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国别学和法学的相遇与结合

2024-09-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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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区域国别学成为交叉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作为交叉学科,区域国别学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一系列相关学科的支持。近年来,“涉外法治”成为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增长点,而区域国别学成为一级学科,对于“涉外法治”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起到激励和支持作用。由此看来,区域国别学与法学的相向而行似乎已“水到渠成”。仅从发展需求来看,两学科无疑存在深度结合的必要性。对于区域国别学而言,要深入研究一个区域或国家,必须深入了解当地的法律,了解当地与其他国家和区域的法律联系。对于法学而言,在全球政治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如果仅仅从中国的法律体系出发,了解少数与中国之间存在“法律继受”关系的发达国家法律,并不足以回应国家战略与企业外向型发展的需要。且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国家法律的研究,目前仍有欠缺。比如说,对于伊斯兰法(而不仅仅是伊斯兰法律文化)的研究,长期是我国法学研究的短板,需要区域与国别研究的帮助。

  然而,区域国别学与法学的“相遇”,究竟是否能够形成持久与稳定的结合,仍然存在疑问。二者最直接的结合是“区域国别法”研究,如针对欧盟法、德国法、印度法、南非法的研究。目前来看,“区域国别法”发展仍然缺乏制度性激励和保障。自我国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法学核心期刊的绝大部分版面都留给了研究本国法的论文,少量研究外国法的论文往往着眼于“法律继受”关系,考虑其对于中国法研究的启发。考虑到引用率,很多法学期刊对于较为“小众”的研究议题保持谨慎,法律史、国际法学科论文发表相对困难。因此,在当前学术评价机制下,有职称晋升压力的年轻法学学者往往慎于在“区域国别法”研究上投入精力。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区域国别学的就业“出口”目前并不像法学那样明朗,这也会限制他们向学科交叉的方向深入学习。此外,从区域国别学的学科建设来说,除了少数政法类院校,大部分高校的区域国别研究院均由研究外国语言文学与国际关系的院系牵头建立,对于法学学者的吸纳比较少,由此形成“路径依赖”。同时,区域国别研究专业期刊也会考虑引用率,使“区域国别法”研究面临着缺少发表出口的问题。当然,这并不影响“区域国别法”研究机构开展智库研究和资政服务。

  在学科建制的意义上,区域国别学与法学的深入结合,还需要克服一系列机制性的障碍。不过,我们可以后退一步,思考在问题意识和研究议程上的结合。设立“区域国别学”,本身只是在学科分化的背景下,为深入开展区域与国别研究争取资源支持的手段。“圈地”并非设立学科的“初心”,更重要的是“区域国别学”本身有何问题意识,设置何种研究议程。此前,围绕着是否建立、如何建立区域国别学,学术界已经展开了一些重要讨论,如中国的区域国别研究与历史上欧洲的东方学研究(oriental studies)、美国的区域研究(area studies)存在什么根本区别。由此引发对于“知识”与“权力”之间关系的讨论,尤其指向历史上的殖民主义实践和欧美的区域与国别研究知识传统之间的关系,这恰恰是法学学者相对忽略的视角。后发国家的现代化,是在发达国家占据国际体系优势“生态位”的前提下推进的,“法律继受/法律移植”有时候是发达国家强加的结果,有时候是发展中国家在外部压力之下主动寻求被承认为“文明国家”或“现代国家”的结果。在一种粗糙的“启蒙”或“现代化”研究范式之下,这往往被视为“落后国家”向“先进国家”的学习。一些论者认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学习不够、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其错误在于,未能关注发达国家的涉外法律实践与霸权主义的关系。当前,区域国别学已经形成的问题意识,可以大大推进对这一认识范式的反思。

  从“权力”和“知识”的关系来看,全球法律制度与法学教育格局的塑造,当然与殖民帝国的活动息息相关。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具有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的经历,它们采取什么法律体系,跟殖民宗主国有着极大的关系。比如说,摩洛哥、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三个长期受法国殖民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而菲律宾先后受西班牙与美国殖民,其法律体系就具有混合的特征——制定和适用成文法(尤其是法典)是一般做法,但许多普通法原则也被纳入法律体系,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司法先例被认为具有约束力。在许多殖民地独立之后,仍然基本保留殖民宗主国留下的法律体系。要维护这一体系,就需要前宗主国为其提供法律精英教育,输入法律理论乃至新法律规则。

  在旧殖民主义基本终结之后,列强的支配进入新殖民主义阶段,其关键不在于对领土的占领和控制,而是对经济命脉的掌握。而在这种支配的实现机制之中,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许多发展中国家陷入“债务陷阱”,被某些发达国家债主要求修改自己的法律制度,或者接受发达国家的发展援助,但同时也被要求接受后者的一系列改革要求。比如,在金融上“门户大开”,在贸易、环保、劳动法、互联网规制上实行向外资倾斜的制度。西方学界的“法律与发展”(law and development)研究,很长一段时间与上述实践紧密结合,推进新自由主义的议程。此外,某些发达国家不断扩大其“域外管辖权”,用国内法管辖其他国家的个人与实体。而各种形式的经济制裁,都会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来实现。如今,要保护中国的“发展权”,势必要回应某些发达国家所发起的“法律战”(lawfare)。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认清,什么样的霸权结构在塑造全球与区域秩序,而法律在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

  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有助于阐明“中国式现代化”为何能够走出殖民主义陷阱。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20世纪中国不仅实现了政治革命,而且通过深入的社会革命,破除了列强掌握本国经济命脉的痼疾。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只是形式上获得独立,其经济命脉仍然受制于列强,当国际形势暂时有利的时候,能够获得一定的发展机会,但形势一变,就容易跌入低谷,之前的许多发展成果也付诸东流。在今天,对“主权”的讨论成为重要的法学研究议题,而无论是研究“经济主权”“金融主权”“技术主权”还是“数据主权”“卫生主权”,都需要在内外关系的视野之中,认识不同国家的“自主性”程度及其制度构成。如何在各国“自主”的基础上形成平等的“共建共商共享”关系,促进多元文明交流与互鉴,则塑造了我们今天对于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重新想象。

  总之,区域国别学与法学的“相遇”已经发生,但“结合”的方式仍有待继续探索。这种“结合”可能表现为遵循学科建制逻辑惯性,两大学科联手做大“区域国别法”。但在既定条件约束之下,“区域国别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并不太可能成为显学。真正值得期待的,或许并不是“分蛋糕”式的实践,而是两个学科在问题意识与研究议程设置上真正相互融通,共同推进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

  (作者系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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