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物到社会:潘光旦的家庭观

2024-12-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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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于世代崇尚读书、学风勤勉的小康家庭,潘光旦自幼在父亲的教导下读书,受母亲的教诲学习为人。后来父亲早逝,母亲沈恩佩带孩子们逃难时只带了四箱书,舍了金银细软。母亲的克勤克俭、知书达理、性格坚强、处事通达,培养了他温良恭俭又宽厚的性格。在婚姻中,他和夫人赵瑞云不仅共同经历了抗战时期的艰难岁月,也经历了家庭内部的困境磨难,始终风雨同舟、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三十二载后,赵瑞云因病去世,潘光旦颇受打击,在日记中多次表达对爱人的思念。作为父亲,他关心孩子们的成长,在孩子们小的时候纠正其写字姿势,还为大女儿乃穟订制一只“乃穟习字”墨盒。他还多次给远在外地的女儿潘乃谷发去署名阿爹的信件,关心其思想上的成长,交流家中事务,嘱咐她注意身体,劳逸结合:“你也早点回来吧,暑期闷热,休息也是要紧的。”
  这种在家庭中的经验,深深地影响了潘光旦的学术实践,尤其是他的家庭观。在他的学术版图中,家庭研究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他的家庭观不仅与其种族优生的学术关切息息相关,还在与性别平等等思潮的辩论中日趋成熟,是其社会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重新检视潘光旦的家庭观亦可为当下的社会建设、妇女运动和个体的安所遂生提供启示。
  家庭的生物演化起源与功能
  受赫胥黎《自由教育论》及《人类的由来》等著作的影响,继承孔德有关人类演化与历史观念,潘光旦认为,家庭的产生是生物社会演化的结果。生物演化阶梯中有一个原则,物种的生育数量和速度与其在演化阶梯中的位置成反比,对于人类这样的高级物种,需要亲体具有很强的养护子女的能力,才能保障物种安全与绵延。家庭就是这样一个组织:“家庭者无他,幼体养护力一种有组织之表示而已。”从种族竞争来看,家庭(而非个人)也是生物求存竞进的单位。可以说,家庭作为文化社会组织的中心,是有社会效用的,体现了人类的组织力与社会性。
  家庭的社会功能除了种族绵延,还在于为社会培养具有仁心的个体,以此为开端培育具有情感的社会。家庭是培育同情心“最良善之场所”,同时,“自亲子之爱,兄弟之爱,推而为戚族之爱,邦人之爱,由近而远,由亲而疏:此同情心发展之自然程序也。重家庭之制,即所以慎同情心活动之始”。在1947年的《家制与政体》一文中,他提出,家庭是一切社会生活的滥觞处,也是社会生活的雏形,并分析了不同家庭类型对于社会政治的影响。他还指出,家的形成早于国的形成,家制是政体形成的重要因缘之一。
  借助优生学原理,潘光旦从人类前途命运的角度,强调重视家庭过去和未来的社会价值与种族价值,要求保全家庭。在他看来,过去,人们没有认识到家庭的种族价值,家庭的价值贡献主要在社会秩序方面,“家庭完整则社会安全,家庭破碎则社会凌乱”。今后,还需重视家庭对社会进步的贡献,因为“人文之进步系乎人才,而人才之产生系乎遗传,系乎选择”。
  折中的家庭制度与家庭功能
  出于重视家庭、保全家庭的价值观,潘光旦反对废除家庭制度,也反对小家庭制度,提出折中家制,又叫适中家制。
  民国时期,毁家说一时兴盛。在潘光旦看来,废除家庭制度的说法是文明化进程中对家庭择种留良这一原始功能遮蔽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家庭在子女之养护功能之外,又发生其他经济的、政治的、宗教的等种种效用,且其重要或作畸形之发展,足以掩蔽原始之效用而有余”。应以家庭原始功能——维持种族之长久治安与演进——来考量家庭制度的意义,因其关涉一个时代的社群生活,更涉及子孙后代的社群生活,“一种社会组织之责任,恐无有大于此者”。
  潘光旦也反对西方的小家庭制度。他认为,从大家庭到小家庭,并不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家庭发展的必然归宿未必是小家庭的建立。家庭是种族精神与血统绵延的组织,具有“瞻前顾后”、承上启下的功能:从横断空间来看,家庭是对个人与社会这两个极端的居间调节;从纵向时间来看,家庭上承种族血统之源,下起种族血统之流。西方小家庭断绝了种族绵延不绝之至意,其制度依据不是强调极端利己的个人主义,就是极端利他的主义。他自己与夫人先后孕育过7个孩子,在养与教中咂摸着人生况味。
