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沿线地区开发开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积极建设,将进一步加速中国与东盟双方的贸易流通。在新时代,伴随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中国与东盟将进一步深化多领域合作。在这一过程中,急需一批具有家国情怀和高尚道德情操、政治和业务素质都过硬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目前,中国部分高校正积极探索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与创新路径,初步构建起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逐渐成为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
培养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的重要价值
推动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演讲,提出携手建设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教育不仅是沟通民心、增强政治互信的“软联通”工具,也是积累“硬联通”所需人才和技术的必要选择。培养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能够在教育层面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提供法治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助力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外法治的内涵。从法治体系的角度来看,涉外法治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等一系列规范的总和”,包括涉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教育等多个方面。其中,涉外法律教育是培育涉外法治人才的基础工程,涉外法治人才是开展涉外法治工作的必要条件。加强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的培养有利于为中国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供人才支撑,进一步助力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的形成,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
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紧紧围绕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注重对于国家利益意识、法律专业素质、语言文化底蕴这三方面能力的综合培养。目前,中国部分高校积极探索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与创新路径,依托学校学科布局和专业特色,坚持“通专结合”的培养路径,突出涉外法治人才的分类培养,持续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打造中国面向东盟国家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地,逐渐成为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高校在开展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培养时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培养目标。各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相对统一,均希望打造懂“双语双法”的东盟法治人才,要求学生掌握英语和目标东盟国语言,并在这基础上熟练运用中国与东盟双方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培养方式。在专业课的设置上以“知识+技能”为主。“知识”主要包含中国、东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技能”包括跨语言的沟通能力和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等技能。三是培养体制。大部分高校选择“国内+国外”联合培养,于第三或第四学年前往东盟目标国学习该国语言以及核心部门法律。
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
总体而言,中国高校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虽已初步构建,但仍存在课程体系缺乏合理性、教师资源匮乏、国际化合作程度不高、数字化教育合作不足等短板和问题。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
一是创新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现有的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一些不足,四年制的大学生培养方案难以完成培养既能掌握东盟小语种,又能熟练运用东盟国家法律知识的任务。对此,可以尝试性采取本科+硕士联合培养的模式来解决,以更好地培养学生学习小语种、国内法律及东盟国家法律的能力。同时,我国高校可加强与东盟知名高校的合作,培养更多懂东盟国家法律的师资。通过对高校教师进行选拔,将外语能力优秀、法律基础知识扎实的青年教师,派往东盟国家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或进行学术访问交流,以增加具有东盟法学博士学位或访学经历的教师数量。
二是加强国际化合作,扩大与东盟各国的合作范围。目前,中国高校与东盟高校在学位、学分互认上的进展较为缓慢。对此,双方应着力推进完善中国与东盟教育合作机制,达成相关合作协议。同时,高校可适当通过联合编写教材、建立留学生奖学金或师资互派学习等多种方式,吸引东盟国家高校深度参与我国东盟区域与国别法治人才培养工作。
三是加快教育数字化建设,扩展数字课堂的内容与深度。当前,在中国大学MOOC平台上,难以找到同东盟区域与国别法律制度直接相关的课程。东盟区域与国别法律教育的数字化建设需要中国与东盟地区高校共同努力。对此,首先应以建设较为完善的体系化课程为方向,将更多东盟地区高校与优秀师资纳入数字课堂建设;其次,数字课堂可结合课程建设的具体需要,新增各类资源内容,提高师生在课堂的交互性;最后,数字课堂的建设还可以通过发挥多媒体技术优势,借助后期处理将东盟法律知识与东盟法律实践相结合,使其更具可视性和生动性。
【本文系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东盟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与模式创新”(243073)阶段性成果】
(阳兴龙,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垚林,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