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汉简质日的历史记忆

2024-0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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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秦汉简质日事务的记写者,有学者提出,明确记载的事件行为者都不是质日主人,不记事件行为者的内容应该是质日的主人所为。
  睡虎地汉简质日中,未带行为者名字的记载与带有“越人”名字的记载,往往密切关联。例如,《十年质日》四月有一组记录:“己丑越人之邾。乙未父下席。戊戌越人道邾来。己亥归宁。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视事。”由于各条记事前后衔接,其中的“父”自然是指越人之父,“己亥归宁”显然也是越人所为。睡虎地汉简质日的这类记载提示我们,质日中省略行为者名字的记事确实属于记写者,但带有名字的记录却不能一概排除属于记写者的可能性。睡虎地汉简质日的记写者,应该就是越人。
  在同时出土的官府文书和私人簿籍中也有越人。睡虎地77号墓的墓主,应该也是越人。越人作为墓主,在随葬的质日上记事,是最合理的解释。
  越人在同时出土的功次文书中与其他“官佐”并列。在后元三年、四年质日中自称“佐越人”,《五年将漕运粟属临沮令初殿狱》称为“阳武乡佐越人”。秦汉时往往佐、史并称,是最基层的吏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越人在前元《十年质日》一开始即以公职身份出现。据功次文书推算(三年功次“越人功二劳一岁廿二日”),越人大概是在文帝前元九年下半年开始任职,当时应该就是官佐。后元《七年质日》是最后一卷质日,正月以后,基本无记事。文书、簿籍也未见后元七年之后的内容。推测越人在当年去世。这样,他从文帝前元九年到后元七年,担任官佐长达15年。
  秦汉时佐、史等基层吏员由各县长官任命,选任的条件是“史”(张家山336号汉简《功令》),即有文化。具体要求是“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居延汉简13.7等),即会书写,会计算,有行政能力,熟悉律令。按这些标准,越人应该说称职。
  质日中记事和越人所记的私人簿籍,其字书写漂亮。随葬简牍有《说苑》类书籍,应该是他生前所读。前面引述《十年质日》四月“乙未父下席”,“己亥归宁”,“甲辰父葬”。“下席”这种用法很少见。《史记·鲁仲连列传》记:“周烈王崩,齐后往,周怒,赴于齐曰:‘天崩地坼,天子下席。”司马贞《索隐》解释说:“下席,言其寝苫居庐。”《史记》这处“下席”应该和质日一样,是指“周烈王崩”。司马贞之说,显然不对。这也许可以说明越人有一定的文化修养。
  越人随葬简牍中还有一卷《算术》。他在质日记事中,有较多丈田、上计、上算、上簿的记载。特别是调任阳武乡佐后,他几乎承包了该乡的“定算”。可见他的计算能力应该比较突出。越人先前在县署供职,文帝十四年八月奉调阳武乡佐,后元元年十二月正式就任后,仍多次借调到县署工作。先后涉足的部门,有县府、尉官、田官、狱曹、司空、县厨、阳武亭等。还经常带领民众从事各种徭役,如筑城、修堤、采珠、漕运。“治官民”的业绩也很显眼。越人随葬简牍中有两卷律典,包括当时使用的大部分律章。他对律令应该有比较多的了解。
  越人前元十四年十二月庚辰,“乘传行,发军书竟陵”;后元元年十月甲午,“起江陵,乘传献(贡献)”,“己亥,夕到长安”。两次因执行紧急公务,乘坐驿车出行。后元五年五月“甲寅(4日),除为守令史”。“壬申(22日),还谒公,复行。”公,大概就是质日其他地方所记的“丞公”,是县丞。越人4日受命代理令史,准备参加漕运。22日大概是带队出发后,又转回来,向县丞请示。不过,越人后元五年参加漕运考课殿后,因而被起诉,在后元七年十一月受讯,“夺劳三月”即削减三个月的劳绩。在后元六年,还因为工作疏误三次被罚款。在后元《七年质日》中三次罚款的周年之日,都有罚款“盈岁”的记载。越人的去世,也许与这些际遇有关。
  睡虎地汉简质日记事比较频繁,延续时间长,信息量大,值得深入发掘、探讨。这里从三方面谈谈研读体会。
  1.历法与三伏
