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既是全球现实危机又是长期挑战,人类社会正从多方面寻求解决方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欧盟作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成员,除了利用多边和双边的渠道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近年来,其以推行“有效的多边主义”为由,频繁出台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气候变化立法。单边立法被欧盟锚定为参与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载体,正在成为欧盟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全面而客观地认识欧盟气候变化立法的这一新动向,有助于清晰洞察我国当前在全球气候变化多方共治格局下所处的环境,从而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推进多边主义气候变化解决方案,在气候变化规则制定和多边合作中更好地贡献中国智慧。
欧盟单边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特征
第一,具有明确的域外效力。这些法令虽是欧盟制定的自主性单边立法措施,但具有明确域外适用的立法目标。因此,气候变化单边立法不需要欧盟法院通过扩张性解释来赋予其域外效力,其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欧盟成员国地域内的行为,还包括欧盟成员国地域外的行为和情况。通过这种域外性,欧盟以外的经济体都会受到欧盟气候变化标准的影响。
第二,追求外部气候变化目标。欧盟制定的绝大多数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立法追求的目标都是对内的,例如,欧盟竞争立法的域外适用追求的是保护欧盟内的市场竞争,欧盟金融立法的域外适用追求的是维护欧盟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这些不同的是,欧盟气候变化单边立法的域外适用明显追求外部气候变化目标或全球气候变化目标。
第三,单边气候变化立法的域外适用与市场准入捆绑起来。相比多边国际气候变化条约开放性的义务特征,欧盟的单边立法借助市场的力量促使第三国市场经营者遵守气候变化标准或敦促第三国政府采取和欧盟立法措施趋同的立法。欧盟利用统一大市场这一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为相关产业制定气候变化规则。这种将气候变化标准与市场准入相结合的模式具有强制和劝说双重特点:一方面不遵守气候变化标准就会被拒之欧盟市场之外,另一方面鼓励第三国和欧盟合作,协同立法措施。与国际气候变化多边条约松散的执行机制相比,客观地说,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气候变化标准的执行力度。从全球气候变化标准设置的角度来看,欧盟所拥有的统一大市场是维护全球气候变化标准的重要力量。
立法的内在驱动力
一方面,欧盟多年来在气候变化领域展现积极姿态,树立了“气候政策先锋”的形象。欧盟不断提升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希望欧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碳中和的大洲。欧盟认为《巴黎协定》执行机制向“自下而上”模式的转变,由此产生的灵活性赋予各个成员方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相比欧盟,其他成员方在减排义务方面“雄心不足”,自己有义务实行“通过自身的模范作用来引领”战略,发挥其典范的力量和“先动优势”,以带动其他成员方向欧盟看齐。
2019年欧盟制定的“欧洲绿色新政”指出,“作为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欧盟能够制定适用于全球价值链的标准”;“欧盟能够运用它的影响力、专业技能和金融资源来动员其邻国和伙伴国加入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来”。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欧盟为了提高全球环境气候治理效能强烈的“向外看”的政治意愿,看到欧盟赋予自身的天然的“使命感”。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这种自我认知推动着欧盟采取各种行动朝着这一方向努力。
另一方面,欧盟希望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提高欧盟产业的全球竞争力。一般来说,一国产品会因气候变化政策宽松而更具竞争优势。对于气候变化标准严苛的欧盟来说,需要极力避免这一后果的产生。在“欧洲绿色新政”中,欧盟认识到在追求环境政策目标时有必要保持供应链的安全和竞争力。这意味着要在保持欧盟的竞争力和环境保护价值之间做出平衡。在存在张力的两者之间,寻求公平竞争是欧盟处理两者关系的方式。因此,环境保护的标准要适用于在欧盟外生产的产品和服务。这可能是欧盟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气候变化立法的最大动力。在单边立法中,通过给第三国施加气候保护标准的市场准入条件使得欧盟的企业能够与境外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以维护欧盟产业的竞争力。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集体性崛起,欧盟的竞争力焦虑与日俱增。2024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竞争力的未来》,重点关注可持续竞争力、经济安全、开放的战略自主权以及公平竞争。2024年11月8日,欧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了《布达佩斯宣言》。该宣言把提升竞争力作为欧盟未来工作的重点。随着绿色产业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领域,单边气候变化的域外适用将是维护欧盟产业竞争力的有力方式。
对外部气候变化治理的多元影响
一方面,对第三国企业或行业以及气候政策施加影响。根据欧盟单边气候变化立法所设置的市场准入条件针对的主体不同,我们可以将其立法分为两类:对第三国的经济主体,包括单个的企业和某一行业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和从国家层面对第三国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这两类不同的立法措施对第三国的气候变化影响程度是有差异的。第三国的市场经营者如果想和欧盟的企业做贸易就必须改变经营行为以符合欧盟的标准。第三国的产业很可能会改变其整个商业实践,即便是其产品并不销售或不是全部销售到欧盟市场。在欧盟单边气候变化立法中还有一部分立法把市场准入条件和第三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联系在一起。为此,欧盟委员会要对第三国的气候变化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如果第三国制定了相关的立法措施或是被认为存在类似于欧盟的规制,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进入欧盟市场。如果欧盟委员会做出了相反的认定,即便某一产品在事实上是符合欧盟标准的,也会被欧盟拒之门外。欧盟通过这样的立法技术,希望能够对第三国的气候变化政策选择施加压力,倒逼第三国对本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和欧盟的标准趋同。
另一方面,以单边方式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朝着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欧盟通过单边的形式追求在多边气候治理层面不能达到的目标。在以“减排责任分配”为核心的多边治理体系中,欧盟所不能实现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单边立法的形式得以表达并通过市场的力量加以实施,从而对多边气候变化规制施加影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基石。该原则界定了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基本特征,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但其贡献理应存在差异性,这是由于它们对当前的气候变化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并且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有显著不同。“共区原则”的核心是区别对待,使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实现实质平等。但自2009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这一原则的解读和适用一直存在着分歧。欧盟在历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主张以“当代的和动态的方式”对这一原则进行解读。欧盟认为,新兴国家尤其是中国,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和能力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通过重新解读和适用该原则,来推动制定新的规则并建立一个全新的气候机制。欧盟的诉求实际上是试图改造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中那些更多体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部分,为自身创造更有利的竞争环境。欧盟在许多单边气候变化立法中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方法而是对域外的行为体进行“一刀切”,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转嫁责任的方式来缓解气候治理对欧盟本土产业造成的冲击,本质上是拒绝“共区原则”。从欧盟的单边气候变化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并不认同当前的气候变化治理成本的分配格局,因此尝试通过单边的方式向其他参与方转移治理成本,在提升其他行为体参与度的同时,为自身在气候变化治理过程中“减负”。欧盟使用这样比较隐蔽的手段为自身创造更有利的竞争环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