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基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和防控风险的永恒主题,以及财政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特征事实,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是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金融安全防线的应有之义。
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是我国管控债务风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的改革实践在历经“国债转贷”“代发代还”后,从2012年开始,按照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2—2014),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具体包括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清理违规融资,推进债务甄别,试点自行发债,实行规模控制,为地方债务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奠定基础。这一阶段的政策重点在于“疏堵结合”,开启“开前门堵后门”的地方债务管理新思路。第二阶段(2015—2021),建立科学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具体包括深化预算管理,全面自行发债,不仅清理核实地方债务存量、确定债务限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还将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作为持续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首要任务。这一阶段政策重点在于“防控结合”,制定形成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进一步勒紧债务风险的“缰绳”。第三阶段(2022年至今),建立有效的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发行再融资债券、特殊再融资债券置换到期的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优化中央和地方债务结构,地方债务管理转向稳中求进。这一阶段政策重点在于“化发结合”,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同时,注重扩大内需和提振经济。
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围绕“遏制增量、化解存量”“开前门、堵后门”“缓解地方财权事权矛盾”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国逐步建立起从发债到用债再到还债全链条闭环式的债务风险管控制度体系,使全国政府法定负债率低于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我国还探索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高压态势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推动地方干部践行正确的政绩观。但由于财政领域和金融领域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必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持续提升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效能。
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地方债务风险防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把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一,进一步理顺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创新地方债务提振经济的推动作用。一方面,改革落实财政体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继续划分财政的支出边界,完善省级以下事权划分,做到各层级财权事权相匹配。另一方面,树立正确的债务观,以地方债务扩大有效需求,稳定市场预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债务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第二,促进地方债务的“度”与地方财政的“量”相协调,科学设置地方债务规模与结构。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层级差异,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量化债务规模和类型,并细化到县(市、区)级政府,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层级地方债券的限额计算细则。适度平衡中央财政资金在地区间的分配,适当增加资源、能源贡献者的比重,纠正生产地征税原则造成的地区间不公平,建立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及财政资金与人口流动挂钩动态调整体系。
第三,优化地方债务资金支出结构,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支持新增专项债券资金重点投向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重点生态工程保护修复,扩大专项债券资金用作新能源等项目资本金的比重,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重大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第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治理。改革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建立适应经济增长、防范化解风险等多元目标治理体系下的政绩考核激励约束制度。加快城投市场化转型,按照地方公用事业运营公司、城乡建设运营公司、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全市场化公司法人等思路促进城投升级发展。通过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增加社会有效投资,提高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源用于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领域的效能,提升债务资金整体效益。
第五,坚持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一是精准实行债务风险分类防范化解机制,严格落实融资平台压降和经营性债务增幅管控,联合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工具,稳妥推进隐性债务化解。二是建立多部门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压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强化相关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完善地方债务风险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广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教授;广西(东盟)财经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