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当前,随着大流动、大融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形成,我国民族工作的主体、对象、内容等已发生深刻变化。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进步,也需要放在区域协调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背景下去思考。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面临新的法制保障需求。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能够体现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法制体系的历史脉络
有着新中国建国大纲之称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各民族要“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加速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成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主题,民族团结进步法制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就“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帮助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权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内容。尤其是在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部分,用了大量篇幅就国家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事业等进行了规定。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两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大量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相关内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明确了针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的惩治措施。在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中,民族团结进步也是重要内容。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运用专门地方立法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越来越多。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日趋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法制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深刻变化及其立法需求
立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适用空间、时代背景,并非纯粹的自创生的形式逻辑系统。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往往由其调整对象而定。调整对象的具体特征,则受制于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经济条件、社会结构,甚至是族裔和人口分布等因素。正因如此,随着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等基础条件的变化,我国社会也产生了新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需求。
首先,从“大散居、小聚居”到“大流动、大融居”。就民族团结进步法制体系而言,首先需要回应的是我国从“大散居、小聚居”到“大流动、大融居”民族人口分布格局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正是这样一种大流动、大融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新特点,导致了“以往民族工作所依赖的区域格局、人口构成、民族分布等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民族工作的对象正在从民族地区扩展到中东部地区,从农牧区扩展到城市,从聚居地区的常住少数民族人口扩展到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种“大流动、大融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促使新时代民族事务工作主体、对象、内容等面临更新。因此,要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不同民族的人们在更广泛的地域中实现着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在各方面联结互动为一个整体”,推动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事业。在大流动、大融居背景下,如何以法治方式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成为我们思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其次,主动融入区域协调发展大格局。在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背景下,人口流动不仅促成了“大流动、大融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新格局,而且进一步促进了生产要素、信息数据等跨区域流动,民族地区的高质量发展需要考虑上述因素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市场经济是流动、连接的经济,因为这种流动和连接,必须协同考虑各区域发展。区域的意义和未来,也需要放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进行定义。因此,在“区域连接”的时代,民族地区的高质量发展,也需要主动融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格局才能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如何以法治的方式,保障民族地区更好地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成为我们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制体系高质量发展时必须面对的主题。
在地方层面,已有部分省、自治区意识到,主动融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全国统一大市场格局对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其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立法中,不但设专章规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且就融入相关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做出了明确宣示。在全国层面,如何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地区主动融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全面统一大市场格局,便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主题。同时,在立法上如何与时俱进、提升区域协同合作、协调发展水平,在对口支援、东西协作、经济互嵌等方面如何给予更为有效的法制保障,也是以法制引领民族地区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回应的内容。回应上述时代发展需求,唯有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才能更好地发挥法的规范、引导、保障功能,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最后,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进步”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而言,其制度设计所依赖的地理基础,是大流动、大融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其面对的经济社会背景,是区域协调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样一种超越区划意义上的“区域连接”。因此,相关立法必须处理诸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全国发展大局、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城市相互嵌入型社区环境与社会结构建设、全国范围内各民族经济社会文化全方位的交往交流交融等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点难点命题。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关立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核心战略中承担的地位,则为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制度逻辑链条奠定了关键一环。针对新时代民族事务面临的风险、挑战和契机,需要顺应时代发展的立法需求,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及时稳慎地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法制体系。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