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与法社科学的异与同

2025-03-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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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教义学与法社科学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但它们又是互补的、辩证统一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认识的维度和方法的差异,也就是认识视窗(windows)和思维方式(thinking)的区别。
  第一,先要为二者正名,进行概念分析。法教义学不是“法教义”之学,我们历来不承认“法教义”这个概念,而是法的“教义学”,这里说的教义学实际上就是解释学,或者是西方哲学界和中国文学界所说的阐释学,这一点非常重要。法社科学,也不是“法社科”之学,而是关于法的“社科学”,也就是关于法的社会科学。
  第二,内在的法理与外在的法理这一思想可追溯至美国法学家帕特森(E.Patterson)的观点。帕特森将法的理论分为两类,一类是法的理论(theory of law),另一类是关于法的理论(theory about law)。这样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前者是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后者是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前者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后者研究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教义学实质上就是法的理论(theory of law),而法社科学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theory about law)。
  第三,法教义学就其方法论而言,它属于概念法学、分析法学的范畴,现在可以称为法律学,或者说是中国古代的律学演化,中国古代的律学是中国最传统最正统的法学的表现形式。如果法教义学能够回归到中国律学,那就可以产生出《唐律疏议》那样的经典。那么,法社科学就其方法论而言,非常接近法律社会学或者社会法学,它是法治学,因为它的研究不局限于规则,更主要的是研究规则生成的那些社会根源和规则运行中的社会规律。如果说法教义学聚焦法律体系的话,那么法社科学聚焦法治体系。所以,一个是法律学,另一个是法治学;一个是法律体系之学,另一个是法治体系之学。
  第四,就思维方式来讲,统属性思维与关联性思维分别对应法教义学与法社科学的思维方式。法教义学贴近统属性思维,而法社科学则贴近关联性思维。前者大体属于西方的理性主义,后者大体属于中国的经验主义。这两种思维方式完全可以形成中国式的法学新思维,既超越中国古代法学,也超越西方现代法学。
  第五,法教义学属于社会学家孔德所说的社会静力学,是维护和固定现有的法律秩序。一个社会若要建构稳定的秩序,必须依赖丰富且自洽的规则体系,法教义学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社科学属于社会动力学,在法和社会的关系上,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变革,致力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实际上就是致力于法的变革和发展。
  第六,总体而论,法教义学侧重于法的语义,法社科学侧重于法的意义。语义分析强调的是对概念本身的解释,意义分析则揭示概念所指向的事物的影响、功用和价值;语义所指向的是一个概念世界、逻辑世界,意义所指向的是一个价值世界、社会生活世界。
  第七,法教义学与法社科学之间的区别还在于对法的作用的认知。拉兹认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存在和规范作用,也总会有社会存在和社会作用。我认为,法教义学主要研究法的规范存在和规范作用,法社科学主要研究法的社会存在和社会作用;或者说,法教义学侧重法的规范存在和规范作用,法社科学侧重法的社会存在和社会作用。
  第八,法教义学处于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阶”,法社科学处于法学知识体系的“二阶”。所谓“一阶”和“二阶”,就是列宁《哲学笔记》里所讲的一级本质和二级本质。一阶、二阶的区分,只是学术分工的差别,无所谓高低贵贱,在某些问题上,一阶知识更重要,而在另一些问题上,二阶知识更重要。比如说,当事人有一个合同纠纷,问你怎么处理,这个时候你给对方讲的必定是法的一阶知识,不能跟对方讲契约自由、约定的权利比法律的权利更大、契约正义等法社科学的这套二阶知识;但是,当你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时候,你给他们讲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契约中的社会责任,这个时候,法社科学的知识就会很有用。没有法社科学的二阶知识,哪有法教义学一阶知识的生机和活力;没有法教义学的一阶知识,哪来法社科学二阶知识的锚定性和确定性。西南政法大学在教学实践中把法理学分为一阶、二阶:一阶讲概念、规则、法律体系;二阶讲理念、法治体系、法治中国建设等,给低年级学生讲一阶知识,给高年级学生讲二阶知识,这是符合认识规律的。
  以上是法教义学和法社科学之间的主要区别,当然,二者之间还具有诸多共同、相通之处。
  事实上,法教义学和法社科学同属法学学术共同体,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敌友关系,而是类似于军事演习中的“红军”和“蓝军”,有的时候“红军”作为进攻的一方、“蓝军”作为防守的一方,有的时候“蓝军”作为进攻的一方、“红军”作为防守的一方,双方可能把对方设想为自身的假想敌,但各自实际上都不是对方真正的敌人。它们作为法理学研究不可或缺的研究范式,是互补的、辩证统一的,它们二者统一的基础、统一的支点、统一的基石,主要有以下三个。
  首先,它们统一于法理。法理是法教义学和法社科学共同的底层逻辑,所谓底层逻辑,就是事物之中或是两个事物之间,那些普遍的、本质性的东西。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也好,法社科学也好,它们的底层逻辑都是法理,如果离开了法理,就没有资格称为“学”,不能称之为法的教义学,也不能称之为法的社科学,那就成了教义学和社会科学了。
  其次,它们统一于真理。真理是关于事物的规律性认识,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法社科学,都是要通过对法的研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形成真理性的判断,只有这样,它们才是科学。所谓科学,就是对规律的认识,对规律的认识所形成的结论就是真理。
  最后,它们统一于道理。道理就是法学世界观。我在研究法治轨道的过程中,曾对中国古代的“道”等概念进行过一些考察。《韩非子》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法教义学不能只研究法这一事物之成然(其然),法社科学也不能只研究法这一事物之所以然。法教义学与法社科学统一于道理,就是说,既要研究法这一事物之成然,也要研究法这一事物之所以然。只有这样,它们二者各自的局限和偏狭,才能够被彼此克服,它们二者统一于道,实际上就是统一于法学世界观。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法社科学,都必须回答法是什么、法为了什么、法如何运行等法学世界观(法的本体论)问题,也必然要受制于法学世界观的规范,这就是“道法两派”。
  法教义学和法社科学是法理学的双胞胎,或者说是并蒂双生花,二者来源于一个共同的母体,这个母体就是法理学,所以法教义学和法社科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基本上都出身于法理学或者对法理学很有兴趣和造诣的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者。法教义学研究者和法社科学研究者共同构筑了新时代法学学术共同体,是法理研究的车之两轮,共同前进在法理的轨道上,法理是二者共享的真理轨道。法教义学和法社科学,都信仰法理,都追求真理,都受制于道理。在中国哲学中,“本原”实际上是指万事万物的根本、根由和根源。王阳明曾说过:“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总之,法教义学的出路在法理,法社科学的本原在法理。“问渠哪得清如许”,法理就是那源头活水。
  (作者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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