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这充分彰显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我国的长久之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以基础性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市场主体发展权。以法治手段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权的实现,有助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稳致远。
民营企业发展权的
法治意涵
按照普遍的理解,市场主体发展权,即市场主体平等、自由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那么,民营企业的发展权的法治意涵就是民营企业平等、自由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第一,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准入市场。以民营企业发展权促进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准入市场,对于提升民营企业内生动力、明确民营企业战略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惯性,当下促进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即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公平性问题,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无法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应当在民营企业发展权的引领下切实在法律、规则和制度上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确保民营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平等展开竞争,享有平等地位和公平秩序,切实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在“以权利增动力”理念指引下为民营企业实现自由全面发展树立长远信心。民营企业发展权作为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自由参与经济活动并享有发展利益的民事权利,能够不断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在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生产要素使用、市场竞争、机会获取等方面意义重大。
第二,确保民营企业经营自由。在经营自由方面,民营企业发展权表现为民营企业自由选择营业范畴、营业内容、营业行为和获利方式的权能。也即民营企业进入市场和选择具体经营业务及范围时,不应当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应当具有同等参与机会和市场地位。具言之,一是“决策自由”。决策自由内部蕴含着民营企业的经济理性,民营企业有权自由选择具体投资取向、投资规模、利润分配等,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二是“行为自由”。行为自由实质上是民营企业通过交易行为、投资行为或者其他商事行为形成的一种多元化的社会状态。民营企业参与经营和竞争的行为选择不应被他人权利和国家各级权力不合理地限制。三是自主选择主营业务的自由。民营企业具有自身特定的经营优势和擅长业务,这是其发展的重要空间和基础,应当在民营企业发展权的指引下保障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主营业务,确保其业务自决权的实现。
第三,确保民营企业公平享有发展成果。平等享有发展成果是实现公平的基本价值追求,其核心理念在于保障发展带来的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与市场主体参与发展所付出的努力相对应,也即发展的投入应当与享有成果的程度相对应。民营企业的发展目标显然也在公平分配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民营企业应当享受整体社会和市场发展形成的经济收益及成果分配权利。从现实情况看,随着市场经济高质高效发展,民营企业主体规模逐步提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对于促进民营企业持续高效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民营企业发展权能够确保各类民营企业充分实现自身发展价值,不断汲取发展动力。反之,如果不能平等享有发展成果,势必导致民营企业发展动力匮乏,一系列经济发展连锁负面效应涌现,因此必须通过民营企业发展权确保民营企业发展行为、发展机会、发展成果分配的公平。
民营企业发展权的
法治实现
第一,明晰民营企业发展权的法律特性。民营企业发展权是指“民营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行为来达到自身所希望达成的规模和状态的一种权利”。进一步而言,民营企业发展权意指民营企业依法享有的发展权利,具有平等、自由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享有其发展利益的权利。从民营企业发展权法律特性而言,一是具有元权利属性。发展权属于权利主体最为根本的权利种类,是权利主体立足于社会的根本。民营企业发展权属于发展权的具体类型,衍生出市场准入、规范经营、平等竞争、参与分配等一系列子权利。二是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市场主体发展权的内容和涉及领域较为广泛,根据基本权利的内容,能够在具体的经营和竞争领域衍生出各类具体权能,具有综合性特征。三是具有专属性。民营企业发展权本质上是民营企业在市场上竞争、运营和寻求发展并达成自身经济目的的权利,无法被放弃、转让和继承,专属于民营企业所有。
第二,提升立法质效,完善民营企业发展权的规范体系。检视当前的法律规范体系,关于民营企业发展权的具体内容尚付阙如,应当进一步完善规范体系,有力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权的实现。一是应当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明确民营企业发展权的内涵,明晰民营企业发展权的行使条件,运用“列举+兜底”条款的模式明确民营企业发展权的侵害类型,强化侵权责任追责力度。二是贯彻因地制宜发展民营经济的理念,在法律规范的完善方面做到国家、地方层面相结合,各地应当结合民营企业发展实际细化民营企业发展权的实现机制。三是按照“急用先行”理念及时探索制定实现民营企业发展权的配套制度机制,织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网络,及时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供给。四是明晰民营企业发展权请求权。民营企业发展权请求权派生于民营企业发展权,发展的基本要义决定了这一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与市场主体发展权的其他权利内容、权能相比,市场主体发展权的请求权也具有独特的价值,应在法律规范予以细化和完善。
第三,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涉企执法,确保民营企业发展权有效实现。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环节,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动态化保障。执法部门在涉企执法领域中,应当重点关注民营企业发展权的实现,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现象,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探索建立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专项执法“正负面清单”公开制度,树立执法正反典型,使得执法成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护身符”而非“拦路虎”。总之,要坚持以民营企业发展权利制衡执法权力,为民营企业面对逾矩越界执法权力时提供有效的救济保障,在法治框架下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牢不可破的风险防护盾。
第四,助推民营企业发展权有效衔接涉外法治建设,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保驾护航。从国内视角来看,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巨大,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无尽机遇和无穷动力。同时,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格局的深度交融,民营企业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同样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故此,应当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有针对性地融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权的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涉外法律工具箱,有效应对“长臂管辖、单边主义、贸易保护”等阻碍发展的负面因素,为我国民营企业开洋拓海、迈向全球市场奠定坚实的涉外法治基础。
(作者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智慧法治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