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实践性与自主性的协调

2025-03-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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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笔者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提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质量的建议》中提到,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向全社会开放,入库案例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性、新颖性和社会关注性,首批入库案例总体质量较高。未来,要让更多摆事实、讲道理的判决入库,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质量。具体建议为,应编选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类型性案例,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多收集社会广泛关注但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有争议的类案,多收集“指向长远”、抗诉案件的裁判。
  收到全国人大转交的代表建议后,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对笔者的建议作出答复,对人民法院如何不断完善健全案例库建设运行相关工作机制、各项举措提出了详细设想,重点强调:第一,入库参考案例的质量是案例库建设的“生命线”。未来,在入库案例审查审核过程中,要注重编选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类型性案例,避免简单重复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确保入库案例的高质量。第二,直面法律争议问题,保证案例品质。入库案例重在发挥规则指引价值,不仅要满足“没有错”这个底线要求,还应当达到“有价值”的高质量标准。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过程中并没有为了追求稳妥而刻意选编没有争议、四平八稳的案例。相反,有些入库案例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但从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这个基本目标看,越是“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越是疑难、复杂、争议的问题,通过编发入库案例加以统一指导的价值越高。第三,注重规范引领,助推社会治理。好的案例应当指向未来,让公众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入库案例编选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例如,为确保正当防卫制度依法正确适用,30余件涉正当防卫的案例被收录入库。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意见中明确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空白罪名、案由,特别是尚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优先编写报送案例,以“求极致”的精神收录更多高质量参考案例,收录更多摆事实、讲道理的案例。
  笔者之所以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案例库建设工作充满期待,除了因为公正司法、阳光司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还因为作为刑法学研究者,笔者深信中国刑法学必须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复杂而生动的司法实践思考问题,从而增强理论的实践理性,在解决犯罪认定的难题过程中,保持理论自身的批判精神和反思能力,最终才能建构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而案例库建设的成就能够为刑法学研究提供极其重要、有效的支撑,从而实现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实践性与自主性的协调发展。
  必须承认,刑法学不是靠学者们坐在书斋里,通过想象和纯理论的论争发展起来的,仅依靠理论体系的自我推演,仅满足于理论体系逻辑圆满,很难建构有生命力的刑法理论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刑法学的自主性显著增强,其所思考的是与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犯罪困扰紧密关联、自成体系的中国刑法学,不再将中国刑法面对的实务难题与外国的问题同质化,也不照搬外国刑法理论或刑法条文生硬地解决中国的现实难题,而是注重考察现实问题的背景和制约因素,避免刑法理论过于体系化、形式化,更加重视提升刑法学的实践理性。
  这一理论转向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具有知识自主性的中国刑法学不仅要关注理论的演绎和体系的建构,还要特别关注对有价值的刑事司法实践的研究,考察公众对司法立场的认同程度。只有在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共同推动下,增强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理论的合理性通过真实案例才能经受住检验,刑法学才可能得到长远发展,才可能具备知识自主性。
  当下,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编选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和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有助于确保刑法学保持兼顾理论品性和实践智慧的特色。未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成效与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之间,一定存在正相关关系。
  除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我国每年数百万计的案例中还有很多不为人关注的疑难、复杂、新型案件。面对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刑法学者要善于从实务的立场出发,探究司法人员之所想,站在司法人员的立场审视裁判逻辑、判断其合理与否,从而大幅度提升我国刑法学的实践理性。
  刑法学者在具体分析裁判时,应当妥善把握以下几点。首先,要善于发现更多说理充分的好判决。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大量疑难案件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说理也非常充分,只是理论上对此发现和关注得还不够。因此,在进行判例研究时,需要及时发现司法裁判的合理之处,从而为建构具有实践理性的刑法理论奠定坚实基础。其次,要全面客观地看待裁判文书的观点,在尊重司法裁判的基础上展开学理分析。这意味着对相关判例进行研究,不是处处与司法“较劲”,不是为了批判而批判,刑事裁判文书的研究者要先能够换位思考,尝试站在法官的立场,循着法官的思路理解其思考路径。再次,要基于善意为某些结论正确的判决“补充”裁判理由。有些复杂案件的判决是依靠法官的规范直觉作出的,但是其说理存在欠缺。对于这类判决,研究者可以尝试站在法官的立场展开裁判理由,进而提炼、发展出对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换言之,研究者应当在理论上助裁判说理“一臂之力”,对这些理论难点分别进行阐释。如此建构的刑法学体系,不仅能够获得法官的认同,也能够助推理论的发展,还能够及时消除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误解,从而发挥刑法学者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最后,在面对某些判决时,还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过去的理论作出适度修正或变通的问题。从理论的视角看,司法实践中的某些作法未必合适,但当司法人员一直这样做出裁判的时候,理论上就需要“反躬自省”其有无必要作出某种程度的改变,进一步思考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对某些争议问题的解决,如果司法实践长期与理论相背离,其结论确实是错误的,理论上当然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批判。但有的案件,司法实践的一贯立场背后展示了法官的独特考量,而且其思考有一定道理,现有理论难以作出圆满解释,就会“倒逼”某些原创理论的形成,从而纠正之前通说的不当之处。如此一来,刑法学说就能够理解法官的判断并在这个基础上建构一整套理论来说服法官,指导或引导法官按照人民所认同的价值观进行裁判,裁判结论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这个意义上的刑法学和实践之间的有效对接才能实现,由此确立的刑法学实践理性、功能性思考就能够始终关注刑事裁判的动向,注重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并将刑事政策思想有效融入刑法体系,最终妥善处理处罚必要性和刑法公正性的关系。
  建构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除了要在问题性思考中增强实践理性,还必须保持刑法学自身的反思能力和批判精神,学者对判决的“照单全收”、绝对依赖会造成刑法研究的停滞。因此,不应当助长刑法学全面认可判决而失去独立思考精神的状况。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做法而言,值得反思的不当做法为数不少。例如,类推解释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共犯处罚范围广,结果加重犯成立相对容易,经济纠纷和犯罪界限没有厘清,如此等等,都值得刑法学者给予持续关注和批评,由此才能有效防止实务背离构成要件约束,违背刑法教义学基本逻辑作出裁判,才能有效避免刑罚打击范围扩大化,克服制造过多社会对立面的弊端,从而真正实现刑法谦抑性。
  综上所述,立足于实务动向,充分关注刑事裁判的动向尤其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最新进展,朝着完善理论体系的方向发力,确保刑法学从裁判中来、到裁判中去,刑法理论才能随时关注、思考哪些问题是中国司法上所特有的问题,并提出妥当或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实现刑法学知识体系实践性和自主性的内在统一,进而较为从容地致力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更加本土化且符合时代精神的刑法学。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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