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藩涂诏背后的法意

2025-02-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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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宪宗时,河东节度使王锷向内廷宦官贿赂千万,以求兼平章事。某日,中书接到皇帝密旨:“王锷可兼宰相,宜即拟来”,时任门下侍郎、同平章事的李藩面对密旨,提笔涂去“兼相”二字,并在旁书奏:“不可。”同任宰相的权德舆大惊失色,劝其另作奏状,被李藩以事急、无暇另奏为由加以拒绝,而王锷兼相一事最终作罢。
  涂诏的法律依据
  这并不是李藩第一次在诏敕上涂鸦。早在元和四年(809),李藩担任给事中时,见制敕有不妥之处,“遂于黄敕后批之”。《旧唐书》称李藩“性忠荩,事无不言”,这可以给李藩的胆大妄为提供一个注脚。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皇帝诏敕的驳正,正是唐代门下省特别是给事中的分内之事。唐初,给事中只对奏抄等上行文书具有驳正权。对于制敕,则大事覆奏,小事署敕颁行。唐太宗时,因不满中书、门下两省只知顺应圣意、做一些颁行文书之类的事情,下令两省对诏敕有不稳便之处,必须执言,给事中驳正权始针对诏敕。由于唐朝皇帝曾明令“灼然秘密不合彰露者,并令封状奏”(《令奏事仍进先状诏》),给事中有时需要采用封状的方式对诏敕进行驳正,这便是人们常说的封驳。如果在封驳的时候,一并将诏敕密封送还,就是所谓封还诏书。由于密封进状,其内容有时会出人意料。唐敬宗时,于敖任给事中,与其相善的知制诰庞严被贬为信州刺史,“黜诏下,敖封还诏书”,当时人们以为于敖必为庞严诉冤,“及驳奏出,乃是论庞严贬黜太轻,中外无不大噱”(《旧唐书》)。
  正是在这些事例的积累中,唐代给事中驳正诏敕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它与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合称为给、舍封驳,是唐宋之际政治权力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遵循故事或者遵循先例,而不是仅仅依据律令等制定法,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运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在遵循故事的过程中也不乏再创先例之举,就给事中驳正诏敕而言,最基本的方式还是执奏,也称论驳、驳奏,李藩批敕时属吏劝其“别连白纸”,涂诏时权德舆建议其“别作奏”,都是要其执奏的意思。对于诏书本身,至多不过是密封送还,而像李藩那样直接对诏书上下其手,确实是惊人的做法。据宋代沈括所言,古代卑者致书尊者,尊者只需在纸尾批语作答,人称“批反”,官府判词、诏书批答均属此类(《梦溪笔谈》),由此可见李藩“于黄敕后批之”是多么离谱的行为。
  至于李藩担任门下侍郎后的涂诏事件,更是震惊同僚。不过,单就“涂诏”而言,也不能说于法无据。因为门下省负责官员审核,对于五品以上制授官员,中书舍人起草进画后,须由门下省侍中、黄门侍郎、给事中署名,才能付外施行。根据开元十九年(731)四月朝廷发布的敕书,要求中书省对“加阶入三品”的官员,其授官制敕皇帝画可后,仍需送“门下省重加详覆”,对于驳正之处“便即落下墨涂讫”,而“于甲上具注事由”(《唐会要》)。如果门下省经过审核,发现官非其人的情况,可将制敕中相应内容以墨涂讫,同时在甲历即授官甲历,而不是制敕文本上申明事由,牒回中书省。从这一点来看,李藩在涂去“兼相”二字后再书“不可”二字仍是不当之举,否则也不会让宰相权德舆大惊失色。
