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从国际社会中产生的法律,国际法一直随着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发展。联合国则是20世纪以来推动国际社会结构的最大变量,国际法的发展深受联合国的影响。同时,受自身的性质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联合国发展国际法也存在局限。中国对联合国发展国际法的贡献可圈可点,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动联合国发展国际法的工作。
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了提高国际法编纂的效率,联合国专门设立了负责国际法编纂的国际法委员会。在过去75年,国际法委员会所取得的国际法编纂成就是法学家边沁1789年提倡国际法编纂以来235年间最集中和显著的成就。1949年,在“为联合国服务而遭受损害的赔偿案”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确认,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宣示了现代国际法主体的多元性。此外,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国际法的规范也呈现出等级性,国际法从非常原始的法律演进成为具有多层位阶的法律体系。《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宣布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宪章》中承担的义务要高于在其他条约中承担的义务。
在空间领域,联合国成立后,废除了强迫割让领土和武力征服领土的取得方式,组织了三次海洋法会议,丰富了国际海洋法的内容,建立了许多新的海域制度,并催生了崭新的外层空间法。联合国旗帜鲜明地反对殖民主义,明确允许殖民地人民自决。《联合国宪章》提出了民族自决的原则,建立了国际托管制度。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题为《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第1514号决议。该《宣言》不仅肯定了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人民具有自决权,还扩大到了其他非自治领土,而且明确提出了实现独立和自由。
联合国对国际法的最大发展莫过于建立和发展国际人权法。《联合国宪章》首次纳入了人权,标志着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联合国成立后,专门建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展出了一套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以专门领域的国际人权公约为骨干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也是联合国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领域,直接成果是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联合国成立后,特别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环境法得到迅猛发展,国际法也开启了“绿化”的进程。在国际刑法领域,冷战结束以来,联合国加快了对严重违反国际法的个人的刑事惩罚进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联合国组织的罗马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
不仅如此,联合国还加强了国际法的实施。《联合国宪章》建立了集体安全体制,当出现国际危机时,联合国安理会拥有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力。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向冲突地区派遣维和部队,维持冲突地区的和平。联合国秘书长通过斡旋、仲裁等多种方式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重要作用。
联合国在发展国际法的同时也受制于历史环境和自身运行机制等因素,因而存在一些短板。联合国虽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自身缺乏直接制定和实施国际法的权威。联合国并非世界政府,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协调会员国之间关系的中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等主要机关的决议需要依赖会员国的意志协调,包括采取特定的投票机制。因此,在某些国际社会比较关切的问题上,联合国由于受到议事规则的限制,未能通过相应的国际条约,导致失去对相应国际条约的起草和审议的主体地位。例如,由于《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未能就集束弹药带来的人道灾难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国家转而寻求在联合国框架外起草通过条约。此外,在一些新兴领域,联合国迟迟未能通过相应的国际条约,例如,人工智能、致命自主武器系统等。联合国的历史局限性也限制了联合国发展国际法,特别是在国际法的内容方面,联合国主持通过的某些国际公约未能充分体现“全球南方”国家的关切。更为严重的是,联合国对某些国际法的实施存在无能为力的困境,无法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作出迅速有力的反应,影响了联合国和国际法的声誉。
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发展国际法,赞赏联合国对发展国际法作出的贡献,重视联合国在发展国际法中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就创新性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新中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出的重大贡献,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要素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和会员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契合。重返联合国后,中国开始参与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国际法发展工作,支持和推动联合国发起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
当前,中国正在紧锣密鼓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以更加有为的姿态参与联合国发展国际法的工作中,中国应积极协调各方利益,努力在联合国框架内推进相关国际公约的起草、通过和实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