  他所赞成的折中家制能在二者之间取中,既不绝对利己,也不绝对利他,不仅有利于育儿,还有利于养老。“主张适中之家庭制之人,以为家庭应容纳老、壮、幼三辈,以家庭私养为通例,而以国家公养为例外也。”在潘光旦看来,家庭、社会、国家都对儿童的生养教卫有着不可旁贷的责任,但直接的、大部分的责任应属于家庭,而间接的小部分的责任则属于国家和社会,需要尽量维持家庭保养的原则。小家庭也解决不了鳏寡老人问题。老无所养是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解决的一个矛盾,养老院不能解决老人问题,安老的场所还是应该家庭化。从养老和育幼两个角度来看,中国传统家庭制度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在1927年的问卷调查中,赞成大家庭制的不到三成,赞成欧美小家庭制的占四成,作为一种妥协,他也便取了折中家制的意思。
  此外,他赞成一夫一妻制度,即单婚制。历史地看,“自从有婚姻制度以来,在实质上人类是一直维持着一夫一妻制的精神与方式的”。婚姻的中心功能是抚养与教育子女,而一夫一妻制是一切婚制之中最能发挥这种功能的。从情感满足来看,“一男一女之情绪生活最醇厚,一夫一妇之家庭最和乐”。
  基于情感的家庭关系与家庭分工
  1947年3月29日,他在日记中写道:“助谷儿订笔记本。率和、谷两儿至园中闲步。”类似照顾子女和孙辈的活动,他总是甘之如饴。潘光旦强调基于情感的家庭关系。实际上,他是在反思西方权利义务说的基础上讨论家庭关系问题的。他认为,西方的社会伦理基本概念是责任、义务与权利,“权利义务之说,如适用之于一般社群生活,尚无大害,如行之于家庭分子之间,则颇有难堪者”。因此,他同梁启超一样,反对将人权观念引入社会组织中最简单、最密切者如父子夫妇相互之关系。在他看来,中国的父母“以儿女之事为一己之事,为一己欲望之一部分,对于子女应为之事,每称之自愿;反过来,子女奉养父母、父母受子女奉养,也不从责任或权利观如说”。因此,“昔日国人家庭分子间之关系,大率出乎情感之自然流露,而无须乎哲学观念为之烘托”。
  潘光旦关于实现家庭功能中的家庭分工之论说最有争议也是他花了较多笔墨与当时性别平等者讨论的内容。在有关优生与家庭的文章中,他认为相关任务“国家与父亲固然脱不了很重要的干系,但主要的责任终究是在家庭与做母亲的妇女的肩膀上”。他也的确希望,一切“优强秀异”的妇女走上一条婚姻生育与教养子女的路。不过,在与张敬的《知识界妇女的自白》、林同济的《优生与民族》、陈佩兰的《妇女与儿童抑父母与儿童》等文讨论时,他表示自己没有把生、养、教的责任完全推到妇女身上,更无意把不负这种责任的罪过全部归给妇女,而认为男子可以置身事外。他不反对女性凭她们的兴趣与精力兼筹并顾参与社会事业或文化事业,但也希望妇女运动者“运动不忘生育”“生育不忘运动”。潘光旦自己在家庭中亦不遵循严格的性别分工。
  “循序改进”的家庭变迁
  潘光旦认同家庭制度是可以改变的。“家庭之为社会制度,设组织完善而精神健可,至无懈可击之程度,则自不成问题。反之,若已腐朽不堪,有百弊而无一利,则亦不成问题,直推翻之而已。”1944年在《妇女问题的一个总答复》一文中,他承认传统的家庭中存在女性于妻母之外没有别的地位、男性优势地位、双重性道德等现象,这也赋予了家庭革命的必要性。不过,他仍强调要承认生物分化和社会分工,只是要维持均势不绝对的社会分工,以“循序改进”的态度与志愿改革家庭,最终使家庭、社会、文化、民族的生活转进一个更和谐、更高明的境界。
  上述诸种对家庭的态度,亦表现于他乐见人成婚配对,多次参加亲友、同仁、学生等的婚礼,并时常作诗助兴。例如,1947年4月9日,他为朋友结婚30周年作诗,云:“兴来更有双栖乐,檀板珠喉曲曲新。”用“双栖乐”来评价婚姻的意义,足可以说明他对家庭充满信念。
  “为了个人人格的健全发展,为了社会秩序的维持,为了子女的教养,为了民族的绵延,我们无往而不需要家庭”,是最能概括潘光旦对家庭态度的一句话。这种态度既来自其在家庭生活中的温情经验,也有其所受“旧学”的影响,同样得西方演化论、生物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理论的支持,在今天也值得学界认真对待。他对家庭制度有信心,但也接受与时俱进的改进,期冀着家庭在个体培育和种族繁荣中发挥作用,言之谆谆、意之殷殷,值得教育和社会运动等各领域用心体会。
  (作者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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