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数字平台监管法治化、国际化

——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暨南开大学第四届经济法论坛在南开大学举行

2024-07-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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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张译心 通讯员 陈兵 董思琰)7月17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暨南开大学第四届经济法论坛在天津举行。与会专家学者聚焦“中韩规制数字平台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这一主题,围绕中韩两国数字平台监管动态、数字平台行为竞争规制案例及平台经济领域隐私保护与竞争促进等热点问题,近三十位中韩相关领域学者专家展开深入研讨。

参会人员合影(图片由主办方提供)

  伴随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竞争法的跨国化和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但各国竞争法所面临的挑战仍有不同,其实践特色仍非常鲜明。其中,中韩两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均采取分立式,在学科认识上都将竞争法归属于经济法,相比于欧盟和美国具有较强共性,为中韩学界在相关领域顺利展开对话、互学互鉴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作为地缘相邻的亚洲重要国家,也是全球重要的两大竞争司法辖区,其在数字平台竞争规制上的学术对话,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上的合作,有利于更好推进地区乃至全球数字平台竞争规制的国际法治发展。

  推动中韩两国竞争法学术界高水平对话合作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教授作为此次论坛中方主席介绍了第三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召开的背景与意义。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是由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2018年共同发起的学术平台,旨在推动中韩两国竞争法学术界、实务界围绕时代发展重点、学术争议焦点、实践操作难点等诸多彼此关心的问题展开高水平对话与合作,迄今已经举办两届。

  首届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2018年),论坛聚焦“竞争法理论与实践新近发展”;第二届由韩国竞争法学会和首尔国立大学竞争法中心主办(2019年),主题为“论用户数据的竞争法保护路径”。时隔五年,论坛重启且就下一步学术交流做了规划。在此次论坛上,与会中韩专家就以下问题展开了讨论,达成了高度共识。

  数字平台经济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频发,数字平台行为规制案例研究是理解和推进数字平台监管动态的重要抓手,其中针对产业状况与司法案例的研究尤为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指出,需要把握数字经济的规律性,研究真实案例,比较与借鉴别国经验,从而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从多个司法案例出发,介绍了中国平台经济领域“多层次的规则体系”的立法实践,指出中国应当关注不公平交易公平性及透明度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认为,反垄断案件与具体私权案件有一定的相关性,自由竞争与私权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相关性,提出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公平、诚信、绿色三大原则。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博教授从中国首例消费者起诉“苹果税”垄断案出发,认为与单独诉讼相比,反垄断后继诉讼可以减少原告举证成本,实现反垄断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有效衔接。提出垄断侵害的计算原则为“反事实原则”,计量方法则主要有垄断前后价格比较法、以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替代市场价格法、相近市场价格类比法、经济计量结构模型模拟法、经济计量需求估计与市场模拟法、简化的经济计量估计法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聚焦应用分发市场的有效竞争,为创新提供必要且充分的营商环境。通过安卓手机厂商预装自有应用商店市占率、第三方应用商店市占率等相关数据对比,认为安卓手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上架限制、妨碍下载安装、限制消息push功能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制定所谓行业标准、硬核联盟等协议行为的发生,产生了损害后果。特别是要谨防手机厂商滥用其系统底层控制力区别自我应用商品与第三方应用商店及应用下载时给予差别待遇,限制、排除合理的公平竞争。他指出,开放创新是市场的核心能力,需要对基于技术优势的垄断对他们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制。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岩教授提出,数字经济立法是否需要专门立法值得讨论。数字经济领域案例研究非常重要,产业先于法律而行,司法先行具有必要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福博士则认为,数据确权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数据资产可以盘活企业资产,实现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韩国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沈載翰(Sim JaeHan)提出,数字经济在全世界都产生影响,譬如,拼多多国际版进入了韩国市场开展业务,难以避免会遇到法律上的讨论和争议。

  腾讯集团张昕博士认为,全球范围的趋势是加强对数字经济竞争的立法和执法规制,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方面是数字竞争问题的规制必要性及如何选择合适的规制路径;另一方面是数字立法和执法对市场、对行业及对企业合规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结构性规制、自我优待、掐尖并购等易产生误导的问题需要更审慎对待。此外,还需要高度重视动态性极强、变化极快的技术变革和市场更迭,不断深入交流、并基于现实实践相互借鉴可行的经验。

