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全球网络犯罪治理新篇章

2025-02-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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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4日,第79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是第一份由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引领推动形成的、在网络领域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全球性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主动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新秩序建构、提升中国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成果。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犯罪手段的深度融合,强化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重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欧盟和美国等在21世纪初制定的《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布约》)。作为最早出台的区域性网络犯罪专门公约,《布约》在全球范围内影响广泛。然而,由于《布约》立足于特定国家和区域的立法价值、制度框架,其相对封闭的特点无法兼顾非成员国的制度生态和规则体系,一定程度上导致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失衡。

  有鉴于此,中国始终倡导在联合国框架内建立全球性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以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犯罪治理特点和需求,并促进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201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第74/247号决议,正式启动《公约》谈判进程。在广泛征求和吸收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公约》在2024年8月顺利在特委会层面通过。

  《公约》内容和特点

  《公约》全文共有九章68个条文,核心内容包括刑事定罪、程序措施和国际合作三个部分。刑事定罪部分涵盖了针对网络信息系统、数据等实施的典型网络犯罪,同时也关注到传统犯罪网络化的问题。此外,针对网络犯罪链条化的特征,《公约》将洗钱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程序措施部分旨在丰富各国打击网络犯罪的程序性工具,相关措施不仅适用于《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还可以拓展至任何涉及收集电子证据的犯罪。国际合作部分旨在调和各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实践做法,除传统的刑事司法协助以外,《公约》要求缔约国指定24/7的全天候联络点,从而为《公约》确立的犯罪追诉活动提供即时帮助。

  《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尊重主权原则。《公约》强调国际合作中的互惠原则和平等原则,明确要求在跨境执法和数据获取时必须获得相关国家的同意。二是全球性与包容性。《公约》是由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共同参与讨论和制定,具有更广泛的全球代表性。三是协商性与多元视角。《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吸纳了包括发展中国家、技术公司和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多方意见。四是重视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约》强调在人权框架内开展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明确要求各国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基本自由。五是支持发展中国家打击犯罪。《公约》明确规定了针对发展中国家在打击网络犯罪过程中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六是灵活性与动态调适。《公约》设立了缔约国会议机制,确保各国能够及时评估和调整《公约》的相关条款。同时,各国还同意在《公约》谈成两年后启动关于增加定罪的附加议定书谈判。

  我国面临后续工作

  尽管《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全球网络犯罪治理合作迈出了关键一步,但要确保其有效实施,我国仍需完成一系列后续工作。

  第一,调适国内法律制度。《公约》文本与我国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异较大。当前我国正在启动《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订,与《公约》的制度衔接应当纳入此次修订的任务之中。第二,完善和落实国际合作机制。我国应尽快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跨国网络犯罪事件时能够迅速共享信息和协同执法;明确跨境电子证据取证的具体规则,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的执法困难;建立定期的多边或双边会议机制,促进各国在网络犯罪防范与打击上的经验交流与合作。第三,推动能力建设与技术援助。我国应当在国际技术援助框架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通过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工具、针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网络安全能力和犯罪预防能力。第四,强化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我国通过编纂《民法典》、制定《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建立起了个人信息等数字权益的保障体系,接下来应当将数字权益保障融入刑事司法,确保网络犯罪打击工作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进行。第五,建立动态的公约跟踪和评估机制。我国可组织多方利益相关者组成《公约》研究团队,定期审查和修订《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及时调整国内法律和国际合作策略,并充分利用缔约国会议等《公约》机制,持续向国际社会输出中国网络犯罪治理经验。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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