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我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既要应对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又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面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双碳”目标实现、科技强国与创新强国建设等一系列改革目标,如何确保改革的高效、稳妥,平衡各方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此条件下,基层协商民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构成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实践模式,对于助力改革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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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深水区之“深水”特点在于触及到更为根本、更为敏感的利益关系和制度结构。这一时期,改革不再仅仅是对表层问题的修修补补,而是需要对深层次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调整和变革。这一阶段改革所触及的问题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需要综合考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复杂性和敏感性前所未有。
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随着改革的深入,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冲突日益加深,涉及利益的重新分配,触动到深层次的利益关系,易引发社会敏感和抵触。如何在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兼顾少数群体的利益,成为当前阶段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制度创新的迫切需求:改革深水区面临的另一个重大挑战是制度创新的迫切需求。传统的制度框架和治理模式往往难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和创新。这种变革不仅要求制度设计上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还要求制度实施上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在保障效率的同时,兼顾发展的公平和可持续性。
社会稳定与改革推进的平衡:在改革深水区,剩下的改革标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社会稳定与改革推进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一方面,改革需要打破旧的利益格局和制度障碍,这往往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动荡和不满;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又是改革顺利推进的必要条件。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改革深水区面临的一大难题,这些问题的协同解决需要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需要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改革目标。
基层协商民主:改革的民意桥梁与共识之路
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改革深水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创新的治理模式和制度依托,为应对深化改革中的各种挑战提供了重要的解决途径。
广泛参与性:基层协商民主强调广泛的公众参与,通过搭建多样式、多元化的协商平台,引导各类群体积极主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确保了改革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有助于达成广泛扎实的改革共识。
利益协调性:在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各类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各种协商渠道能够及时了解彼此的立场与诉求,有助于缓解并消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为寻求利益共同点,促进改革的平稳实现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制度创新性:基层协商民主本身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创新模式,打破了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引入了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机制,让各类利益主体可以通过各种平台、渠道畅快“吐槽”自己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这种创新模式不仅为改革提供了有利社会环境,也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了新的动力源泉和新的制度空间。
基层协商民主在改革中发挥了多方面作用,它不仅促进了各方利益协调和达成共识,还为改革的平稳高效推进提供了保障。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法定程序和规则,为改革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依托,确保了改革全过程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层协商民主还能促使改革措施更加贴近实际,更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让改革举措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
基层协商民主与改革智慧:民意至上实践场
基层协商民主在改革智慧的培养与体现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改革理念的实践场,更是智慧生成的沃土。改革智慧是在改革过程中对复杂问题的深入分析、准确判断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的能力。改革智慧源于对国情的深刻理解、对各方民意的充分尊重,以及对时代发展趋势的敏锐把握。
基层协商民主通过广泛民意征集和利益协调,为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智慧和理论支持。它能够确保改革决策更加贴近实际、符合民意,从而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养改革智慧需要建立健全协商机制,鼓励多元参与,促进信息充分交流和观点的深入碰撞。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提升政策理解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为充分发挥基层协商民主在改革中的作用,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协商平台,比如村民或居民会议、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各类社会组织等组织或平台,广泛收集民意、汇聚民智,为改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完善协商议题确定机制、协商过程参与机制、协商结果落实机制等基层协商民主机制,确保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此外,法治建设是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通过立法程序将协商民主的成果转化为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确保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和执行力,也是以法律手段保障协商民主过程公正性和秩序性,防止协商过程权力滥用和非法行为的必要条件。
(作者系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