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法考核评估体系演变的驱动逻辑

2025-03-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随着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收官之期临近,对其成效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回顾自“一五”至“八五”普法历程,考核评估体系历经显著变迁与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与深刻启示,为“八五”普法验收评估提供宝贵的历史镜鉴,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考核评估体系的演进轨迹
  考核内容:从单一到多元的拓展——广度与深度的协同共进。“一五”普法考查“十法一例”等知识普及情况,属于基础性法律知识普及范畴。“二五”普法在知识普及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不同人群学以致用的能力,对干部评估其运用专业法律管理工作的能力,对群众则关注其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意识。“三五”普法强调依法治理与普法工作的协同,如地方立法保障及基层、行业、区域的依法治理,展现出普法考核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趋势。“四五”普法以后,考核范围进一步拓展,涵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法治城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等,同时包括法治文化建设及“法律六进”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全面覆盖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从多个维度综合评估普法工作的成效。
  考核方式:传统与现代的交融——形式与制度考核的并行不悖。早期的考核主要依赖传统手段,如统计参与普法学习的人数、仔细检查学习资料等。“七五”普法通过互联网考核传播效果与受众参与度,适应新媒体环境。“八五”普法进一步运用新技术分析不同人群的法治需求,提高针对性与实效性。同时,还展现出多种形式的活动与制度考核并行的特征。除了常规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外,还积极举办法治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图片展览等活动,展示普法效果。此外,持续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公务员培训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等制度,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从制度层面保障普法工作的推进与落实,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考核体系,推动普法工作的开展。
  考核主体:从单一主导到多元协同——引领与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最初,政府部门主导考核工作。“六五”普法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开启了社会力量融入的进程;“七五”普法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重视其在普法中的作用。“八五”普法强调健全考核机制,政府内部加强了协调合作,推动普法工作的落实;外部监督机制也得到了完善,公众评价成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使考核更加全面客观,如上海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国家机关开展普适性评估,对重点执法部门进行全方位评估,以评促建,效果显著。甘肃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普法责任制落实、重点内容学习宣传、普法成效和群众满意度进行外部评价。这些举措有助于推动普法工作不断优化提升,更好地适应法治建设的需求。 
  考核目标:聚焦素养与治理——法治素养培育与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双重驱动。早期普法考核侧重于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知晓率,如今更强调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八五”普法将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等列为关键指标,全方位培养公民法治思维,使公民从法律知识接收者转变为法治践行者,如成都首创“公民法治素养评估指标体系”。在服务社会治理大局方面,考核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具体而言,通过考核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普及应用,以保障市场秩序;通过强化社会管理法律法规考核,助力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关注民生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以维护群众权益。
  评估体系演变的驱动因素
  一是法律功能演变视角下的驱动因素。社会发展初期,法律主要通过明确条文维护基本社会秩序,发挥规范功能。“一五”普法聚焦于农村和厂矿企业的“十法一例”等特定法规普及,提升人们的基本法律意识。随着社会进步和结构复杂化,法律功能从单纯规范向社会整合和文化传递等多功能转变。从“三五”普法起,考核延伸至地方立法保障、基层与行业依法治理,体现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能够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推动社会有序发展。“四五”普法后,考核内容扩展到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律六进”,反映法律的文化传递功能,塑造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从法社会学角度看,社会变迁推动法律功能演变。新的社会问题和需求促使法律调整和完善,普法考核内容的丰富正是对此的回应。例如,市场经济发展使经济法律关系复杂,考核需关注相关法规的普及应用,以保障市场秩序。普法考核内容从单一到多元是法律功能演变的必然,反映了社会对法律的新要求,体现了普法在推动法律功能实现和促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二是教育心理学视角下的驱动因素。社会发展促使公众法治意识觉醒,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层次显著提升。公众从早期对法律规定的简单知晓,转变为渴望深入理解法律原理,并在实际生活中熟练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这一转变源于其在经济活动、社会交往、权益维护等方面对法律指导的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考核评估体系发生相应演变。知晓法律法规是公民主动构建法治知识体系的基础,只有先接触和了解法律条文,公民才能进一步理解和思考法律背后的原理和价值。同时,公民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是重点关注的考核指标。公民对法治精神的认同需在学习和实践中逐步构建,如参与社区法治宣传活动可助其理解内涵并形成认同;法治实践参与度与之契合,参与法律志愿服务等活动能让公民运用知识、深化理解、塑造观念。另外,不同认知阶段的公民,如青少年和成年人,普法策略和考核标准应有所不同。这些指标设定符合公民学习规律,有利于提升法治素养、推动法治建设。
  三是政策过程理论视角下的驱动因素。政策过程理论强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是一个动态过程。提升普法工作质量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科学性要求精准把握普法规律,依据不同受众的特点设定考核指标,这符合政策制定需考虑实际情况的原则。实效性要求考核聚焦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以社会法治氛围的改善和公众依法办事能力的提升为衡量标准,避免形式主义,这与政策执行注重实际效果的要求相契合。可持续性促使考核评估体系具备动态调整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的需求,这体现了政策评估需不断反馈和改进的要求。此外,通过优化考核体系,可以激发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与创新精神,促使其合理配置普法资源,如将人力、物力、财力向高效普法方式倾斜。最终,实现全民法治素养的提升,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总之,我国普法考核评估体系经过长期演变,在考核内容、方式、主体和目标上持续发展,反映了时代需求与法治进步。在“八五”普法验收过程中,必须认识到演变背后的驱动因素,应将这些驱动因素融入“八五”普法验收评估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运用科学方法衡量成效,推动普法工作在新时代发挥积极作用,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程纪豪(报纸) 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