  根据李藩的说法,涂诏之举洵属事急从权。自李藩创此先例,唐及以后各代,无人再敢继之。《新唐书》把“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视为给事中固有职权,但能为“涂归”提供实证的,也只有李藩一例而已。所谓“涂归”职权,既不见于《唐六典》,也未见于《旧唐书》,宋李昉取唐代故事编著《唐会要》,所载开元十九年及其建中四年敕书,虽然规定臣僚可以用涂墨的方式对诏敕予以驳正,但它们只适用于门下省审核制授官员的情况,对所有制敕是否均可采用此种驳正方式,还是一个待证的问题。若以此为依据,把“涂归”当作给事中的特有职权,则有过度解释之嫌。
  涂诏事真伪之辨
  耐人寻味的是,尽管《旧唐书》称赞李藩“批制敕有夕郎之风,涂御书见宰执之器”,但宋初编辑史书,多记录李藩批敕事,而略去涂诏事,如《唐会要》及《太平御览》,宋真宗时王钦若编辑的《册府元龟》,甚至连批敕事也一并略去,这应该不是一时的疏忽。神宗时司马光所著《资治通鉴》,便借崔铉之口,称李藩涂诏事为“不谙故事者之妄传,史官之谬记”。
  在《资治通鉴》中,王锷求相事出现过两次。一次是元和三年(808)九月,淮南节度使王锷入朝,厚赂宦官以求平章事,因翰林学士白居易执奏,求官未果。之所以司马光认定此次事发于元和三年,是依据白居易“论王锷欲除官事宜状”中所云“昨日裴均除平章事”及“五年诛求”等语。不过,裴均虽确于元和三年九月担任同平章事,但“昨日”也可以泛指过去的时间概念,未必指向确定日期。“五年诛求”之语,固然是指王锷在担任淮南节度使期间苛敛百姓,但这种批评也可能发生在王锷结束淮南节度任期数年之后,而未必申奏于其自淮南回朝之时。对照《旧唐书》,白居易谏阻宪宗“欲加河东王锷平章事”,是在其为元稹遭贬江陵府士曹参军数次进言之后,而元稹被贬江陵府士曹参军是在元和五年二月,则白居易谏阻加王锷平章事不可能发生在元和五年之前。元和五年以后王锷的职务变动包括同年十一月王锷移镇太原,担任太原尹、北都留守、河东节度使,以及元和九年九月加同平章事,后者与王锷求兼平章事显非一事,因此可以断定,王锷贿求兼宰相事应在其担任河东节度使,即元和五年十一月以后。另外,王锷除河东节度使时,兼任太原尹、北都留守,唐宋之际,留守一职是在天子巡守或亲征的情况下,命亲王或大臣总留守事。王锷甫任北都留守,谋求兼相也不能说全是非分之想,只不过手段拙劣而已。比较而言,王锷以河东节度使、北都留守的身份,比其以淮南节度使身份首次来朝便求兼宰相,看上去更为合理。
  《资治通鉴》中另一次出现兼相事即元和五年十一月,王锷被任命为河东节度使,因宦官收受贿赂,对王锷多有赞誉,宪宗遂命其兼平章事,因李藩、权德舆反对未果。王锷以河东节度使求兼平章事,在《旧唐书》李藩、权德舆、白居易各传均可得以验证。唯对李藩涂诏事,司马光在“考异”中借崔铉之说提出质疑。其一,既是密旨,大臣果有异议即“宜拟状中陈论”,不该以笔涂诏;其二,朝廷降白麻制书任用官员,若商量于中书门下,须“前一日进文书,然后付翰林草麻”,李藩所言“出今日,便不可止”,被崔铉斥为“尤为疏阔”,是史官曲笔以成就李藩直名(《唐会要》)。
  然而,仅据上述两点,便将李藩涂诏事视为史官谬记,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李藩确实应该以朝臣通常采用的执奏方式对密旨提出异议,但以李藩的个人风格,在担任给事中时既然敢对黄敕下手,则拜相后的涂诏也算不上是更加出格的举动,更何况依据开元十九年敕书,门下省是可以用涂墨的方式对授官制敕加以驳正,而李藩所涂,不过是密旨。其次,据《容斋随笔》:“中书舍人所承受词头,自唐至本朝,皆只就省中起草付吏,逮于告命之成,皆未尝越日,故其职为难”,由此可知李藩“出今日,便不可止”的说法并非夸大其词。崔铉所说的中书门下“前一日进文书”,指的是词头形成之前的程序,李藩、权德舆收到密旨“王锷可兼宰相,宜即拟来”,显然宪宗心意已决,只将词头交宰相付官草制,并没有和中书门下商量的意思,也正因如此,李藩才用涂诏的方式予以驳正。
  李藩涂诏之举,尽管因为惊世骇俗,一些史学家对其真实性存在疑问,但门下省给事中以执奏、封驳等方式对诏敕的驳正权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唐宋时期王言之制的一部分,它们构成了对皇帝行使权力的某种制约,这是人们在考察中国传统政法体制时容易忽略的地方。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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