难企及。
  赦免权及其行使对于政治秩序如此重要,实践中却充满滥用的可能。赦免权因“法律之上”和自由裁量的特性往往成为捍卫党派私利、逃避正义惩罚、破坏法律威严的利器。尽管赦免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过度使用则会破坏政治权力之间的平衡,使其背负恶名。就美国而言,“水门事件”后福特总统赦免尼克松,往往被视为滥用赦免权的典型案例。此后,老布什赦免“伊朗门事件”中被判有罪或等待审判的盟友,克林顿赦免金主丹尼斯·里奇的前夫马克·里奇;小布什赦免作伪证、妨碍司法和在CIA特工身份泄露案调查中撒谎的副总统幕僚长李维斯·利比等都备受争议。因此,有学者发出,赦免权如今在美国“已经腐化”的感叹。
  不过,滥用赦免权也将使滥用者遭到反噬。除了宪法和弹劾机构对赦免权主体的规范与监督外,舆论与媒体也扮演着类似角色。当赦免权被滥用而招致民愤时,滥权者必遭舆论和媒体批判,并最终在下一次竞选中受到惩罚。福特总统因为赦免尼克松而导致在1974年中期选举中共和党失去大量选民,最终在1976年竞选连任中失败。因此,作为政治权力的赦免权,尽管可能对抗法律,但也会受到其他政治权力和政治势力的制衡。“赦免权悖论”恰源于此。
  赦免权设置有其法政治学上的合理性,也往往契合复杂的法政治现实需要。然而,豁免权更如一把“双刃剑”,可能成为社会分裂、降低冲突的武器,也可能因为滥用和堕落激化矛盾、加剧撕裂。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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