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意义重大

2025-03-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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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既要在“富裕”中体现效率,又要在“平等”中体现公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打破基于户籍和就业状况的分割式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差异,有利于促进区域和城乡融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助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当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截至2023年,我国农民工总数约2.98亿人,其中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为30.6%,到2035年,这些农民工群体面临着何处养老的问题。让农民工等流动人口逐步融入城市,关键是将其纳入迁入地城镇人口管理制度,在公共服务上与迁入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基本公共服务上“同工同酬”。同时,让异地就业、异地务工、异地居住的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提升农村家庭整体稳定性和生活保障水平。为此,《决定》明确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决定》还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是第一步,重点是实现在参保地获得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上的同等待遇。我国地区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差异推动了人口的跨行政区域流动,在发达地区贡献劳动力、缴纳保费的就业人员,也应由发达地区提供社会保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我国已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还要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公共服务供给全过程,着眼人民群众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需求,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共同富裕
  促进共同富裕,就是要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经历了由重视平均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演变历程,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但是,由于个人存量资产不同,获得流量资产的能力也不同,特别是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发展条件不足,注重维护市场机制的公平可能造成结果的不平等。公共服务体系是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实现“水平提高”,从“缩小差距”转变为“融合发展”,以呼应《决定》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原则。
  纵观世界,任何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中低收入阶段都存在不同形式的二元经济特征,发达国家的公共服务也基本都经历了由城市向农村扩展的漫长过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要在第二个一百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有步骤地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抓住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窗口期,形成城乡双向开放、要素有序流动的良好局面。特别是在当前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人口总量增长放缓、适龄劳动人口减少的背景下,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破除要素流动障碍,有助于更好地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健全各类民生保障制度和机制,有利于提高流动人口长期居住意愿,使之成为城镇可持续发展的新需求增长点,有利于我国实现后发优势。
  坚持稳中求进与循序渐进
  第一,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户籍登记、迁移便利度;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因地制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二是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健全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与居住年限相挂钩的非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统筹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三是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受教育权利。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四是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第二,推动城乡医保并轨,有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建立医保、医疗、医药统一高效的政策协同、信息联通和监管联动机制。二是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中心卫生院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增强县域整体服务能力,使更多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在县域内得到较好诊治。三是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无差别化参保政策;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扩大共济范围到近亲属,同时扩大共济地域;对于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提高大病保险封顶线;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人员的奖励机制;加强便捷化参保缴费等服务。
  第三,统筹优化筹资机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一方面,加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完善异地结算、钱随人走等相关制度安排。落实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更多城市倾斜政策,发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支持作用。另一方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医保方面,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维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比例。养老保险方面,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更大范围发挥养老保险共济功能。住房方面,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聚集、有序流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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