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

2024-11-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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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人类社会正经历着数字化的变革,以大数据为代表的各类新型技术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着重塑。作为社会生活一部分的司法审判工作,也须应对时代潮流、进行数字化转型。大数据司法应用既为审判工作带来技术革新,也对传统司法理论造成冲击。如何构建面向数字时代的现代化审判理论,指导大数据司法应用趋利避害并促进审判工作质效提升,已是亟待回答的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东南大学王禄生教授等著的《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本书是作者长期关注、研究大数据技术司法应用而产出的成果,也是一本深入探讨数字时代下审判理论和实践变革的佳作。作者凭借其理论功底和敏锐观察力,不但对大数据如何影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将司法大数据研究与法学知识深度融合,实现了审判现代化理论研究的深化。本书从大数据视角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入手,研究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大数据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探究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并对保障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得以实现的支撑生态体系作了系统分析。

  本书以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的关系为主线,直面数字时代技术应用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尽管国内外针对“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司法信息化建设”“司法大数据”等问题已经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相关研究在本土性、时代性、互动性和反思性等方面的不足,无法回应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互动关系所带来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书围绕这些问题,通过本土性、时代性、互动性和反思性的建构,有针对性地展开了立足中国问题、时代命题的研究。

  二是理论性强。本书准确地认识到,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实际上是司法现代化理论的有机组成和时代阐释。因此,本书从司法现代化基本理论出发,形成大数据视角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前沿理论,既看到大数据对审判理论革新的积极促进作用,又关注其应用的风险与限度,从而对大数据应用给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综合的理论评估。

  三是立足实践、指导实践。本书所做的理论研究,是在对大数据司法应用的实践观察基础上而展开的。作者关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将大数据与中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相结合,进而提炼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大数据驱动”的中国模式,实现了实践与理论的连接和互动。除此之外,本书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司法大数据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提出了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创新路径,对理论反哺实践、促进大数据技术在实践中的法治化应用提供了重要指导。

  仍需指出的是,本书对于数字时代审判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大命题之下的一些问题关注不足,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司法大数据应用对审判中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关注不足。大数据的应用对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有积极作用,但其亦会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之权利保障产生影响。就此,有必要研究司法大数据对当事人权利的作用问题,例如司法大数据是否会改变控辩审各方的力量对比,是否会对当事人行使对质权等辩护权利造成障碍,是否会导致以“科学”为名的强势审判者对公民权利的漠视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已不是杞人忧天,而是数字时代审判中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二是需重视防范因法官形成技术依赖而导致审判的机械僵化。包括大数据在内的各种新型技术,均是以冰冷、僵硬、去价值判断的数学运算为基础的,而案件的审判是需要情感投入的、是要进行价值判断的,是要融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倘若法官因大数据技术的司法应用而形成了对技术的依赖,以技术逻辑代替人的思维,就可能导致审判的机械僵化。而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背景和情境,机械化的审判可能忽略这些个案差异,导致实质的不公正。此外,因技术依赖导致的审判机械僵化,可能使得公众对裁判的接受度降低,损害对审判的信任,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因此,如何防范法官形成技术依赖、导致审判的机械僵化,是数字时代下大数据等技术应用于司法必须关注和回应的重要问题。

  总之,如本书所言,审判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新时期的重要体现。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如何在数字时代下通过大数据等新型技术的运用,在法治化轨道上向着现代化目标迈进,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法学研究的重要命题。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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