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并不是一种社会形态的“自然存在”,而是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与分工变化引发的现实后果。市民社会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历史产物,唯有破除私有财产的现代神话,才能奠定“国富民裕”的制度前提。
“所有制”的历史考察
借助摩尔根的研究成果,马克思、恩格斯考察了氏族、部落和家庭的演变史,认为人类最初的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在这种以“血族关系”为人际纽带的“史前史”时代,经济上的共享、政治上的平等,建构起人类社会质朴的“共有”状态,“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涉及财产分配的特征为“死者的财产归氏族其余人所有”,这里的“其余人”不是指夫妇、子女,而是特指同氏族的亲属,以保障财产留在本氏族内部共享。
随着畜牧业、商业以及外贸业的发展,私有财产越来越多,经济关系不断侵蚀并瓦解着血缘关系,氏族的“公权力”逐步向国家“私权力”转变,从而形成人类社会的第二种所有制形式,即“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恩格斯如此评价雅典文明时期的“修提斯制度”——“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而刚刚萌发的国家,也就使这种霸权行为神圣化”。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依然保留着一部分氏族与部落时期财产共有的特征,同时昭示着财产私有的历史趋向,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逐步迈进国家统治时期。
马克思之所以说古代的起点是城市、中世纪的起点是农村,就在于揭示所有制结构的历史变迁。古代城市或城市共和国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共有制,这是史前史时代使用的所有制形式,而中世纪的农村进入手工业、商业蓬勃发展的“文明时代”,个体私有制在乡村逐步普及。不久之后,人类社会进入第三种所有制形式,即“封建的等级的所有制”,这种罗马帝制时期的所有制采取类似“共同体”的形式。随着日耳曼军事制度的普及,以德意志国家为代表的所有制彰显出“反动”性质,或者说,共同体内部的平等互助关系被日趋紧张的“对抗关系”所替代,“对抗的另一方包括国家的建立者,即统治阶级的组织”。
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权的确立
通过考察“所有制”的历史演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延续并强化了“两级对抗”的私有制。或者说,市民社会私有制不过是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同向发展的现代性后果,“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私有制……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其实,分工和所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恩格斯之所以论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在于指证市民社会私有制发展的历史进程。
基于个体“利己心”存在的实情,古典政治经济学完成了“国富民裕”的理论诠释,换言之,以斯密和萨伊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把财富创造的前提建立在“利己主义个人”这个起点上。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萨伊把利己心、私有制看作财富创造的根本动力,对于他来说,充分调动资本家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政府必须捍卫财产私有制,“它只有把财产所有权看作鼓励财富的积累的最有力因素,并满足于财产所有权的实际稳定性”。国家保障各种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权,各种要素主体就能分享多要素共同创造的财富果实。
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古典哲学,将市民社会私有财产的主体设定为人性,认为这种抽象人格的外化就是依靠占有私有财产来实现的,如此一来,黑格尔就完成了抽象人格到“社会现实”的转化,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提供了论证。黑格尔强调国家具有现实性,是普遍自由和权利的维护者,“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性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概要之,国家的最大现实是保障私有财产权,古典哲学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市民社会的根基处达成了联姻、互为论证。
破除财产权的现代神话
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否认市民社会私有制的进步性,他们给予资本主义财富创造能力“最高褒奖”。问题在于,市民社会私有制有着拉大贫富分化的“悖论”,并且资本世界对此“悖论”束手无策,阶层分化且固化成为现代文明的顽疾。黑格尔曾对市民社会作出如下评价:“就个人来说,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愈发不平等”,就旧社会来说,“一方面,穷奢极侈;另一方面,贫病交迫,道德败坏”。实际上,劳动者在市民社会中生存状况之恶劣程度有多大,对破除私有财产权的诉求就有多高。不过,随着资本全球化的发展进程,发达国家开始利用“攫取的超额利润”建构福利社会,贫富分化由此成为“全球难题”。
黑格尔试图在保留财产私有制的前提下解决“贫富悖论”,或者说,他希冀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建立“伦理共同体”,即通过国家保全私权、私人福利来实现普遍自由和共同利益。然而,黑格尔式的国家能实现“国富民裕”的目标吗?马克思认为,这种宣称“普遍自由”的国家仅仅代表着“贵族和资产阶级联合体”,或者说,广大劳动阶层被排除在“普遍自由”之外,因为国家“绝不是凌空独立的东西,其实不过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保障自己的财产和物质利益所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该时代整个市民社会的集中的表现形式”。由此可知,资本主义国家不是国富民裕的“伦理实体”,反而成为贫富分化机制的“保护伞”。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号召工人阶级开展革命斗争,就在于破除“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现代国家,因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更为紧要的问题在于,这种国家维护的是私有资本的垄断权力,或者说,保障资产阶级对劳动阶级的奴役,因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消灭私有财产、消除资产阶级特权的主张,“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从本质上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反对作为人们生活需要的私有财产,而是反对少数人滥用私有财产支配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郭大力文集整理、出版与研究”(22&ZD07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