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

2024-08-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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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粮食安全事关国运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2024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粮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将推动我国粮食安全工作从政策性治理向法治化治理转变,将引领中国人民依靠法治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之路。

  依法保障粮食安全

  粮食是历史最深层的决定者。百余年来,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始终把解决人民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创造了用全球9%的耕地、6%的淡水资源养活占全球近20%人口的奇迹,实现了由“吃不饱”到“吃得饱”并且“吃得好”的历史性转变。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实现了连连丰收,总产量多年连续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人均粮食占有量接近500公斤,高于国际公认的粮食安全线,做到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粮食市场平稳。粮价总体稳定在合理区间,粮食流通平稳顺畅,全国标准粮食仓房仓容持续扩大,仓储条件总体达到世界较先进水平。粮食储备体系日臻完善。政府储备粮规模结构布局持续优化,全社会储粮层次更加丰富,保障更加有力,应急供应能力不断提升。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依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所在。我们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全面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着眼长远,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通过法治强政策、立根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依法加强耕地保护,既要守住红线,也要提高质量。《粮食安全保障法》强调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核心目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制度、黑土地保护制度、耕地轮作休耕制度,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耕地质量监测、撂荒地治理、盐碱地综合利用等,系统性、多层面地构划出耕地保护的政策制度体系,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该制度体系中的主体责任和执法方位,为粮食安全筑牢了耕地法治的根基。

  农田水利是粮食生产的命脉。依法推进农田水利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农田水利条例》,以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为基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法治水利建设要重点监管重大水利工程、流域防汛抗旱工程、灾毁水利设施修复工程等,助推各级政府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并组织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超采治理等立根基的工作。

  种业科技是粮食生产提质增效的根本出路。推进种业法治工作,要将《粮食安全保障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叠加,从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各主体合法权益等多个层面进行规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

  依靠法治提效益、降成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一定要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这方面,既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也要加强政府支持保护”。《粮食安全保障法》通过法治方式将“辅之以利”的保障机制明确下来,重点要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抓好节本增效。

  推进粮食生产降成本首先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首先,要依法保护土地流转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建立土地流转指导价制度,有效控制流转成本;要引导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规模种粮主体提供全程式服务,解决小农户的生产实际困难;要鼓励规模种粮主体联合采购农资,降低农资成本。其次,要依靠法治为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良种与良技、良机、良艺的融合发展和产业化应用,通过技术革命降本增效。

  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需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农业支持政策组合拳。一是确保生产者补贴依法到位。严格落实面向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促进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严格落实面向实际种粮主体的年度一次性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成本、新技术应用成本等。二是落实粮食主产区重点粮食品种的政策性收储政策,确保最低收购价得到依法执行。三是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保护参保农户合法权益,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调动地方政府抓粮积极性,需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一要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推动财政资金向主产区和产粮大县倾斜,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二要支持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来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的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有效调整产销区的粮食余缺,扩大主产区粮食产业链增值收益。

  立足法治防风险、计长远。在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粮食储备充裕的现实情况下,我们不能忽视外部因素引起的波动与风险。一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粮食在全球市场联动中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也面临着国际资本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我们需要立足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筑牢粮食安全屏障,利用好粮食期货等市场手段趋利避害,完善严密的组织和交易管理制度,巩固我国自主粮食商品定价权。同时,积极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提升我国粮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二是要时刻做好应对气候危机的准备,依法全面提升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能力,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并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各方在粮食应急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粮食安全保障法》是一部基本法,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建立系统观念,有效衔接耕地保护、土地及水利管理、种业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反食品浪费、金融及保险、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新时期粮食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以法治方式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

  (作者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分中心副研究员)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刘倩 罗浩(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