  西汉早期历法的具体情况,一直不清楚。1972年,银雀山汉墓出土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历谱后,学者有较多讨论。陈久金、陈美东先生与张培瑜先生推算、复原的历表影响比较大,后者的引述更多。睡虎地汉简质日中保存较好的11个年份的历法,与两位陈先生所作历表完全一致;张先生的历表中,文帝十年八月、十三年三月以及后元元年二月、三年九月、七年九月等朔日,均迟后一天。这证明,陈久金、陈美东先生的推算贴合当时的历法实际,更为可靠。
  伏是汉代一个重要时节。当时的法律规定:“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二年律令》等)唐代流传的《阴阳书》:“从夏至后第三庚为初伏,第四庚为中伏,立秋后初庚为后伏。”至迟从唐代开始,三伏的安排比较规则,头伏、末伏各10天,中伏10或20天。根据元光历谱等资料,学者指出西汉时的三伏安排并非如此规整。睡虎地质日中的三伏也与后世很不相同。初伏有的在夏至后第一庚、第二庚、第五庚,中伏有的在立秋后,后伏有的在立秋前,也有的在立秋后第二庚、第三庚。在天数方面,后元四年初伏20天,十年、十四年中伏30天。这大大丰富了汉代三伏的资料。
  2.户、算制度
  “户”“算”是汉代重要的经济制度。睡虎地汉简质日有6条记载。(1)十年十月己酉(22日)“算都乡”。(2)十三年十月丙午(6日)“与尉琐算离乡”。(3)后元元年八月丁亥(15日)“户”。(4)后元元年八月戊子(16日)“算”。(5)后元三年八月癸卯(13日)“户、算阳武”。(6)后元六年八月乙卯(12日)“户、算阳武”。
  这些记事中的“户”“算”,应即史籍中的“案户”“算人”,即户口调查和核计承担算赋的人口。有学者以为“案户”即“算人”。(3)(4)中户、算分别在两天进行,证明是相互关联的两件事情。
  《汉书·高帝纪上》《后汉书·皇后纪上》等史籍记载:汉代户、算在八月举行。不过,《淮南子·时则》高诱注说:“三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有学者因而认为西汉在三月,东汉改到八月。
  (3)—(6)提供了西汉文帝后元时期八月户、算的明确证据。三月举行在传世典籍中缺乏确切的记载,在简牍中亦无踪迹,难以取信。
  (1)(2)两度记载十月为“算”,也提出新问题,是否文帝前元年间是在十月算人,后来才改到八月。这两条记载都未涉及“户”。由于户、算关系密切, 而年代更早的《二年律令·户律》明言“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文帝前元年间常规的“算”在八月举行的可能性更大。(1)(2)所记,也许是在八月算人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在十月复核。
  户、算的地点,有县、乡两种观点。《后汉书·江革传》载:“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这被看作在县城举行的生动事例。记事(1)(2)越人作为县署官佐参与都乡、离乡的“算”,(3)—(6)作为阳武乡乡佐参与本乡的“户”“算”,证明当时户、算确实是在各乡举行。
  3.西汉早期县的分等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称:“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县盈万户以上为大,不盈万以下为小。”《二年律令》记载:“县道官令、长及官毋长而有丞者即免、徙,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这表明《汉书》的说法确有依据。
  《二年律令·秩律》县分五等,安陆县属于第三等,长官秩级六百石。由于《秩律》中第四、五等县很少,周振鹤先生推测汉初是以八百石与六百石分界,六百石以下为小县(《〈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后元《六年质日》记“安陆长杨台为温丞”。县长官称“长”不称“令”,证明当时安陆是小县,周振鹤先生的推测可信,西汉早期长官秩级六百石的县确实属于小县。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整理与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简帛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古文字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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