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呼唤经济理论革命性创新

2024-09-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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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从理论研究视角来看,数字经济推动了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革命性创新,特别是在市场均衡、产权等主流经济学核心领域,赋予了不同于过往的重新认识。
  重新认识均衡
  均衡论是主流经济学的“道论”,强调通过供求这一对“阴阳”,达到道的平衡。主流经济学历来以均衡论的不同观点区分不同学派。数字经济对经济理论的革命性创新,首先就表现在均衡的改变上。问题在于,数字经济带来的改变,是否会带来均衡点的改变?
  固守现有理论的经济学者会想当然地认为不会带来改变。因为数字经济只是现象,是工业经济原有均衡本质的一种特定的具体表现。这样一来,就谈不上在均衡本质上发生革命性创新,而数字化的本质不过是工业化4.0。但我们可以证伪这种看法,至少说明均衡点的改变是一个可以加以讨论的问题。工业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单一品种、大批量生产,而数字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多品种、小批量生产。主流经济学经典教材中并没有品种这个范畴,因此也不可能为“多品种、小批量”找到均衡层面的数学解释。但没有这个基础性的根据,数字经济在经济学中的革命性创新就无从发生。为了区分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生产方式,经济学需要革命性创新。
  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于1977年提出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模型(即D-S模型),就属于这种革命性创新。因为他们正式提出了修正“经济学基本问题”的问题,把从数量(Q)与价格(P)之间的二维均衡与最优问题,修正为品种(N)、数量(Q)与价格(P)之间的三维均衡与最优问题。这至少说明,在均衡理论上进行革命性创新,并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修正经济学基本问题也不是不可以提出的。
  历史上,每逢经济理论出现学派级的革命性创新,都会有一个奇怪的“规律”——其第一代理论往往宣称均衡不存在,但到第二代理论往往会回归均衡理论。例如,第一代凯恩斯主义只谈宏观,以致被认为是非均衡的经济学;但第二代凯恩斯主义(“新凯恩斯主义”)把垄断竞争均衡论作为其微观基础,弥补了第一代的“不足”。又如,第一代熊彼特主义否定均衡的存在,而第二代熊彼特主义(“新熊彼特学派”)弥补了缺失的微观均衡基础。如果这种“规律”真的是规律的话,我们可以做一个大胆预言:第一代的数字经济理论定会宣称均衡不再存在,典型如阿瑟《复杂经济学》所做的那样,而第二代数字经济理论必定会补上微观均衡这一课。
  其中的必然性在于,均衡不过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相互牵制作用,并不会由于经济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供给从此就不再制约需求,或需求从此就不再制约供给。第一代理论研究者勇敢宣称均衡不存在,多是因为认识还不够深入,把某种具体均衡(主要是完全竞争均衡)当作全部均衡的本质;随着认识的深入才会发现,不是均衡在“道”上不存在了,而是均衡在新的条件下发生了系统性改变(如均衡点从P=MC,有规律地移向P=AC)。在数字经济带来革命性变化的事实面前,系统回避均衡问题是经济学者的失职。从认识原因分析,或因他们内心深处依然认为数字经济“用变,但体不变”所致。
  可见,对均衡理论进行革命性创新,关键是要回应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如新布兰代斯学派对反垄断政策的调整,新规制学派对双边市场定价模式的研究,都需要在均衡层面给出新的结论性意见(例如,在数据外部性条件下,拉姆齐定价是否还仅当作短期均衡现象来认识)。
  重新认识产权
  数字经济下的产权问题是许多经济学者选择忽视或逃避的又一重大理论问题。举例来说,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数字经济实践的重要内容,但与之相关的理论回应却少之又少。笔者认为,准确认识这一问题,必须遵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个基本逻辑。数字经济引致的数据要素“复用”,带来一个巨大的基础理论悖论:资本的交换价值(凯恩斯学派定义的资本)不可复用(否则犯伪钞罪),资本的使用价值(奥地利学派定义的资本)可以复用。但既有理论表明,资本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存在对应关系。这岂不意味着,在美联储实行量化宽松政策时,中国只要开动“复用”机器,原来用广义货币(M2)购置的资产使用价值(如实体店铺等生产资料)就会被数据孪生的资产使用价值(如虚拟店铺和柜台)系统替代?这是可能导致一国勃兴、一国走衰的重大政策背后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而推动整个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链条发生“革命性创新”。
  以威廉姆森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来说,若用技术与资产传导逻辑表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内容,工业经济的技术经济逻辑无非是:如果技术是专用的,资产也一定是专用的。相应的,数字经济的技术经济逻辑在于:如果技术是通用的,资产也一定是通用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作为通用目的技术会对资产产生何种影响,这个可以引致革命性创新的问题,不就水到渠成地提出了吗?我国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重要文件中反复提“复用”,表明这样的问题在现实中大有深意。理论层面如果再不研究这个问题,不仅会落后于实践,而且会落后于政策。据信百会研究院课题组2024年7月发布的《近年我国数字经济理论研究的进展》显示,我国当前的数字经济理论研究存在“偏好经验分析,而忽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理论发生革命性创新。近年来,我国先后提出的探索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改革、大力推进实物生产资料数字化、促进(数字)生产资料共享,等等,都蕴含着跳出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局限、推进革命性理论创新的现实需求。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实践创新多、变化快,当代经济学者有责任推动经济理论创新,特别是基于数字经济发展实践的革命性创新。理论层面的革命性创新,哪怕仅是一种可能性,也非常重要。作为理论研究者,无须担心理论创新可能发生的错误解释,因为学术竞争和实践检验会优胜劣汰,让新的经典理论源源不断涌现出来。好消息是,经济理论的革命性创新往往发生在经济实践最为活跃的地方,而中国的数字经济正在发生着革命性变化,或许下一个经济理论的革命性创新就在中国!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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