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保障

2025-01-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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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农民合作社在提升组织内部人员减贫韧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实践过程中,农民合作社普遍面临着资源匮乏、不规范运行、法律制度缺位等困境,需要政府及时规范引导和给予支持,更好地发挥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作用。
  蓬勃壮大的合作社网络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程中,合作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种经济模式具有民主决策、自治管理、共同劳动、利益共享等特点。整合农村资源,分散的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可以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土地资源的集中规划可以实现规模化生产,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户经济收入,合作社本身也能够提升社员的抗风险能力。合作社的功能不局限于经济领域,其社会功能也日益凸显,在增强农户的民主参与意识、提升社会信任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基本情况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系统基层社数量已达37652个,乡镇覆盖率为95%,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进一步深化中,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村合作医疗、土地流转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在实践中也逐渐发展起来。数量庞大的合作社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的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了广泛的服务和支持。合作社数量增长不仅反映了合作经济在中国农村地区的普及程度,也表明了农民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可和支持程度的提升。在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农村合作经济也从生产领域拓展到其他领域,合作社发展出了更多类型,包括扶贫类、粮食规模生产类、农产品加工销售类等。这种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了重要基础,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合作经济体系,提升了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益。然而,中国农民合作社在实践过程中的强劲发展势头也只在数量上有所体现,就发展质量而言,还存在着改善和提高的空间。
  数量多但发展质量欠佳
  尽管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较多,但多数合作社发展效益不佳。一方面,合作社中存在着大量的“空壳社”“伪合作社”,即注册了但缺乏实质经营活动或者没有农户参与实质经营的合作社,以及假借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补贴的合作社。另一方面,即便是真正在运行的合作社,大多也局限在本乡镇内发展,没有形成跨区域的大型合作社,这阻碍了合作经济的发展,也没有形成农业纵向一体化发展。合作社整体经营能力偏弱,成员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也就难以真正促进社内农户的增收。
  一是发展资源匮乏。实践中,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普遍面临专业人才匮乏、资金筹措困难等突出难题。很多农民合作社以现有条件不能吸引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参与其中,组织者和参与者缺乏实践经验、市场开拓能力和长远发展眼光,难以满足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同时,处于成长期的农民合作社由于盈利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差,很难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缺乏会阻碍合作社有效开展业务活动,拓宽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规模。人才匮乏、资金短缺制约了农民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规范程度有待提高。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民主管理、互帮互助、利益共享的原则是合作社正确发挥作用的前提。各地实际存在的农民合作社中依靠“能人”“大户”发展起来的占大多数,在大户控股或能人治理的合作社中,主要依靠股权集中或个人权威经营运转,盈余分配方式偏向于大股东,社内成员之间的分化较严重,普通社员农户应有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参与积极性降低,合作社的合作原则被弱化而逐步走向资本化,难以建立起与农户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是配套法律制度缺位。我国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是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然而,该法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形式,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全国层面的法律。在实践发展中,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发展在基本的组织和运行规范上有所欠缺,只能依靠各类变动性较强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法律制度缺位导致了合作经济发展的制度供给不足,在实践中遭遇的发展困境将更加恶化。
  四是合作社之间联系较弱。合作社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联合的观念,都试图独立获取资源,而忽视了通过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可能性。这导致合作社之间缺乏联系,阻碍了合作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发挥作用。
  推动合作社提质增效
  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的乡村经济组织之一,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有效组织形式。为更好促进合作经济在实践中的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提升农户的减贫韧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的积极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规范管理。处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空壳社”“伪合作社”,对现有合作社进行规范管理。首先,按照合作社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对有异常情形的合作社进行分类处理,对不规范和经营不善的,进行指导提升;其次,对违法违规骗取政策补贴、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依法依规处置;最后,对无实质经营的,畅通合作社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实行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同时,规范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遵循成员服务、民主控制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合作社理事长的培训,提高其对合作社盈余性质的认识,严格执行盈余分配的三个法定标准,落实票据使用、账务处理流程、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合作社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把农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通过政府奖励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并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贷支持,引导其规范发展。地方政府加强对合作社的人才政策支持,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加大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育,依托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同时,也要注意技术类、营销类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育。
  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一部关于所有类型合作社都适用的法律。同时,应考虑实践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新型农业合作化方式,在政策设计中留出一定的空间。在国家层面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后,各地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将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
  鼓励联合发展。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通过弱者联合,改变农民在市场上单打独斗的局面。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发展也能够使资源要素实现有机整合,发挥各家合作社的特长和优势,解决单个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小、散、弱以及融资难等诸多瓶颈。鼓励支持“联合社”“三社融合”的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鼓励生产、信用、供销等不同领域的合作社之间通过融合发展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能力。以互联网为虚拟载体、农民合作社为实际载体,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农村物流快速发展,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升级,顺利实现合作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和发展。
  (作者系安徽财经大学城乡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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