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但未规定典权。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典期届满,出典人以原价回赎典物的权利。典权起源于南北朝时期,《关东风俗传》记载:“帖卖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钱还地还,依令听许。”宋代典权制度成熟,“先问亲邻”成为典权契约订立的必经程序。元代民间已形成“典卖田地契式”与“典卖(买)房屋契式”的固定格式。明清时期,在市民生活中存在大量典权,并有“租不如典”的共识。典权制度既满足了宗法伦理要求,又兼顾了契约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彰显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平正义观念,蕴含着利益平衡的法律智慧。在城镇房屋空置率高、许多农村房屋无人居住而出现坍塌风险的今天,典权制度可以为我们盘活闲置房屋等财产资源提供有益借鉴。
首先,“地不起租,银不起利”规则中蕴含着债权债务抵销的原理。
“地不起租,银不起利”是典权的特征之一。典权中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一是租佃行为,出典人将田宅转移给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二是借贷行为,典权人将钱财转移给出典人支配。租佃田宅产生租金,借贷钱财产生利息,二者在数额上相等。双方互负相同种类、相等数额的金钱债务,简化了履行过程、降低了履行成本,同时免除了对方的履行义务,产生了债权债务抵销的法律效果,即“租息相抵”。这避免了一方违约而相对方利益难以救济的问题。比如,典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未“原价回赎”典物,典期自然延长,而典期每延长一年,典权人就应向出典人支付一年的租金,出典人亦应向典权人支付一年的利息,如任意一方拒绝履行义务,则相对方可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由此,“地不起租,银不起利”规则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实现了公平正义,这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另外,通过“租息相抵”规则,出典人避免了高利贷陷阱,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社会痼疾。从这个角度来看,典权成为传统社会民间信贷融通中最为温和与稳健的形式。
其次,“原价回赎”运行机制充分保护了双方利益。
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原价回赎”是典权的另一个特征。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粹编》的“乾隆四十三年(1778)山阴县张恒一出戤湖田契”中,双方在契约中明确约定“其田仍不拘年限远近,原价回赎”。“原价回赎”既是出典人的权利,也是出典人的义务。典权期限届满,若典权标的物价格大幅下降,出典人可选择放弃回赎,此时典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出典人回赎典物。若典物价格上涨,出典人可依照原价回赎典物,这种制度安排充分保护了出典人的经济利益。在典期内,典权赋予出典人数次找价的权利,但这种找价是有限度的。从数额来看,出典人找价总额与原典价之和不得超过典物的实际价格,否则典权人有权拒绝出典人的找价。当找价与典价之和接近典物实际价格时,则出典人回赎典物的可能性变小,典权人相当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典物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典权运行规则充分保护了典权人的利益。
再次,灵活的典权期限既照顾到宗法利益,又降低了运行成本。
在实践中,典权期限灵活多变,既有三五年的短期约定,也有一二十年的中长期约定,还有五六十年,甚至九十九年超长期限的典期。同时,还存在大量不定期限的典权。这种灵活多变的期限约定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求。典期具有多重功能,较短期限的典权可以帮助出典人度过暂时困难,迅速恢复对典物的支配权,保全家族财产,满足了宗法伦理要求。中长期典期鼓励典权人向标的物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积极维修房屋,提高田地肥力,增加单亩产量,获得更大利益;也能使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依据“原价回赎”原则,以原价回赎到优质田宅。
中长期典权还能有效降低典权契约成本。每订立一次典权契约,都要耗费一定的金钱与时间。比如,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的《广东土地契约文书》中“咸丰六年(1856)邓尚典向刘世光立典田约”,双方“即日煮酒当众立下典约一纸”,同书“光绪八年(1882)张石成向胡家可立典田约”中,双方“现日煮酒杀牲”。典权契约中的代笔、中保也是有偿服务,进一步增加了订约成本。清代张五纬《未能信录》记载的一则案件中,代笔人自己有“一本代笔谢资收簿”,其中就记载某一日连收三家代笔费。此外,每一次典契的订立都是一个充分协商的过程,许多典权契约都有“请凭中说合”“当日三面言定(价钱)”等固定用语,充分说明协商过程消耗了大量时间成本。每一份典权契约都有其固定成本,如果典期延长,则每年平均固定成本减少。因此,当出典人短期内无法回赎典物时,典权双方都倾向于订立较长期限的典权,既省去反复订约的麻烦,还能降低典权运行成本。
最后,典权兼具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双重功能,为社会闲置资源重新利用提供新思路。
在典权存续期内,典权制度重在保护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典权人既可自己使用、收益典物,也可以将典物租佃他人,还可以将典物二次转典,形成新的典权,充分体现了典物的用益性能;典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随时可以原价回赎典物,典权人不得拒绝回赎请求,充分体现了典权的担保功能。典权在我国传统物权法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我国传统民法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制度。当今社会,典权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就城镇住房来说,随着商品房政策的不断推进,城镇商品房不断增加,一些人因为在外地工作,或者出国留学等原因,长期不使用房屋,但又不愿出售。房屋所有人若采用出租方式,则必须寻找租客,即使房屋顺利出租,还要定期收取房租、维修房屋,从而成为鸡肋。若采用典权方式,尤其设定中长期典权,上述问题都可迎刃而解。这样既可以避免定期收取租金的不便,还能省去租金起伏不定的难题,也避免了管理修缮等繁琐环节。同时,出典人还能融到一笔可观的周转资金,解决融资难问题。
总之,作为中国历史上一项传统的民法制度,典权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它能够适应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宗法文化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该制度平等保护了典权人与出典人的经济利益,形成了精巧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则,贯彻了公平公正理念,促进了社会生产。
(作者系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