  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近五年来,主要是指德国脸书案以来,全球数字经济立法步伐逐步加快,为推动技术进步与法律变革良性互动,如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始终是竞争法关注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提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否要发生变化、数字平台的立法与现行反垄断法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在竞争法框架下来进行等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对中国数字产业基本情况、竞争政策与立法以及平台治理的运行进行了深入介绍,认为当前数字经济治理需要顺应数字经济创新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策“动态调整性”与法律“长期稳定性”的关系,厘清规则边界、划分部门职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认为,欧盟的《数字市场法》不一定适合中国,对于是否引入“守门人”标准仍旧存在争议中,如果引入该标准,将面临法律适用衔接问题。

  韩国诚信女子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泰熙(Hwang TaeHi),数字平台立法难度较大,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垄断行为等愈发复杂,监管需要适应创新规律。

  韩国嘉泉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城旼(Jeon SeongMin)认为,韩国的相关政策具有不稳定性,而中国的政策具有一贯性,能够对韩国立法带来一定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金善明认为,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规制的规则体系,需要掌握不同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状况、在必要的反垄断执法的同时,充分应用好既有的反垄断规制工具,合理解释和适用好既有的规制规则。特别要关注新模式、新技术、新产业引发的隐蔽性的反竞争行为及其危害,关注数字生态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指出,世界各国大量文献与报告都强调了反垄断执法的“假阳性”,然而在理论上并未有充分澄清,需结合不同国家情况进行考虑。数字经济中数据、算法等核心要素具有高技术性,对反垄断专业分析形成了挑战。他指出中韩作为东亚国家具有文化共性,与欧美数字经济生态系统布局差异较大,需要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汲取经验,探讨立法目标的转向。

  中韩竞争法前沿论坛致力于推动两国学者加深对彼此平台经济监管现状的了解,以达成共识制定更合理的监管方案,韩国学者就韩国数字经济监管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竞争法中心研究员尹卿瑗(Yoon KyungWon)介绍了韩国21届国会和22届国会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提案,指出韩国设想通过提高平台透明度、构建集体诉讼制度等方式来完善监管制度。

  韩国庆尚大学法学院教授朴俊映(Park JoonYoung)认为,竞争与消费者是韩国数字平台监管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从Naver、Kakao、Coppang等平台的相关案例介绍了韩国“自我优待”行为与消费者保护情况。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奉仪指出,新冠疫情后平台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韩国传统产业与数字平台之间的矛盾暴露,难以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的新监管框架。韩国的数字平台生态系统不同于欧美国家,需审慎对待,考虑推动平台创新并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条件。

  平衡数字平台企业与用户关系

  随着数据获取、计算、储存技术的广泛深入开展,平台经济领域的隐私保护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平衡数字平台企业在经营中的数据获取、持有及使用行为与用户数据特别是隐私利益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竞争规制与其他规制共同关注的焦点。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指出,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引起竞争法学者的广泛关注,不仅仅聚焦反垄断规制方式方法,还要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这方面韩国的法治经验值得参考,且对数字平台企业行为的治理还要在基础制度架构和规则、工具的选择上作出更多的尝试。

  韩国韩信大学法学院教授兪領國(You YoungGug)认为,数字生态系统中竞争与数据隐私之间的交叉点迅速扩大,数据隐私和收集消费者数据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数据保护机构在做出决定时是否应考虑竞争因素、如何加强这两个政策领域之间的协同作用并克服矛盾点都是重要问题,他提出竞争与数据之间的“整合主义方法”,并强调跨部门的协同合作。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认为需要考虑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个人数据后续使用带来的影响,市场主体在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方面的能力不同,统一个人数据收集标准,有可能会影响市场主体对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而设立不同标准则考验执法人水平与能力。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莉萍认为,隐私保护能够促进数据安全流通、提升数据商业价值。数据隐私作为一种优势竞争资源,对于提高用户的服务或质量的体验感也很重要。侵犯数据隐私或者减少消费者选择权,不仅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也侵犯了正当的竞争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考虑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竞争损害扩张至非价格竞争因素的考量。

  延世大学法学院教授崔蘭雪軒(Choi NanSulHun)强调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的重要性。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王晏清】