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双向开放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挑战

2024-10-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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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战略要素作用进一步凸显,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在当前全球经贸体系加速重构和我国制度型开放稳步推进的背景下,系统梳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的趋势特征,并结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提出针对性对接策略,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升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地位、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规则演变带来新挑战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两大传统机构,WIPO框架下的相关公约和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两大机构知识产权规则的主要载体。但是,这一模式随着两大机构改革进程受阻而无法满足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各类区域经贸协定(RTA)逐渐成为知识产权规则构建的新平台,近几年先后生效实施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等经贸协定中的相关规则条款,更是代表了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方向。
  相较于TRIPS等传统多边知识产权协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在保护范围、保护强度、执法措施、规则载体、规则诉求等方面表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一是保护范围扩大化。例如,CPTPP取消了TRIPS商标注册中的“视觉上可感知”要求,鼓励纳入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类型,增加了对域名、国名、农业化学品未披露实验数据等客体的保护,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同类保护延伸至跨类保护等。二是保护强度升级化。与TRIPS相比,CPTPP将商标的初始及续展有效期由7年延长至10年,将著作权保护期由50年延长至70年;USMCA同样将著作权等保护期限加以延长。三是执法措施严格化。CPTPP和USMCA在TRIPS规定的法定赔偿基础上增加了额外赔偿规定,将边境措施由TRIPS的货物进口环节拓展至出口和转口贸易环节。同时,降低了刑事处罚的门槛,在TRIPS“达到商业规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质性损害”标准。四是规则体系区域化。WIPO和TRIPS代表了全球范围多边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而近年来推进的则是基于RTA的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则体系逐步转向区域化。五是规则诉求差异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诉求差异明显,前者希望通过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减缓技术扩散以保持先发优势,而后者更希望实现技术保护与技术扩散之间的平衡,体现出更多包容性、灵活性和发展性。
  上述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演变对我国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合作中的条款保护强度明显低于欧美国家,导致在高水平国际经贸协定谈判中相对被动。由于利益诉求的不同,我国在已签署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相对灵活包容,在保护强度和约束性上与CPTPP差距明显,也缺乏相对稳定成熟的规则范式。在我国积极推进加入CPTPP的过程中,知识产权规则谈判可能成为难点及焦点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发展存在一定差异,制约我国更深度参与全球经贸规则制定。我国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在目标导向、重点对象、执法理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发展方向存在差异,进而加大国内制度体系对接难度。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我国于1980年加入WIPO、2001年加入TRIPS,确立了在WIPO和TRIPS双重体系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多边机制,深度参与到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当中。与此同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我国逐渐由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和参与者转变为积极建设者和推动者。
  一方面,我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一是知识产权立法逐步健全。目前,我国已制定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还在植物、计算机软件等领域制定出台了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初步建立起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不断强化。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和《专利法》均提高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度与赔偿上限,进一步加重了惩罚力度。三是知识产权产出量质齐升。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和商标拥有量分别达499.1万件、4705.5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8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5年位居全球首位。
  另一方面,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一是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增长迅猛。作为新兴知识产权大国,我国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扩张,且由知识产权进口为主逐渐转变为进出口双向增长。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2002—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总额由32亿美元增至578亿美元,年均增速15.6%,高于同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年均增速(12.9%和11.6%)。二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在加入WIPO和TRIPS后,我国开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入或签订了一系列协定。其中,2012年在北京缔结并于2020年正式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第一个在中国缔结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2017年我国和WIPO签订《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有效推动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三是商签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议题逐渐深化。伴随着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区域化发展,我国也开始在商签的经贸协定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在目前已签署的22份自贸协定中,有14份包含知识产权议题。特别是2022年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知识产权章节是RCEP文本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
  统筹规则“引进来”与“走出去”
  对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应科学把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步伐,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传播发展之间的有效平衡,积极构建体现中国立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
  加强对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的学习对接,实现国际规则“引进来”。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已有法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不断明确细化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持续解决技术进步等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机制,持续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透明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二是主动对接CPTPP知识产权相关规则条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开放试点平台的先行先试功能,持续推动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对接CPTPP等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则,重点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等重点议题开展研究。三是积极落实RCEP中的倡导性知识产权条款。与约束性条款相比,倡导性条款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代表了各成员国未来的合作愿景和发展方向。因此,我国可以率先落实RCEP中的倡导性知识产权条款,并将其作为未来衔接CPTPP等知识产权条款的重要方式。同时,在其他经贸协定的商签中,也可以通过设置倡导性条款来提升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规则设计和国际协调,推动国内规则“走出去”。一是主动参与推动WIPO、WTO等框架下相关议题谈判。提高我国在各类国际平台知识产权相关议题中的参与度,主动强化在条约草案、条款修改、规则释义等方面的议题设置能力。加强相关议题与知识产权议题设置耦合,如碳中和与知识产权、生物多样性与知识产权、粮食安全与知识产权等。积极参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协调。二是商签更多包含知识产权规则的高水平经贸协定。制定我国在商签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章节模板,并根据不同的商签对象,细化为不同层次水平的具体条款版本。在经贸协定知识产权文本中善用例外规则,并制定恰当的权利限制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条款。三是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积极构建共建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加大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技术转让、争议解决等问题上的沟通协商。充分考虑不同发展水平参与国的现实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合作方案。持续办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论坛,推动知识产权合作取得更多标志性成果。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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