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园区是高端科教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实施特殊经济政策和治理模式的一个特定区域。中国各地的高科技园区类型、规模不一,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但在物理空间上,往往都从传统的乡村田园起步,形成现代产业园,再发展为高科技园区。这一过程伴随着物理空间的变化,并由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带来人类居住形态与社会组织形态变化,必然引起所在空间由传统的区域管理向现代复杂的社会治理转型。
高科技园区的独特功能,使其治理具有不同于其他城乡区域治理的特点,内含着治理创新的轨迹和逻辑。高科技园区以治理创新驱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也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以实现高科技园区更高质量发展。
从空间管理向以人为核心的社会治理转型。高科技园区治理并非简单的物质空间管理,而是以推进产业和技术发展为重要内容的治理。高科技园区治理任务从早先的经济增长管理为主,逐渐转向更多社会问题的处理。从招商引资、发展新兴产业起步,高科技园区发展带来资本、产业、技术集聚,并由此引起人口和人才集聚,转而演变为功能高度综合的现代化新城。换言之,高科技园区发展到一定阶段,已非单一的产业园区。例如,苏州工业园区原先只是一个由若干分散的居民点所构成的乡村区域,经国家政策支持和中外合作开发建设,逐步形成为一个非农产业占主导地位的工业园区,并由产业和人口集聚而发展为现代化新城。这样的高科技园区,作为一个新兴的城镇化区域,不仅拥有作为产业园区的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功能,而且拥有更多社会功能,有一系列民生和社会管理问题需要解决。由此,治理转型尤其是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趋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已成为新时代高科技园区的新使命。高科技园区要实现其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目标,决定性因素是人。高科技园区治理应以技术与产业发展需要的环境优化为重点,推进治理现代化,实施以人为核心的社会治理。高科技园区在发展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利益诉求走向多样化,各种社会问题愈趋突出,社会矛盾交织多发。应提升以人为核心的社会治理能力,以适应越来越多各种人口的多样化需要,着力解决人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安全和健康需求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从单一的社会矛盾处理向主动的公共服务转型。社会治理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基于社会稳定需要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和公共安全治理,是高科技园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的解决,要发挥好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调解组织作用,尤其是要发挥好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同时发挥好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运用好“枫桥经验”,建立健全一支“金牌”调解员队伍,推进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
但高科技园区社会治理并不能局限于被动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而应向主动提供各类能满足居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种主动的社会治理,不仅要创设满足居民基本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而且要基于高科技园区招引科技人才、创新人才需要,扩大各种能更好满足人才就医、居住、子女教育等领域关键需求且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与公共服务有序衔接的高品质多样化生活服务。
以包容性治理应对高科技园区的社会异质性。高科技园区从无到有循序发展,在一定数量原住居民基础上,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规模扩展过程中,高科技园区外来人员众多且情况复杂,既有从乡村城镇化过程中进入高科技园区从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也有从国内其他地区乃至海外招引而来的各种高端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同社会群体向高科技园区的流动和集聚,给高科技园区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给辐射周边地区的更大区域带来经济增长和繁荣,但也带来不同群体在认知、行为和感情上的隔膜,乃至相互间以及与原住居民的冲突和排斥。这种冲突和排斥,增加了基层治理和整个区域社会治理的难度,并要求构建包容性治理体系,打造包容性城市。苏州工业园区是一个国际化和开放程度很高的高科技园区,1994年建立之初,区域内各乡镇居民总计不到17万人,而目前的常住人口已超过137万,但户籍人口62.99万,流动人口达74.43万多,人口的异质性很强。在这样的园区,构建包容性治理体系,建设“包容性城市”,是其社会治理发展的内在要求。
“包容性城市”建设的关键是健全城市治理,以确保人人平等分享城市生活利益,所有城市居民均不得被剥夺获取城市生活必要条件的机会。包容性城市所需要构建的包容性治理,重在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实现人人都能平等参与的治理,更多体现在治理政策和机构能向弱势群体开放,使所有人获得均等权利和同等发展机会,共享发展成果。包容性治理的参与者是多元的,是一种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治理结构;其过程具有合作性,能畅通各主体的需求和利益表达,以促进各方基于共同目标的合作,包括通过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增强各治理主体对包容性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是作为现代化新城的高科技园区实现包容性治理的核心要义。发挥治理主导作用的政府,要将参与治理的人民群众作为治理合作的伙伴而不是治理的对象,有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公民间相互信任的伙伴合作关系。如何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政府,是社会治理有效的关键,也是政府治理的难点。
推进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有效结合。走向包容性治理的高科技园区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合理界定自身的职能和管理边界,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但这并非一味地追求“小政府”,而是要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所应有的强大政府。政府不该管的不要管,但不能该管的不管、难管的不去管,不能将应尽责任一推了之,推进所谓的社会治理“社会化”。社会治理确实需要足够强大的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能力提升,是有为的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所作出的改革部署,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群众信访工作、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行业协会商会等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构建有效的政府治理与有为的社会治理,要明确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既要规范政府部门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职责和行为边界,又要防止社会治理的过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社会组织需要政府的有效规范和依法推动,但社会组织也并非万能。既往的一些政府服务外包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践,已暴露出社会组织的趋利性承接和承接能力不足等问题,表明了政府依法依规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主导作用不可或缺。当社会问题多,而社会力量不足时,政府应承担其不可推卸的治理责任。从理论上说,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对各个领域的社会公共事务都应该管,都可以管,只是政府能力毕竟有限,且常常出现失效情况,由此需要社会组织弥补政府的不足,形成各治理主体间的信任和合作,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支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背景下基层政府决策流程优化研究”(22BZZ01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苏州大学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