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在技术标准、科技合作、市场准入、争端解决等各个领域,都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和参与主体。在国际组织的演进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欧美国家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塑造国际组织的发展进程,西方国家能够在全球治理中更有效地传播和推行自己的主张。“西方”的塑造痕迹是国际组织当今和未来演进路径的重要历史背景之一。本文从制度与功能的历史回溯出发,分析19世纪以来“西方”的行动逻辑及其阶段性变化特点,从而对“西方”立场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制度与功能视角的历史回溯
“国际组织”与“西方”概念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一般认为,1816年在维也纳体系下建立的莱茵河航运中央委员会是现代国际组织的起点。通过条约、对外关系法等方式为国际交往设定规则、建立常设性的机构,也是首先在维也纳体系下由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系统性地进行实践和形成理论。同样是在19世纪上半叶,随着欧洲国家与美国主导的资本主义生产与消费链条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愈加深入,“西方”的概念也逐渐从地理意义上的名词,向着以文化纽带、国别利益和国际交往的理念规则共同决定的国家身份标签转变。位于美洲的加拿大和美国以及位于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在19—20世纪参与了“西方”概念的建构,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从制度与功能的视角来看,国际组织的演进也同“西方”长期主导的资本主义全球扩张进程密切相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西方”域内治理模式的投射。这表现为注重通过缔结条约与建立常设机制的方式设定规则。一种规则是关于主权国家资格、主权权利内容、战争行为合法性等关系到主权国家领土完整、政权独立等组成要素的身份规则;另一种规则本身不涉及主权国家身份的确定和主权权利的维护,而是在主权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为贸易、交通、文化、科技等特定功能领域设置的事务性交往规则。从19世纪至今,“西方”推动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归类为实践和发展这两类规则的平台。
当然,注重国际规则的制定并不意味着“西方”主要以遵循国际法的立场对待国际组织的建立和运行。尽管“西方”有法律主义的传统,但是以本国利益而非法律作为出发点的例外主义,也是其对外关系中根深蒂固的主张。在与国际组织的长期互动中可以观察到,在“西方”的推动下,身份规则与事务性规则管辖范围的消长,以及“西方”对国际法立场的摇摆。
“西方”行动逻辑中的身份脉络
从1815年维也纳体系的建立到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的成立,“西方”主导了主权国家体系向非“西方”区域的初步扩张。在这一时期,主权国家体系对非“西方”国家的纳入,与“西方”内部尤其是欧洲国家间为势力范围和军备平衡进行的争斗有密切关系。从1838年《巴尔塔·李曼条约》英国对奥斯曼帝国缔约身份的确认,到20世纪初英日同盟的建立,直至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对部分非“西方”参战国在领土等议题上的区别对待,反映了“西方”在扩展主权国家体系的过程中,一直以实力政治和国别利益为依据,对后加入的非“西方”国家的主权身份,在不同程度上予以认可和尊重。
与此同时,科技进步与溢出以及交通和贸易等需求,使得建立国际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事务成为必要与可能。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自19世纪中期陆续成立的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等。而在此期间多次出现的食糖等产业的关税摩擦,促使“西方”开始寻求将贸易、领土等领域的争议通过国际司法机构来解决,并于1899年成立常设仲裁法院。这标志着一些涉及主权国家身份构成要素的争议,在平等且相互无管辖权的主权者之间出现了法律化的解决途径。然而,无论是在贸易、交通、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国际交往,还是在主权争议中,主权平等的“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对身份规则与事务性规则的发展、阐释和运用,均处于显著不平等的地位。
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深入,主权国家体系中的非“西方”成员不断增加并强烈要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主权国家体系下,非“西方”国家维护自身主权权利的能力大幅增强。相比于联合国成立之前,“西方”国家直接采取或通过围绕“西方”成立的国际组织采取的干涉非“西方”国家主权的行动在数量上明显下降,并且会被认为缺少合法性。同时,在金融、贸易、电信、环境保护等主要涉及事务性规则的领域,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大量出现,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等。国际司法或仲裁途径也被更多地用于解决涉及领土等主权权利的争议。然而,近现代国际法原本就深受“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在这些国际组织中,“西方”作为一个整体在二战后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只是“西方”对其领先地位和优越性的论证,以及对“西方”标签下的各国利益的维护,更多是以议程设置、理念传播、规则阐释等方式,在相关国际组织完成合法性和国际共识的构建,从而凭借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优势,更加隐性化地实现。
超越“西方”塑造的行为模式
回溯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演进历程可以发现,“西方”的行动逻辑一直是以成本较低的方式,在变动的全球治理格局中维护其利益和优势地位。因此,其对国际组织的支持并非一成不变。以先后主导“西方”全球扩张的英国和美国为例,“西方”主要国家在阶段性地改变对国际组织的支持程度和对国际法的遵约程度。第一阶段,经济、军事、科技等实力处在优势地位,加大对国际组织的支持力度,以国际法为基础扩张贸易、金融等体系。第二阶段,相比于“西方”其他国家以及非“西方”的优势缩小,减少对国际组织的支持和对国际法的遵约程度。第三阶段,相对实力进一步下降,采取更多的单边制裁、结盟、设置贸易壁垒等行动。第四阶段,出现相对实力接近的其他“西方”或非“西方”国家,采取更多不遵守国际法的行动,甚至退出部分国际组织,引发或介入武装冲突,意图重新获取优势地位。
英国和美国立场的阶段性变化不仅有趋势上的相似,也有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差异。19世纪下半叶,英国在经济总量和竞争力相对下降的过程中,逐渐从通过“欧洲协调”和国际会议维持均势以及势力范围,转向更多地采取制裁、结盟与武力行动。自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曾主导和支持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代表的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的发展,但近些年对安全、贸易、科技等领域多边体系的支持力度也明显下降,在“西方”内部频繁采取了小多边的“抱团”行动。两者的重要差异在于,美国在各个阶段都更有效地整合了“西方”主要国家的立场,只是在主权国家体系已在全球建立并且国际法相比于二战前进一步完善之后,“西方”绕过国际组织采取单边行动的成本明显上升,会受到来自非“西方”更有力的制约。
随着非“西方”总体实力的增强,“西方”对国际事务和国际组织影响力的下降是必然的历史趋势。然而,从历史来看,“西方”立场的阶段性变化是全球治理体系发展中的重要扰动因素。应对这一体系性的挑战,非“西方”国家需要坚持以联合国为基础的国际组织与国际法体系,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防止由于少数西方国家的对抗立场而导致全球治理体系的割裂,从而超越“西方”塑造身份规则与事务性规则的原有模式,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建设中发展出更具包容性的全球路径。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