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础设施,人类社会向深度媒介化、平台化方向发展。原属于政府的公共权力部分转移到互联网平台,平台成为新的网络权力中心。在平台算法的驱使下,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出现异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互联网平台的生态治理需要国家力量的充分在场,在强化国家监管和压实平台自我管理责任的多方高效协同中重建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
平台权力的崛起
网络空间的公共性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私有性,是讨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原点与基石。网络空间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突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成为各国人民拥有和共享的公共空间和行动空间。
在互联网公共性的讨论中,人们通常能够察觉到政府规范性力量对网络空间的影响,却没有意识到隐藏其后的平台资本的强大力量。实际上,互联网的建造和维系基于各个国家和所有权人控制的信息基础设施,私有属性体现在互联网的整体架构中。我国在通信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国家管理政策,作为基础设施底座的四大互联网运营商属于国有,但提供网络基础服务的供应商以及内容生产层和平台应用层构成主体多元,且以民营机构为主导力量,互联网平台的私有属性鲜明。
尽管国家权力在我国社会运行中一直起着具有重要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中国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现着“国家在场”的基本特征,但随着互联网平台日复一日生产与聚合自带权力特质的海量数据,国家权力从公共机构向市场流散是不争的事实。平台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嵌入、对社会诸要素的整合及算法与数据驱动形成了事实上的“私权力”和“私治理”。在最为典型的平台头部应用层,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正在对传统的“政府与企业”二元治理结构产生巨大冲击,网络权力面临结构重组,互联网平台力量不仅在社会知识结构和生产结构中表现强劲,而且在资金融通与支付投资等金融结构以及社会动员与社会支持等安全结构中展现出能力。
网络权力结构重组的发生机制
在数字时代,平台成为继工业经济时期市场、企业之后新的资源配置与组织形态。一方面,具有商业功能的复合型媒介和互联网企业以指数级别的增长放大了网络外部性,从而具备了跨行业整合上下游生态的能力,成为超级平台;另一方面,以人工智能为核心驱动,以大数据、算法、区块链等为重要支撑的信息技术使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社会数字基础设施。从发生机制看,媒介(基础设施)平台化和平台基础设施(媒介)化正是造成平台权力崛起、社会权力结构变迁的底层逻辑和动力来源。
首先,从大众传播时代到数字时代,信息传播模式经历了从“人在媒介找信息”到“信息在平台找人”的变迁,映射到权力关系里,传统媒体时代“权力决定信息分配”的关系模式正在被平台时代“信息决定权力分配”所取代,平台通过对数据和算法的操控实现“私权力”的生成。商业平台的立场绝非中立,数据成为资本,甚至具有比传统资本更强大、更隐秘的统治力。人类丰富的生活被机械的数字所表征,社会生动的实践被平台算法权力所规训。媒体网络与人类共生发展的平台化社会已然产生。
其次,平台权力发生机制源于平台的基础设施化,即通过控制社会基础设施来调解不同的群体,继而对社会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平台居于网络生态系统的中心位置,为人类数字化生产生活提供生产资料、数字市场和虚拟空间,维持和维护着社会运行。平台企业本质上不再追求以扩大规模争取市场份额,而是试图成为某一特定领域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者,从而垄断网络购物、交通出行、餐饮服务或其他公共服务的入口。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网络权力结构的重组交织着平台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与博弈。社会权力的总量是大体不变的,只不过平台重新规制了权力的分布形态。一方面,平台权力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平台企业承担了部分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和社会管理职能,成为实际控制和无形支配公权力的“私政府”。若颁布平台规则相当于立法,执行平台规则相当于行政执法,对违法平台规则的用户行为的制约和仲裁相当于司法裁决,则平台“私化”了公权,国家权力流向了市场。
平台权力对公共性的异化
传统媒体时代,公共领域的公众话语实践经历了一次主流媒体主导下的转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和平台权力的崛起,公共领域在参与主体、存在形态、运行机制等各方面再次经历结构性的迁移与重构。在参与主体上,数量庞大且多元异质的网络行动者取代了传统公共领域中包括松散型公众和新闻工作者在内的交往大众;在运行机制上,媒介实践与日常生活的区隔逐渐消失,数字化传播使私人话语和公共事务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在存在形态上,单向性的非沟通媒介被取代,一个由数字媒介平台提供支持、以资本利用为必要条件、超越理性和情感二分的虚拟交往空间正在形成。
伴随网络公共领域重构而来的是公共性的异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共空间的信息流出现高速动态化趋势,信息变得复杂多元和高度碎片化,公共舆论环境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二是平台型媒体以平台商业逻辑框定舆论信息的价值偏好和话语形态,传统媒体在公共空间的主流价值引导力量被削弱,公共性方向发生面向市场的偏移。三是随着全体网民参与网络传播成为一项基本的数字行动,网络公共领域的讨论呈现出议题“微观经验化”、内容更新加速化以及新型数字洞穴封闭化的特征,理想化社会共识的形成陷入尴尬境地。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度嵌入,互联网平台处于自我复制、无限循环的泛主体状态。
网络公共领域的国家善治
当前,互联网传播已出现中西方思想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从全球范围看,网络空间治理的新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基石,以公共治理为精神内核,超越利益冲突与政治博弈,凸显了人类社会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希冀与追求。
在平台权力崛起过程中,政府和公共机构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制衡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和牵制机制,并有效督促平台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自我审查,避免网络公共领域走向反公共性的悖论。面对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国家加强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关键在于认清平台权力在公共空间发生作用的深层机制,即基础设施平台化的发展趋势性和网络平台作为深度媒介化社会基础设施的不可替代性。
为此,国家首先需以构建主流媒体平台生态圈推动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以全媒体生产传播体系打造优质的网络内容生态引导网络公共领域;其次,需强化法治和技术能力建设,在法治上不断优化完善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法规体系,在技术上推动技术研发与治理创新相结合,以技术发展带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优化;最后,需压实平台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常态化监管下,通过政府、平台企业、技术机构和各利益相关方的高效协同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长效治理。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融媒体环境下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现代治理模式研究”(20&ZD32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浙江传媒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