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职业会形成特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也不例外。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及法律职业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戒律,构成了法律职业者的专有义务及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法治队伍建设至关重要。充分认识并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功能,是促进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发挥法律职业伦理的指引功能
法律职业伦理不是空洞的道德观念或形式,而是具有实体内容的行为准则,特别是法律职业伦理经常表现为具体的行为要求,许多伦理规范已转换为看得见的职业制度和行为规则。它们规定了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成为法律职业者的具体行为标准,全方位指引着法律职业活动的全过程。每一位法律职业者都应当明晰作为职业伦理的这些行为准则,认真对待相关的职业伦理义务和责任要求,从而指引自己的行动,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从学理上看,法律职业伦理是基于法律职业活动特性与本质产生的要求,既是伦理规范性的体现和运作,也是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约束和控制的重要依据或载体。伦理本身就是规范性的,因为伦理涉及道德层面的价值诉求问题,在道德价值诉求的指引下,伦理的重要作用就是要对人们的行为实践提出规范和要求,且其目的就是要影响人们的行为,指引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并要求人们必须怎样行为或禁止怎样行为。法律职业伦理具备一般伦理的规范性,其指向专门的法律职业领域,比一般伦理具有更高的规范性。由于法律职业活动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伦理具有超越一般社会伦理的高度规范性,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指引也更具实践性。
发挥法律职业伦理的评价功能
法律职业伦理的评价功能,即通过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以及与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进行评价。法律职业伦理能够指引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故而也能够对法律职业活动进行评价,并使之产生相应的效果。基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对法律职业人员的活动进行评价,一般会得出符合或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结论。前者是说被评价的行为活动切合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规范及精神,是被认可和允许的事宜,而后者是说被评价的行为活动违背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规范及精神,应当被禁止。
实际上,任何社会规范都是评价人们行为活动的坐标,但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因其属性不同各自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律评价主要依据法律中的权利义务规定,道德评价则主要依据社会群体的伦理观念;法律评价的侧重点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结果,道德评价的侧重点则是人们的思想动机和价值情感。就此而言,法律职业伦理的评价功能更多的可被归入道德作用的范畴,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社会道德对主体行为活动的评价。另外,从现实来看,法律职业伦理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已被转换为法律规定,基于这些原则和要求对法律职业人员行为活动的评价会成为法律上的评价。
发挥法律职业伦理的强制功能
强制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法律职业伦理属于道德范畴,通常并没有像法律那样可以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伦理就没有强制的力量和作用。法律职业伦理及其规范看似一种“软约束”,实际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硬支撑”。在正常情况下,法律职业伦理通过促进法律职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激励法律工作者树立高尚的职业品德意识、限制和规范法律职业者的行为空间等发挥作用。然而,这只是一种内在实施机制,法律职业伦理还具有重要的外部实施机制,即通过对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职业失范行为进行强制性惩戒来维护正常的法律职业活动秩序。
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确立了职业行为的道德标准,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行的否定性评价、法律职业群体的舆论压力以及法律领域行业协会的监督等,可以对存在职业失范行为的法律职业人员给予相应的谴责,从而促使职业失范者纠正错误行为。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本身也包含有相应的制裁机制,这种制裁机制通过对违反职业伦理义务的有关主体施以一定的惩罚性制裁措施,使职业失范人员得到应有的惩戒,严重职业失范的成员甚至可以被开除出法律职业群体。
发挥法律职业伦理的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律职业群体及其成员的伦理守则和道德规范,而且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功能。法律职业伦理能够通过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影响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从而激励人们追求和向往高尚的品行,为社会成员树立起应当学习和践行的行为准则与价值目标。从实现机制上看,法律职业伦理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对社会道德产生辐射作用:一是以法律职业者的伦理信念和道德理想影响非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伦理认知和道德追求,二是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引导社会的伦理倾向和道德评价走向。
法律职业伦理对社会道德的辐射功能可通过职业榜样的力量获得加强。职业榜样昭示了专业成绩和道德完美人格的理想状态,不仅在职业群体内部具有模范和引领作用,而且能够对社会大众的道德提升带来积极影响。例如,被称为司法改革“燃灯者”的邹碧华法官,毕生忠诚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始终恪守“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的承诺。作为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他充分践行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和精神,诠释了法官工作先进典型的意义,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胸怀理想、为民奉献的热潮。他的言行事迹和崇高职业精神也感动和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成为人们学习的时代楷模和榜样人物。这样的榜样力量就很好地推动了法律职业伦理对社会道德的辐射作用,不仅促使着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也促进了社会公众对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信赖和支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类案的法律适用及其方法研究”(21BFX16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